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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秦律『公室告』與『家罪』所反映的立法精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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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天道化 發表於 2011-12-30 10:2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注釋:

    [①] [韓]金燁,【〖秦簡〗所見之『非公室告』與『家罪』】,【中國史研究】1994.1: 137-141。本文以下引用金燁先生的觀點,均出自此文,不再註明。
[②]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頁117。
[③] 秦律中的殺、刑、髡(以及耐)作爲法律術語,有其特定的含義,『刑』專指肉刑,包括黥、劓、刖、宮等身體刑,但不包括髡、耐等比較輕微的身體刑,如【法律答問】中有『刑罪以上』(【睡虎地秦墓竹簡】,頁123)、『耐罪以上』(【睡虎地秦墓竹簡】,頁124)等區別。爲了敘述方面,本文把家內的子女和奴婢統稱『家庭成員』。作爲統稱,律文中的『子』一般包括兒子和女兒,『妻子』包括妻和子女,無需贅言。
[④] 【睡虎地秦墓竹簡】,頁118。
[⑤] 睡虎地秦簡整理者似乎持此觀點,他們在注釋中認爲:『封建法律禁止子告父母、奴婢告主。』見【睡虎地秦墓竹簡】頁118。
[⑥] 【睡虎地秦墓竹簡】,頁109。
[⑦] 【睡虎地秦墓竹簡】,頁110。『後子』指官方認可的可以繼承爵位的子嗣。
[⑧] 【睡虎地秦墓竹簡】,頁110。
[⑨] 參見【睡虎地秦墓竹簡】,頁154『告臣爰書』,頁155『黥妾爰書』、『遷子爰書』,頁156『告子爰書』等。
[⑩] 【睡虎地秦墓竹簡】,頁133:『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當收不當?不當收。』
[11] 【睡虎地秦墓竹簡】,頁112-113。
[12] 【睡虎地秦墓竹簡】,頁111:『毆大父母,黥爲城旦舂。』
[13] 參見【睡虎地秦墓竹簡】,頁117『免老告人以不孝』條,頁156『告子爰書』等。
[14] 【睡虎地秦墓竹簡】,頁118。
[15] 【睡虎地秦墓竹簡】,頁98:『盜及者(諸)它罪,同居所當坐。』
[16] 【睡虎地秦墓竹簡】,頁119。
[17] 【睡虎地秦墓竹簡】,頁98。
[18] 漢・劉安著,漢・高誘注,【淮南子】(【諸子集成】第7冊,上海:上海書店據世界書局本影印,1986),卷9【主術】,頁148。
[19] 唐・楊注,清・王先謙集解,【荀子集解】(【諸子集成】第2冊,上海:上海書店據世界書局本影印,1986),卷9【臣道】,頁164。
[20] 清・嚴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北京:中華書局據清光緒年間黃崗王毓藻刊本影印,1958),【全三國文】卷42,頁1289上左。
[21] 事實上,對於普通人而言,如果其所犯的罪生前未被發現,死後才有人告發,官府也同樣不再追究其法律責任。如【睡虎地秦墓竹簡】頁109:『甲殺人,不覺,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後告甲,甲殺人審,問甲當論及收不當?告不聽。』漢武帝時,淮南王劉安謀反敗露,在審理過程中,查得外戚武安侯田`曾接受淮南王賄賂等事,此時田`已死,漢武帝說:『使武安侯在者,族矣。』也就是說,如果田`此時還在世的話,他本人及其家屬將受到嚴厲制裁。這說明漢代法律也同秦律一樣,對死後才發現有罪的人,不再追究。參見【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82),卷107【魏其武安侯列傳】,頁2855。
[22] 關於秦律與漢初法律的關係,參見拙著【秦漢法律與社會】(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頁15-22及拙作【『無爲而治』時期的漢代法律】,【文史知識】2002.7: 88-95。
[23] 張家山247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247號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頁151。
[24] 【張家山漢墓竹簡(247號墓)】,頁133。
[25] 【張家山漢墓竹簡(247號墓)】,頁144。
[26]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北京:中華書局,1983),卷6【名例】,頁130-131。
[27] 見【唐律疏議】,卷24【斗訟】,頁435-437『告期親尊長』、『告緦麻卑幼』諸條。
[28] 漢宣帝地節四年(公元前66年)詔宣布,允許父子、夫婦、祖孫之間有罪互相容隱,但沒有明確哪些罪名在容隱範圍之內,哪些罪名可以互相檢舉告發。參見【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卷8【宣帝紀】,頁251。
[29] 漢・孔安國傳,唐・孔穎達等正義,【尚書正義】(【十三經註疏】標點本,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卷8【伊訓】,頁204。
[30] 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等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註疏】標點本,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卷13【僖公九年】,頁359。
[31] 【春秋左傳正義】,卷19上【文公六年】,頁516。
[32] 【春秋左傳正義】,卷41【昭公元年】,頁1146。
[33] 清・劉寶楠正義,【論語正義】(【諸子集成】第1冊,上海:上海書店據世界書局本影印,1986),卷4【八佾】,頁62。
[34] 【論語正義】,卷1【學而】。頁15。
[35] 清・焦循正義,【孟子正義】(【諸子集成】第1冊,上海:上海書店據世界書局本影印,1986),卷8【離婁下】,頁352-353。
[36] 清・嚴可均校,【商君書】(【諸子集成】第5冊,上海:上海書店據世界書局本影印,1986),卷18【畫策】,頁33。
[37] 清・王先慎集解,【韓非子集解】(【諸子集成】第5冊,上海:上海書店據世界書局本影印,1986),卷20【忠孝】,頁358。
[38] 漢・高誘注,【呂氏春秋】(【諸子集成】第6冊,上海:上海書店據世界書局本影印,1986),卷17【審分覽・執一】,頁215。
[39] 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等正義,【禮記正義】(【十三經註疏】標點本,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卷49【祭統】,頁1345。
[40] 【禮記正義】,卷48【祭義】,頁1332。
[41] 唐・李隆基注,宋・邢m疏,【孝經註疏】(【十三經註疏】標點本,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卷7【廣揚名章】,頁46。
[42] 【孟子正義】,卷7【離婁上】,頁298。
[43] 【孟子正義】,卷13【盡心上】,頁548-549。
[44] 【郭店楚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語叢一】,頁196-197。
[45] 需要指出的是,漢代以後,儒家根據現實需要,吸收了其他學派的思想,對自身進行了改造,儘管仍然強調父權和家族利益,但已明顯表現出對專制君權的妥協。
[46] 【韓非子集解】,卷19【五蠹】,頁344-345。
[47] 據【論語・子路】,孔子對直躬的行爲持批評態度,認爲『父爲子隱,子爲父隱,直在其中矣』。見【論語正義】,卷16【子路】,頁291。
[48] 【韓非子集解】,卷19【五蠹】,頁345。


    作者:于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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