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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爲制度] 無爲制度:權以法爲基|看陝西國土廳以權否決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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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0-7-20 12: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提要:7月17日,陝西省榆林市橫山縣波羅鎮山東煤礦礦工和波羅鎮樊河村村民發生一起群體性械鬥,共造成87人受傷,其中受傷村民63人,煤礦礦工24人。從陝西省高院裁定至今已兩年有餘,陝西省國土廳卻拒不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形同廢紙。


  7月17日,陝西省榆林市橫山縣波羅鎮山東煤礦礦工和波羅鎮樊河村村民發生一起群體性械鬥,共造成87人受傷,其中受傷村民63人,煤礦礦工24人。目前,械鬥事件8名組織策劃者和積極參與者已經被警方刑拘。

  記者調查發現,這並非一起簡單的鬥毆事件,其根源是一起礦權糾紛案。這起礦權糾紛案,經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但至今仍得不到執行,致使價值數億元的集體財產歸於個人名下。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對生效的判決,敗訴方陝西省國土資源廳召開『判決』性質的協調會,以會議決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決。糾紛最終導致矛盾激化,事態升級。

  採礦權突然變更

  波羅鎮山東煤礦採礦許可證變更以前,名稱是波羅鎮北窯灣煤礦,正是這個名稱變更,引發了一場曠日持久的行政訴訟案件。

  根據榆林市和陝西省兩級法院判決書的內容,北窯灣煤礦於1996年12月開辦,屬集體性質。2000年煤礦換證期間,山東淄博人李釗通過私刻公章,塗改採礦變更申請書等手段,獲取了陝西省國土廳新的【採礦許可證】,將『橫山縣波羅鎮北窯灣煤礦』變更爲『橫山縣波羅鎮山東煤礦』,負責人由樊占飛變爲李釗。

  對此,樊河村村民聯名要求有關部門給予更正。橫山縣礦產局發現問題後立即予以更正,並通過榆林市礦產局上報陝西省國土廳。陝西省國土廳口頭答應儘快更正,卻一拖再拖。無奈之下,樊占飛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官司贏了也沒用

  據樊占飛介紹,陝西省國土廳通過榆林市和橫山縣兩級國土部門給樊占飛做工作,表示願意糾正錯誤,要求樊撤訴。樊撤訴後多次去陝西省國土廳辦理更正,都未能如願。

  2005年3月5日,在一審、二審法院審理後,樊河村委會向榆林市中院提起再審,要求對陝西省國土廳將集體礦權變更爲李釗個人礦權一事進行審理。榆林市中院(2005)榆中行再終字第36號【行政審判書】作出判決:陝西省國土廳給橫山縣波羅鎮山東煤礦批准變更【採礦許可證】的行政行爲,屬違反法定程式列爲,應依法予以撤銷。

  該判決書下發後,陝西省國土廳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陝西省高院以(2007)陝行監字第1號裁定書駁回其申訴。

  然而,從陝西省高院裁定至今已兩年有餘,陝西省國土廳卻拒不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形同廢紙。

  國土廳開『判決會』

  據了解,今年3月1日,北窯灣煤礦負責人和村民代表接到陝西省國土廳通知,赴西安參加該廳舉行的『山東煤礦採礦權屬糾紛協調會』。但他們到達會場後,卻被告知不能參加會議,在指定地點等候消息。

  據樊占飛介紹,當日下午,陝西省國土廳兩位廳長向他們宣布:經有關部門相關人員及法律專家對該礦糾紛案進行解讀,一致認定:一、對榆林市中院和陝西省高院的法律文書應理解爲採礦權與樊占飛及樊河村村民和集體無任何關係;二、由山東煤礦出資800萬元給樊占飛作爲招商引資獎勵;三、如不服可向最高人民法院尋求法律救濟。

  陝西省國土廳領導給出的書面理由是:一、參加本次會議的都是權威人士,其作出的認定具有權威性;二、本著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三、法院的判決文書不涉及採礦權問題。

  『名爲礦權糾紛協調會,可北窯灣煤礦及村委會的參會權被無端剝奪,這分明是省國土廳的「判決會」。』北窯灣煤礦參加此次協調會的委託代理人、陝西天佑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西周說。

  『一個省級行政執法部門,以權威人士的認定否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聞所未聞。』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譚秋桂分析說,陝西省國土廳作爲行政訴訟的被告已進入了司法程式,卻以其手中的行政權力來對抗法院的司法權,這在法律上是絕對不允許的。據【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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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0-7-20 12:38 | 顯示全部樓層
政治制度作爲人道之一,應該法天道,也就是說,天道在政治制度上是以法的形式體現出來的。法是政治制度體系里的太極,混沌狀態;權有民權,有官權,做官的管理權,做民的監督權,就是法的陰陽二態。
所以說,只有以法爲基礎的權,才能組合成一個有秩序,長久的政治制度;一旦二者顛倒,權超於法度之外,則平衡狀態就會被打破,這種形式下的政治制度也就爲期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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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0-7-20 12:39 | 顯示全部樓層
必須堅持無爲制度的法爲權基,權分爲二,二權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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