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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科技] 燦爛的農耕文明:著名水利工程多建於戰國時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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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當歌 發表於 2010-8-11 10:4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人民網
四、歷史上的農業演變與制度變革
在原始社會,人類經歷了原始群、血緣家庭、母系氏族、父系氏族、部落和部落聯盟等發展階段。恩格斯說:『「太古時代」對一切未來的世代來說,總還是一個最有趣的歷史時代,因為它建立了全部以後的更高的發展基礎。』隨着原始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對偶婚家庭的出現,在氏族公社內部逐漸產生了私有制,氏族成員之間產生了貧富差別,從而完成了『從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向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的過渡』。
1畢納討蓯貝的土地『井田制』
公元前21世紀中國第一個王朝――夏的建立,標誌着原始公社制的最終解體。自此直至秦始皇於公元前221年實現華夏統一,前後共歷19個世紀左右,經歷了夏、商、周(西周與東周)三個朝代,史稱『三代』。這個歷史階段貫穿中國奴隸制社會的始終。分封勞役制是這時期的主要經濟制度。
分封制始於夏代,繼行於殷商,式微於周。這種分封制規定了尊卑高下的等級。天子為第一等,諸侯為第二等,卿大夫為第三等。諸侯依其功勳大小和受封地的多少,又分為公、侯、伯、子、男五個不同的爵位。卿大夫又以其服侍的對象分為天子卿大夫、大國卿大夫、列國卿大夫、小國卿大夫等。諸侯、卿大夫又統分為九等,稱為『九命』。
爵命等級是享受政治、經濟待遇的依據。夏、商、周三代都實行世祿制,各級貴族世襲地享受他們應得封地的收入,除了依次向上一級貴族交納一定的貢賦和提供軍役、勞役之外,其餘全部歸他們自己享用。例如,武王弟康叔受封於衛(今河南安陽一帶)並『殷民七族』,周公長子伯禽受封於魯並『奄商之民』、『殷民六族』,成王弟唐叔受封於晉並『懷性九族』,功臣姜尚(太公)受封於齊(山東臨淄一帶)並土居臣民,等等。可見當時是採取『封地授民』一併進行的辦法的。各受封國諸侯,除自己直接佔有一部分土地和臣民外,其餘再分封給自己的大夫和士。各級貴族對受封地都只有享用權而無私有權,不准出賣,即所謂『田裏不鬻』。
現在的問題是,貴族們如何去經營他們受封的土地?如何驅使自己封地上的臣民百姓?古籍上記載『三代』普遍推行的『井田制』,就是當時的主要經濟制度和基層組織制度。這種制度殘留着原始公社的公有制痕跡。它對封地上的農奴實行土地的平均分配,通常是每戶農奴獲得份地『百畝』。『裏』是當時的最小基層單位,合周畝900畝,每『裏』居住8戶農奴,每戶分地百畝,餘下的百畝為『公田』。這八戶農奴除耕種自己的百畝份地外,還要合力耕種領主的『百畝公田』。一個貴族領主依據其『命數』高低封地大小可能會有許多這樣的『裏』,可以從許多的『公田』上收穫農產品。這就是奴隸制時代的勞役地租制,歷史上稱這種勞役地租為『助』或『藉』。當然,封地內的自由民對其領主、下級領主對其上級領主也要承擔貢賦。勞役地租之外,貴族領主還要向農奴攤派軍賦,徵收貢納,抽調力役修建宮室、道路等。
採取『一夫百畝』的份地制度,那就必須每年都對農奴的耕地進行調整,因為在一個社區內,家庭和勞動力的數目都是經常變化的。【夏小正】有『正月……農率均田』的記載,說的可能就是這種情況。當時剛進入階級社會不久,保存着原始社會每年分配耕地的習俗是很自然的。當然,這種分配不一定是每次都打亂重新平分,可能是每年作一些抽補調整。因此【周禮】只說『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而沒有像【夏小正】那樣指明是『均田』。但是,無論如何調整,在實踐中都是一件很繁雜而困難的事情。
井田製作為中國奴隸社會的主要經濟制度,到東周時期開始逐漸崩潰。由於以鐵農具和牛耕為代表的先進生產力的出現,原有的生產關係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了。生產效率的提高,使一部分勞力強的農奴家庭除耕種百畝份地和『公田』外,還有餘力來開墾荒地,獲得份地以外的收入。【管子】問到『人之開田而耕者幾何家』?就是指的這種情況。另外,商品經濟的發展,也加速了農奴間的貧富分化。再者就是原先『助耕公田』的方式越來越難以維持了,『公田不治』的情況在各諸侯國之間蔓延開來。凡此種種,都加速了井田制的崩潰和消亡。
2蓖戀刂貧鵲睦史變革
當一種舊的生產關係成為阻礙社會進步的桎梏時,它就必然被歷史所革除。東周戰國時代對井田制的變革與否定,也說明了這一點。當時最早進行租稅制度和土地制度改革的是齊國。公元前7世紀中葉,管仲治齊,實行『相地而衰征』的租稅政策,也稱『案田而稅』。顧文思義,就是根據田地的面積大小和土質等次來徵稅。今天看來是極平常的稅制,在當時可是了不起的重大措施。因為這種稅制是以承認土地私有合法化為前提的,而此前一千多年的奴隸社會中,土地一直是『國有』的,所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齊國之後,晉國、魯國、秦國都作了類似的田制稅制的變革。儘管各諸侯國的變革有先有後,變革的深度和廣度也不盡相同,其間還出現過各種各樣的反覆和鬥爭,但是歷史的發展趨勢總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總是不可改變的。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天下,在全國範圍內廢分封,置郡縣,『使黔首自實田』。至此,分封制和世卿世祿制被徹底廢除,中央集權的郡縣制和官僚制度開始確立,中國進入封建社會。
郡縣制與分封制是完全不同的兩種政治經濟制度。在郡縣制下,官吏是由中央任命的,國家對官吏有考核督察制度,官員可升遷,也可遭貶謫。他們的收入不再來自世襲的封地,而是來自國家財政發給的俸祿。這樣就為封建土地制度的確立創造了條件。這種制度下的土地佔有形式,包括封建土地國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自耕農土地所有制等三種類型並存。由此形成了中國兩千年封建社會的主要土地制度。
秦漢時期,封建國家利用政權的力量,針對當時的社會經濟問題和矛盾,對封建土地制度進行了多次調整,以適應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需要。翻開中國歷史,我們常常感到有一個難解的問題,那就是中國的封建社會為什麼這樣長?生命力為什麼這麼頑強?歷史上土地制度的調整與變革說明,這個社會自身也在不斷地進行改革和修復。
三國時期曹魏推行『屯田制』。建安元年(公元196年),曹操頒佈『置屯田令』,始興屯田。史書記載:曹操『募民屯田許下,得谷百萬斛。於是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積穀,征伐四方,無運糧之勞,遂兼群賊,克平天下』。曹操的屯田分為民屯與軍屯兩種類型。民屯實行半軍事化管理,具有一套嚴格的編戶組織,直屬中央政府大司農所轄。屯田戶由政府配給土地、農具、耕牛、種子等生產資料,每年向政府交納租課。軍屯又分為『帶甲屯田』和『士家屯田』兩類。前者是軍營戰士屯田,『且耕且守』,『隨宜而墾』。後者是佃兵屯田。『士家』是注有兵籍的屯田戶。平時他們與普通民屯一樣,承擔國家的屯田生產任務並繳納租賦,戰時則隨時被徵發入營服兵役,具有『出戰入耕』的特點。繼曹魏之後,東吳、西蜀也都先後推行了屯田。這種制度直到公元264年才被明令廢止,理由是『以均政役』,原先的屯田官員就地轉為郡縣的『太守』或『令長』。但是此後一直到清朝,各個朝代仍設有不同規模的屯田。新中國成立後的『軍墾農場』,也可以看作是屯田的一種方式。
屯田制廢止之後僅15年,西晉太康元年(公元280年)又頒佈了占田制的政令。占田制規定了從王親國戚、政府官員到庶民百姓的占田數額,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抑制地主和官員兼併土地的作用。但是這種土地分配製度在具體執行中存在許多問題,如地狹人稠的地方占田不足,而且農民家庭人口變化使占田分配不久就出現不均的現象,課稅負擔也因之不均平,等等。因此,晉武帝死後,這種田制就不了了之,前後推行不過20年。這裏有一條歷史經驗:凡是不符合現實需要的制度,總是不能久長的。
歷史上影響最大而且深遠的是北魏政府於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頒佈的均田制。均田制也許吸收了此前的占田制某些長處而注意克服了其中的某些不足,因此它的有關規定比較符合當時的情況,比較可行。具體的均田條文相當繁雜細屑,在此不作介紹。均田制規定,百姓的『口分田』和官員的『職分田』不得買賣,『賣者坐如律』。少量的『世業田』則允許有條件地買賣,這就是『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即只允許個人在家庭人口變化而出現『世業田』超出均田令規定時,將多出的部分賣出,也只允許買進不足規定數額的部分。這對抑制土地兼併,使無地農民得到賴以養生的土地,確實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實行均田制後,一度出現『百姓殷阜,年登俗樂,鰥寡不聞犬豕之食,煢獨不見牛馬之衣』的局面。史學家對均田制是否曾經普遍實行有不同看法,但直到唐代前期的數百年中,每朝每代都重新頒文推行,而且多少作了一些修改和補充。客觀地說,均田制不是平均分配土地,事實上也不可能保證每個農民都能得到法令上規定的土地數額。但它也絕不是一紙具文。它使大量無地農民得到土地,它對土地買賣的嚴格限制,打擊了大地主的土地兼併行為,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個體小農的利益。唐代天寶末年『安史之亂』後,均田制就廢止了。自此直到近代,中國的土地制度再未出現重大的調整。如果說還有變化,那就是在許多情況下發生的土地兼併與反兼併的鬥爭。(待續)
註:本文摘錄自由姜春雲主編、人民出版社與中國農業出版社出版的【中國農業實踐概論】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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