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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政策取决于生育率吗

国学新闻| 计划生育

2012-7-27 08:02| 發佈者: 肖民卓| 查看: 1484| 評論: 0|原作者: 何亚福|來自: 何亚福网易博客

摘要: 何亚福 最近,国家统计局公布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详细数据,中国的总和生育率只有1.18,属于超低生育水平。一些人口学者据此认为,中国应尽快取消计划生育,避免陷入超低生育率陷阱。事实上,我也写过文章 ...
        何亚福

 

最近,国家统计局公布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详细数据,中国的总和生育率只有1.18,属于超低生育水平。一些人口学者据此认为,中国应尽快取消计划生育,避免陷入超低生育率陷阱。事实上,我也写过文章谈到,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司长于学军曾在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上说:“如果生育率是1.2,中国就不用搞计划生育,就不用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了。”既然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证实中国的生育率是1.2左右,那么按照于学军的说法,中国就应该取消计划生育政策了。

 

然而我认为,从生育率的角度来论证应该取消计划生育,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并不是根本的论证方法,原因是:

 

第一,生育问题属于公民的私域,不属国家公权的管辖范围。因此,无论生育水平是高还是低,都不应实行强制计划生育。1969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进步和发展宣言》第4条规定:“父母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的数量和出生间隔的专有权。”1994年9月,联合国在开罗召开关于国际与人口发展大会,其《行动纲领》规定:“所有夫妇和个人均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为达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这些国际文件并没有说:只有在低生育水平时父母才有权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间隔。

 

第二,无论是中国还是世界上其他国家,生育水平都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动的。以中国的生育率为例,1970年高达5.8;1980年降到2.24;1982年回升到2.86;1984年降到2.35;从1991年起,中国的生育率降至世代更替水平以下;2000年和2010年两次人口普查均证实中国处于超低生育水平。如果只有在超低生育水平时才应取消计划生育,那么如果将来生育率回升到较高水平时,是不是又要实行计划生育了?

 

7月10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登了一篇题为《1.8还是1.181,中国生育率仍一头雾水》的报道说:“近日,国家统计局人口司负责人就使用《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有关质疑问题作出说明称,该资料数据为人口普查直接登记的汇总结果,未做任何误差校正……上述资料反映的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表明,2010年总中国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181,其中城市为0.8821,乡村为1.4375,镇为1.153,均大大低于国际公认维持人口正常更替需要的总和生育率2.1水平。”计生委坚持计划生育的依据之一是中国的生育率是1.8。且不说1.8这个生育率有很大的水分,退一步来说,即使1.8是真实的生育率,难道就有理由实行强制计划生育吗?如果这个理由成立的话,那么即使证实现在的生育率只有1.2左右,可以取消计划生育,但如果以后中国的生育率回升到1.8以上(尽管这种可能性并不大,但并非没有可能),难道又要实行计划生育了?

 

我认为,无论生育率是高还是低,都不能作为实行强制计划生育的理由。生育率数据对人口政策的影响,应仅限于提倡少生或提倡多生。当生育率过高时,政府可以提倡少生,但不能强制少生;当生育率过低时,政府可以提倡多生,但不能强制多生。例如,印度生育率较高,印度政府提倡少生,但并没有强制少生;德国生育率较低,德国政府提倡多生,但并没有强制多生。

 

有人认为,一个国家是否实行计划生育,应该由“全国人民”决定。我认为,虽然生育政策由“全国人民”决定比由计生委决定好得多,但严格来说也不是正确的,因为即使是“全国人民”决定的生育政策,也只能提倡生多或生少,而不能实行强制计划生育。这是因为,既然生育属于私域,就不能通过民主来决定。有一个基本原则是:私域要自由,公域要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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