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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監管體制斷裂-拆遷十大結症-政府開發商綁架百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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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養魚 發表於 2010-11-7 09:5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伴隨經濟的發展,城市化進程在全國各地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大力推進。『拆遷大戲』也一再刺激著公眾的眼球,從唐福珍事件到如今已接近一年,拆遷的熱度卻絲毫沒有減退。即使公眾的輿論壓力再大完全不能讓『暴力拆遷』剎住車,反而在前階段有愈演愈烈之勢。每天的新聞總能看到哪裡的拆遷又出問題了,前車之鑑並沒有成爲後事之師。一次次的拆遷血案總能牽出政府的不作爲及『濫權』現象,從言到行,總有地方官員棄民於水火不顧。

在全國拆遷還未得到有效規範之際,國家三令五申對地方而言也只是『撓撓癢』。『我行我素』依然是部分地方政府的拆遷理念,『權力威脅』依舊是一些地方政府的拆遷手段,『野蠻暴力』還是一些地方政府的殺手鐧。『亂象』頻仍,『中國式』拆遷何以曲折如此之多?細數一下,問題還真不少。

其一:『拆』與『遷』的脫節。『拆』,是指將土地上原有的建築物或其他必須拆除物拆除;『遷』,是指對原土地使用者的暫時或永久遷移。然而,部分地區只是將視線放在了『拆』字上,在『拆』上大做文章,甚至『軟的不行來硬的』。只『拆』不『遷』或者說『遷』的沒保證,將百姓利益放在了哪裡?前不久長春某官員的雷語中不難看出問題,在他們眼裡民眾只是喜歡刁難政府的『刁民』罷了。試想,拆完了都不能給百姓一個回遷房的時間、地址等保障,還想讓百姓安安心心跟著你的方向走?

其二:對『強拆』的故意曲解。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時,如果是違章建築且到限期拆除截止時間還沒有自行拆除,那麼強拆是合法的。然而,這種強制拆除也僅限於非暴力手段。但是許多拆遷者曲解了這一意旨,以此爲擋箭牌動用各種手段,頗有不達目的不罷休之勢。協商不成則威脅,威脅不成就急紅了眼,直接用暴力來收場。在新的拆遷制度還沒有建構起來時,這種『強拆』很容易衍生出『野蠻拆遷』甚至『暴力拆遷』。而且,在具體劃分強拆的執行手段上也具有極大困難,它的『強制性』本身就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其三:舊拆遷體制的不適應性與新體制的不確定性之間的矛盾。雖然新的拆遷條例早在今年春節前就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但是集體土地的徵收和不動產搬遷問題存在矛盾及補償標準和救濟機制上的困難重重使得意見徵集八個月沒有下文。然而,舊的拆遷條例已經遠遠不能夠應對現下面臨的諸多利益問題,如此一來拆遷制度處在空白期,得不到行之有效的制度保證,拆遷自然不能順風順水。同時,在此大背景下,許多地方政府及其他利益集團鑽了空子,百姓反抗對他們而言也無濟於事,自焚等抗拆事件自然屢見不鮮。

其四:國家和地方管理部門的脫節。爲何國家一再強調卻壓不住愈演愈烈的『暴力拆遷』?很大程度上說,在主導拆遷時,地方與中央政府脫節了,而沒能貫徹重要的『人本』拆遷理念。在這種認識層面脫節的前提下,自然把心思全部花在了如何完成城市化的規劃上,將這一單方面的執行標準無限放大,乃至忽略了應有的『執政爲民』精神。同時,在具體操作層面,也只是一味做自己的,國家的監督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如此一來,有些地方政府自然能安安穩穩的『明修棧道,暗渡陳倉』,也不用擔心會受到上級部門的指責。這種脫節不僅僅是一種認識和理念上的脫節,更是監管體制的斷裂。

其五:政府公信力的缺失。乍一看來,政府公信力似乎與拆遷掛不上鉤,但是深入到實際操作層面的話,政府公信力的影響就大了。長春高新區光輝村部分村民遭遇強拆中,抵抗的原因就是得不到回遷房的保證。政府是拆遷的主導,村民存在隱憂實際上是對政府的一種不信任。而這種不信任背後又是政府公信力的缺失。正是這種不信任,百姓才會在拆遷的時候有顧慮:會不會存在政府大賺老百姓錢的情況?開出的補償條件根本就不可信?這一容易被忽略的問題的存在,也大大拖了拆遷的後腿,甚至說將拆遷推入一個『雷區』,種種不信任隨時可能爆發。

其六:政府和開發商對百姓的利益『綁架』。由於拆遷過後國家會對被拆者予以補償,一旦涉及拆遷人數眾多,這種補償背後是巨額資金。難免會有人抵制不住誘惑走上邪路,借拆遷來爲自己鼓腰包。反正拿的是國家的錢,多一點無所謂;擠的是百姓的利益,少給點他們也不敢說什麼。一旦拆遷的鏈條上產生了諸多蛀蟲,拆遷自然不能朝著預期方向發展。這種『見錢眼開』的勢利之心也將地方政府官員『爲人民服務之心』大大擠兌,以至於不惜借著官位動用暴力來斂財。這無疑是對百姓切身利益的綁架,暴露的也是『官權濫用』的大大泛濫。

其七:部分被拆者動了拆遷的歪腦筋。2009年6月,浙江麗水市一對夫妻以虛構房產性質的方式,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13萬餘元,後被判刑。無休止的詬罵以及口誅筆伐傾注在了『不作爲』的地方政府身上。然而在我看來,似乎不能將包袱全丟到政府和開發商身上。在拆遷中,部分人覬覦拆遷背後的巨大收益,藐視法律、暗地擴建、損害他人利益時有發生……這無疑是給地方政府和開發商當頭一棒。

其八:行政干預與執行的不兼容性。在當下,政府在拆遷中所扮演的往往都是『搭台者』,唱著執行者『大戲』的還是開發商。政府更多的只是劃塊地然後交給開發商來開進大鏟。有了政府作爲後盾,開發商自然底氣十足,就算是犧牲被拆遷者的利益也毫不畏懼。如此一來,開發商帶領社會閒散人員上演『古惑仔』的現象自然得不到有效遏制。正是由於這種政策的制定與具體操作的不兼容才使得開發商有轉嫁矛盾的功力。從根源上說,這種政府和開發商的利益抱團將拆遷推到了一個執行難的境地。政府就算再『以人爲本』也只能在開發商侵犯群眾利益後做一個『事後諸葛亮』罷了。

其九:監管部門的失位。一個完善的拆遷體系離不開嚴格的監管機制。在當前,拆遷新條例遲遲未出之際,監管部門的監督約束效應就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一方面由於地方監管部門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放任一些利益勾結現象以及野蠻執法的發生——這種不作爲給當前的拆遷雪上加霜,給暴力拆遷者更大底氣;另一方面,有些監管部門甚至直接參與到了經濟利益的爭奪中,成爲了拆遷的間接『分贓者』,缺乏了監督,拆遷怎能不亂?

其十:『人本主義』的缺失。暴力拆遷屢禁不止的背後其實是地方在執行中的『人本主義』遺漏。拆遷大戲中,如果政府放下身段和百姓耐心協商、平等對話,如果更多的考慮到被拆遷者的切身安危,野蠻拆遷還會有生存的土壤?暴力拆遷還會給已經審丑疲勞的大眾再添一劑?拆遷中政府沒有傾注應有的人本關懷或者說爲人民考慮的太少,怎能指望拆遷朝著良性軌道發展呢?

問題是出來了,我們不能坐等拆遷新法規的出台。拆遷是一場宏大的工程,政府不能只有大局不顧小點,不能陷入盲目追求指標效益,不能唯經濟利益是從,更不能丟掉必備的『人本精神』。上到國家,下到地方政府以及廣大被拆遷者,都是拆遷的參與者,要想拆遷能夠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還得各個環節共同努力。拆遷之路,道阻且長,政府必須有所建樹,糾正拆遷的軌道,讓廣大人民真正成爲拆遷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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