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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商品房明碼標價規定意義,看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全文 ...

熱度 6已有 2046 次閱讀2011-3-23 17:18 |

【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建立和維護公開、公正、透明的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商品房經營者)銷售新建商品房,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中介服務機構銷售二手房的明碼標價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明碼標價,是指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房時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公開標示商品房價格、相關收費以及影響商品房價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條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商品房明碼標價的管理機關,依法對商品房經營者執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已取得預售許可和銷售現房的房地產經營者,要在公開房源時,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第六條

  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或者價格手冊,有條件的可同時採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採取上述多種方式明碼標價的,標價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第七條

  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並標示價格主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

  第八條

  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對每套商品房進行明碼標價。按照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還應當標示建築面積單價或者套內建築面積單價。

  第九條

  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商品房經營者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第十條

  商品房經營者應當明確標示以下與商品房價格密切相關的因素:

  (一)開發企業名稱、預售許可證、土地性質、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樓盤名稱、坐落位置、容積率、綠化率、車位配比率。

  (二)樓盤的建築結構、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供暖、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情況。

  (三)當期銷售的房源情況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銷售狀態、房號、樓層、戶型、層高、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四)優惠折扣及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商品房銷售應當公示以下收費:

  (一)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辦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代收代辦收費應當標明由消費者自願選擇。

  (二)商品房銷售時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同時公示前期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收費依據、收費標準。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對已銷售的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當予以明確標示。如果同時標示價格的,應當標示所有已銷售房源的實際成交價格。

  第十三條

  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四條

  商品房經營者在廣告宣傳中涉及的價格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嚴謹。

  第十五條

  商品房經營者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範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第十六條

  商品房經營者不按照本規定明碼標價和公示收費,或者利用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發現商品房經營者明碼標價的內容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的,要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商品房的價格明碼標價與否有意義嗎?

       據說某部委重拳出擊治理商品房,要求以後賣房的要明碼標價。
       
       難道以前商品房的價格不確定的嗎?不確定又如何成交的呢?
       比喻,今天我標價5W/方,一周都賣不出去一套,我改標4.99999W/方。又如何呢?賣房的犯法(規)了嗎?
       
       官老爺!做些有實質意義的事好不好!

 

趙志疆:商品房明碼標價考驗政策執行力

3月15日,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司在與中消協共同舉辦的『推進明碼實價』座談會上透露,將對商品房銷售推出明碼實價的規定,每套商品房、代辦費用、物業費等,都要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實價。(【新京報】3月16日)

實際上,早在去年4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就曾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並嚴格按照預售方案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商品房明碼標價不僅便於公眾理性消費,而且也利於房地產企業提高信譽度,這本該是一種雙贏之舉,現實情況卻只是消費者剃頭挑子一頭熱,時至今日依然是『推進明碼實價』座談會上的焦點話題。

房地產企業之所以對明碼標價諱莫如深,無非是在為隨時上調價格做準備。在自主定價的基礎上,當房地產企業連繼續上調價格這樣的『芝麻』都不願捨棄的時候,如何能叫人相信他們會放下房價虛高的『西瓜』?如果樓市新政連最基本的透明市場環境都無法維護,想要阻止房價過快上漲談何容易?

縱觀全國,出台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的城市不勝枚舉,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卻大多遭到冷遇,其意義也只是停留在紙面上。究其原因,房地產企業違規逾矩的成本過於低廉。遍覽各地對房地產企業此類違規的處罰,大多延續了以往曝光、罰款的思路,相比違規銷售所面對的巨額收益而言,這樣的處罰不可能傷其筋骨。由此造就了商品房明碼標價遇冷的尷尬現狀。

要求商品房明碼標價,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相關規定為法律依據,而其中第四十二條已經明確了處罰措施——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與『罰款』相比,『沒收違法所得』無疑更具殺傷力——房地產企業遮遮掩掩地對抗明碼標價,無非是想混淆視聽、坐地生財,倘若最終『賠了夫人又折兵』,他們是否還會甘冒天下之大不韙一意孤行?

商品房明碼標價寄託着公眾的美好期待,如何使其落實為看得見的收益,則考驗着相關部門的政策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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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2 個評論)

回覆 微博評論 2011-3-23 17:19
一方桂林(微博): hi~
回覆 微博評論 2011-3-23 18:50
雷人and給力(微博): 逃不過,最後都會變蒼老…… 記得要粉我哦,記得關注下好嗎,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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