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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網傳言論未經證偽即是事實,如何面對網絡謠言
懋基 2018-6-14 09:07
網絡上有許多的言論,總是令人義憤填膺,但往往卻又總是被政府一概定為謠言,似乎企圖『防民之口』。 然而,事實上,網傳的文字或音視頻所描述的事件,絕大部分確實是虛構的!只要受眾稍加思辨,往往都能找到其中邏輯漏洞,或不銜接的斷縫。 雖然絕大部分都是謠言,但絕小部分卻是事實!這是關鍵!許多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在面對不利於自己的網傳言論時,總是一概定性為謠言,並動用公權力進行封閉。這就是『防民之口』的事實『寫真』,公共機構,政府機關這種做法,不但違反憲法的言論自由,更容易導致公信力的衰亡,而公信力事實上就是政權合法性,機構合法性的百姓感性認知,事實上,公共機構的此類行為,背後往往皆隱藏着不可告人的非法勾當,如企業應對危機採取的濫用公權力的公關行為! 然而,謠言的定性,科學地說,必須是證偽了的言論!許多法人,在定性網傳言論時,總是未經證偽,就簡單的公告言論的謠言性質! 這種違憲的行為,不但非法,更是實質上放棄了對該言論進行追責的權利。 從權責利負四則關係來講,公民有言論之權力,並通過自由言論,來維護自身的利益,比如通過網絡曝光自己某種合法權益遭到侵害,那麼,同時,該公民必須負起保證言論真實的義務,當該義務未曾落實,即言論被證為虛假,則需要承擔未能保證言論真實性的責任,及該言論對相關法人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 如果相關法人直接將該公民的言論定性為謠言,則已超出了合法維護自身權益的程序,如起訴,公證該言論虛假性質。這種做法已經不是依法證偽,更不是依法起訴,不是合法的維護自己的權益,而等於是直接否定了該公民本應擁有的言論自由的權力,那麼在權力不存在的情況下,責任,利益,負務皆已不存在,也就是說,相關法人根本無權再對該公民散布的言論所對自己造成的損失進行合法索賠! 網絡上許多言論都是虛假的,有的放矢,大部分發言、傳播的網民,都是出於簡單的維護社會公義的目的(事實上這也是他們的合法權益及義務),但一旦言論被證偽(如言論本身的邏輯漏洞、非事實痕跡、言論對象的證偽等),他們都會停止擴散的行為。要防止謠言,應當從源頭進行除根,這種源頭,往往是故意為之,而且極難偵察,有極強的隱藏能力,根本不會像普通網民那樣,在發起或傳播言論時,明顯的留下自己的身份信息。 追求真相的成本是巨大的,普通法人或個人,根本無力於證偽或發起訴訟,而公共機構的缺位,間接鼓勵了作案成本及利益較低的,針對普通法人或個人的謠言。而低成本低利益的謠言所催生的網絡環境,極其有利於中高成本,甚至不可描述的謠言,其源頭的隱藏。 淨化網絡,還需要公共機構、政府機關從自身做起,合法地維護自身公信力、權益,甚至中紀委可以構建直接幫助普通法人、個人維護自身權益的網絡監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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