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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政策取決於生育率嗎

國學新聞| 計劃生育

2012-7-27 08:02| 發布者: 肖民卓| 查看: 1501| 評論: 0|原作者: 何亞福|來自: 何亞福網易博客

摘要: 何亞福 最近,國家統計局公布了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的詳細數據,中國的總和生育率只有1.18,屬於超低生育水平。一些人口學者據此認爲,中國應儘快取消計劃生育,避免陷入超低生育率陷阱。事實上,我也寫過文章 ...
        何亞福

 

最近,國家統計局公布了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的詳細數據,中國的總和生育率只有1.18,屬於超低生育水平。一些人口學者據此認爲,中國應儘快取消計劃生育,避免陷入超低生育率陷阱。事實上,我也寫過文章談到,國家人口計生委政策法規司司長於學軍曾在中國政府網在線訪談上說:『如果生育率是1.2,中國就不用搞計劃生育,就不用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了。』既然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的數據證實中國的生育率是1.2左右,那麼按照於學軍的說法,中國就應該取消計劃生育政策了。

 

然而我認爲,從生育率的角度來論證應該取消計劃生育,只是一種權宜之計,並不是根本的論證方法,原因是:

 

第一,生育問題屬於公民的私域,不屬國家公權的管轄範圍。因此,無論生育水平是高還是低,都不應實行強制計劃生育。1969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進步和發展宣言】第4條規定:『父母有自由而負責地決定其子女的數量和出生間隔的專有權。』1994年9月,聯合國在開羅召開關於國際與人口發展大會,其【行動綱領】規定:『所有夫婦和個人均享有自由、負責地決定其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以及爲達此目的而獲得信息、教育與方法的基本權利』。這些國際文件並沒有說:只有在低生育水平時父母才有權自由負責地決定子女人數及其出生間隔。

 

第二,無論是中國還是世界上其他國家,生育水平都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可以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變動的。以中國的生育率爲例,1970年高達5.8;1980年降到2.24;1982年回升到2.86;1984年降到2.35;從1991年起,中國的生育率降至世代更替水平以下;2000年和2010年兩次人口普查均證實中國處於超低生育水平。如果只有在超低生育水平時才應取消計劃生育,那麼如果將來生育率回升到較高水平時,是不是又要實行計劃生育了?

 

7月10日【21世紀經濟報導】刊登了一篇題爲【1.8還是1.181,中國生育率仍一頭霧水】的報導說:『近日,國家統計局人口司負責人就使用【中國2010年人口普查資料】有關質疑問題作出說明稱,該資料數據爲人口普查直接登記的匯總結果,未做任何誤差校正……上述資料反映的第六次人口普查結果表明,2010年總中國婦女總和生育率爲1.181,其中城市爲0.8821,鄉村爲1.4375,鎮爲1.153,均大大低於國際公認維持人口正常更替需要的總和生育率2.1水平。』計生委堅持計劃生育的依據之一是中國的生育率是1.8。且不說1.8這個生育率有很大的水分,退一步來說,即使1.8是真實的生育率,難道就有理由實行強制計劃生育嗎?如果這個理由成立的話,那麼即使證實現在的生育率只有1.2左右,可以取消計劃生育,但如果以後中國的生育率回升到1.8以上(儘管這種可能性並不大,但並非沒有可能),難道又要實行計劃生育了?

 

我認爲,無論生育率是高還是低,都不能作爲實行強制計劃生育的理由。生育率數據對人口政策的影響,應僅限於提倡少生或提倡多生。當生育率過高時,政府可以提倡少生,但不能強制少生;當生育率過低時,政府可以提倡多生,但不能強制多生。例如,印度生育率較高,印度政府提倡少生,但並沒有強制少生;德國生育率較低,德國政府提倡多生,但並沒有強制多生。

 

有人認爲,一個國家是否實行計劃生育,應該由『全國人民』決定。我認爲,雖然生育政策由『全國人民』決定比由計生委決定好得多,但嚴格來說也不是正確的,因爲即使是『全國人民』決定的生育政策,也只能提倡生多或生少,而不能實行強制計劃生育。這是因爲,既然生育屬於私域,就不能通過民主來決定。有一個基本原則是:私域要自由,公域要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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