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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協提案:關於停止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建議案

國學新聞| 計劃生育

2011-3-7 13:16| 發佈者: 李龍飛| 查看: 1138| 評論: 0|原作者: 何亞福|來自: 何亞福網易博客

摘要: ( 說明:本提案由王名、劉大鈞兩委員,在調研和徵求多位人口專家的基礎上聯名提出 ) 對『超生』子女家庭徵收『社會撫養費』是『一胎化』人口政策得以貫徹的重要工具之一,這一政策在制度設計和實際執行中存在嚴 ...
  (說明:本提案由王名、劉大鈞兩委員,在調研和徵求多位人口專家的基礎上聯名提出

對『超生』子女家庭徵收『社會撫養費』是『一胎化』人口政策得以貫徹的重要工具之一,這一政策在制度設計和實際執行中存在嚴重問題,與現階段的一些突出的社會矛盾、社會衝突有着直接的關係,應儘快從政策上加以調整,停止徵收,並儘快修訂相關法律法規。

一.徵收『社會撫養費』存在的嚴重問題及其社會後果

徵收『社會撫養費』是『一胎化』人口政策得以貫徹的重要工具之一,即通過向生育第二個及以上孩子而未經政府計生部門批准的家庭徵收『社會撫養費』,一方面加大『超生』家庭的經濟負擔並施加一定的社會壓力乃至政治壓力,以法律的名義令其承受相應的後果,起到必要的懲罰及威懾作用;另一方面通過減輕政府和社會的責任及經濟負擔,提高『一胎化』家庭的社會地位及經濟福利,對『一胎化』起到必要的鼓勵和鞏固的作用。這項政策和『一胎化』人口政策一樣,是我國在特殊歷史時期實行的特殊政策。隨着『一胎化』人口政策的全面調整,這一政策必須全面反思和調整。不僅如此,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政策在制度設計和實際執行中也存在嚴重的問題,亟待立即加以糾正。

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根據,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結合第十八條的解釋,即生育第二個及以上孩子未經政府計生行政部門批准,必須向政府繳納一筆錢。這筆錢的性質,前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張維慶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草案)>的說明】中指出:『考慮到不符合法定條件多生孩子,給社會增加了負擔,理應對社會給予適當補償。』關於徵收標準,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關於徵收管理,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實際徵收,由生育行為的居住地、戶籍所在地、生育行為發現地的計生行政部門按照各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上述相關法規所規定的『社會撫養費』不僅具有補償性,而且顯然具有懲罰性,是以補償性收費的名義規定的懲罰性收費的內容,並為此設定了多重收費標準、巨大的彈性空間和自由裁量權,在實際執行中帶來了嚴重的社會不公。名義上要補償的是『社會撫養』和『社會負擔』,實際上要懲罰的是當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形式上的標準是『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實質上的標準卻是『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表面上的規定是統一立法、統一管理,實際上的管理卻是各自為政、自由裁定。在實際執行中,徵收『社會撫養費』成為貫徹『一胎化』強有力的政策工具,且各地的計生行政部門『因地制宜』、『自由裁量』,帶來了嚴重的社會不公。對同一個『超生』對象,不同地區計生部門的徵收標準可以相差十餘倍;一些地方設立了『計生法庭』,有的地方收取『社會撫養費保證金』以確保徵收,有的地方甚至擴大徵收範圍,向沒有辦理『生育服務證』生育第一胎的父母或單親母親徵收社會撫養費。

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政策自2002年實施以來,由於上述制度設計和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嚴重問題,帶來了越來越嚴重的社會後果:

第一,巨大的征罰力度和強制執行導致一部分『超生』的弱勢家庭陷於赤貧,一些『超生』孩子流落街頭甚至淪為『童丐』;富人家庭和社會精英則為多生孩子移居海外或想方設法到香港等地生育,導致精英和財富的外流。

第二,社會撫養費的壓力導致墮胎、棄嬰、賣兒賣女等現象,嚴重侵犯婦女兒童權益,並因性別選擇加劇日益嚴重的性別比失衡現象,使拐賣兒童犯罪日益猖獗。

第三.社會撫養費的繳納加劇了社會不平等與不公正,因交不起社會撫養費而成為『黑戶』的兒童增加;因繳納巨額社會撫養費但並未得到相應公共服務及社會撫養而積壓的不滿增大;『超生』兒童自幼面對的心靈創傷和不平等待遇等,都成為加劇社會不公的重要因素。

第四,社會撫養費的征管工作極易滋生,加劇幹群關係的緊張與對立。由於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多重、自由裁量空間巨大,極易滋生腐敗,加劇幹群關係對立。據報載,2010年4月,溫州市的計生官員在對超生者徵收撫養費時曾放言:生育二胎者是『砧板上的肉』,任由其『想怎麼剁就怎麼剁』。這是濫用權力,引發干群矛盾的一例。

第五.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在降低生育率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在我國目前育齡婦女由增轉減、婦女總和生育率持續下降的水平下,這使得被壓抑的生育意願繼續走低,最終勢必帶來長期的超低生育率,這將加劇我國因人口增長停滯和嚴重失衡的人口結構而帶來的『老齡化』、『用工荒』等社會問題。

二.政策建議

鑑於上述,我們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儘快對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政策加以全面調整,停止徵收,並儘快修訂相關法律法規:

第一,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儘快停止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二,由全國人大法工委牽頭,邀請部分政協委員、相關專家學者並會同國務院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就各地在徵收『社會撫養費』政策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調研和評估。

第三,根據調研和評估結果,適時修訂【計劃生育法】和相關行政法規。

附:E政案2539號:停止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建議

http://ezheng.people.com.cn/proposalPostDetail.do?boardId=1&view=1&id=6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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