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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行政强制法加强民权凸显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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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启功 發表於 2011-11-28 08:51 手机频道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旨在约束公权力和保护私权利的《行政强制法》,其实施关键在于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如何有效监督和纠正。而要从根本上保证该法的实施效果,亟需从夯实法治社会的基础开始。

本刊记者/赵杰(发自北京)
听到要分析行政强制与民意的关系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笑了。因为在这位著名行政法学家看来,这是两个天生关联的词语。
话题的提出者是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他在近日召开的学习贯彻行政强制法会议上强调,相关机构要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应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对设定的必要性进行专门论证,对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确有必要设定的才能写入草案,并向制定机关专门说明设定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未经听取意见,未就设定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作出说明的,不能提请制定机关审议。”他在会上强调说。

必须尊重民意

12年,历经五次审议,《行政强制法》终于在2011年6月30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获得通过后,将于2012年新年第一天正式实施。

近期以来,围绕该法实施的相关工作相继推进。9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地方政府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同时要求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对“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

并规定,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据《中国新闻周刊》了解,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和各地政府均已针对该法的实施做出工作部署,而上述学习贯彻该法会议则是国务院在其实施前夕的再一次专门强调。

不管是中央政府层面的三令五申,还是《行政强制法》的字里行间,民意被高度重视。比如,该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由此,马怀德认为,该法回应了民众核心利益关切,在维护行政强制权威的同时,也注重了对公民合法权利保护。而诸如“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则体现了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姿态。

“行政强制直接影响到行政机关对强制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所以其制度设计是否适当应建立在尊重民意的前提下。”马怀德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正是由于以往有强制行为违反民意,行政手段过于刚硬而缺乏柔性,所以在该法起草过程中,民意被一再强调,其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私权利,避免行政机关滥施行政权力。

配套问责措施

规范行政权力以保护私权利,看似简单的一句话实践起来并非易事。马怀德认为,《行政强制法》旨在约束公权力、保护私权利,“实施难度可想而知”,其实施对政府是一个考验。而要保证该法的有效实施,“关键在于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如何有效监督和纠正”。

其中,诸如近年来日渐凸显的城管部门暴力执法问题,城市和农村出现的暴力强拆问题,都加剧了社会矛盾,这些行为均将被纳入该法规范范畴。

早在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湖北某高校学者叶祝颐即认为,规范行政强制关键要管好权力,因为行政强制之所以被滥用,与权力本身的滥用惯性有关。
他曾撰文指出,虽说《行政强制法》充满善意,但是行政执法工作千头万绪,更多的行政强制行为靠地方行政机关与执法部门去完成。如果他们对行政强制行为自由裁量权过大,如果有人头脑中仍有长官意志作祟,仍可能滥设行政强制。所以亟需配套的问责处罚措施跟进。

就如何通过该法实施来约束有着滥用本性的权力,马怀德认为现实中还有不少尚待推进完善的工作。首先是制度有待细化。《行政强制法》本身是一部基本法,其法条主要是做原则性规定,比较笼统,因此,要保证有效实施,必须尽快建立详细的制度,使其更具操作性。“比如拆迁,如何拆?要对行为要件予以细化”。

其次是加强监督。“包括行政系统内部、法院、人大和舆论等多层面的监督”,而其中最重要的是司法和舆论这两种形式亟待强化,因为前者是保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最重要途径,后者则是代表民意监督的重要渠道,加之由于网络的日益发达,目前舆论监督的实现便捷程度空前,因此尤其有必要加大这方面的监督力度。

另外,就是要增强执法人员依法执行的意识。马怀德认为,以前的行政强制滥用行为,有些是恶意,但也有因法律缺失而非故意的行为,不管怎样,该法实施过程中,一定要纠正以往的滥用惯性。

培育法治文化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家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达无奈:一部法律无论措辞多么完美,规定多么缜密,如果不予实施或者实施过程中执行不力,都形同虚设。
该学者认为,即便这部法律从程序上规范了行政强制行为,但是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权大于法,保证行政强制实体正义的问题。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除了给行政强制立规矩以外,要完善权力监督机制,从根本上改变权力高于法律的问题。甚至应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的单纯向上负责的行政工作模式。

问题的关键在于当下中国和法治社会的目标尚有距离,基本的法治基础尚需打造。10月末,马怀德所在的中国政法大学举办“法治文化培育与文化强国战略”为主题的研讨会,该校校长黄进在会上提出,法治文化是国家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施法,所有社会成员依法行为的社会方式。法治文化的培育对国家经济进步、政治进步等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作用。

“法治文化就是强调法的权威,就是强调规则的统一适用,强调平等适用,强调程序,强调民主,强调理性,强调尊严。”这是马怀德所定义的法治文化,他指出今天中国在打造这一法治之基的障碍在于法治的对立面——人治及其中的封建色彩的东西。而中国要推进法治建设,就要改造和清除封建的人治文化。

“如果这个文化不改良、不改进,我觉得就像是沙漠上永远建立不起法律大厦。”马怀德说,根除这一障碍也保障了《行政强制法》得以顺畅从文本走向现实。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樓主| 张启功 發表於 2011-11-28 09:01 手机频道 | 顯示全部樓層
建立法治社会,仅依靠政府自身反省,是不够的,往往会事倍功半,且有政策无变化,使得政策成为忽悠人民的一纸空文,关键是要还政于民,建立起有效的民权机制,如弹劾权,监督权(如本文中的听证会之类的,要建立法律条文保障其权力,将復决权还给听证者)

點評

兄台高学  發表於 2011-12-7 14:03
雪峰山人 發表於 2011-12-5 09:58 | 顯示全部樓層
法治文化是国家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施法,所有社会成员依法行为的社会方式。法治文化的培育对国家经济进步、政治进步等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作用。

这句话太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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