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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昌星是否交了『超生罰款』

國學新聞| 計劃生育

2011-7-25 15:01| 發布者: 孔世| 查看: 1177| 評論: 0|原作者: 何亞福|來自: 何亞福網易博客

摘要: 何亞福 7月23日,廈門特大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賴昌星被加拿大有關部門遣返回國。這一消息受到國內媒體的廣泛關注。我搜索了有關賴昌星的一些資料,發現賴昌星與前妻曾明娜當年屬於『超生』夫婦。 2009年8月6 ...
        何亞福

7月23日,廈門特大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賴昌星被加拿大有關部門遣返回國。這一消息受到國內媒體的廣泛關注。我搜索了有關賴昌星的一些資料,發現賴昌星與前妻曾明娜當年屬於『超生』夫婦。

2009年8月6日人民網報導:曾明娜和賴昌星都是福建晉江人,曾明娜比賴昌星小6歲,結婚那年還未滿18周歲。因爲女方未到政府法定婚齡,也就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曾明娜算是賴昌星事實上的『結髮妻子』。婚後,他們生育兩男一女。

2009年8月23日【重慶晚報】報導:曾明娜與賴昌星共生育兩男一女,長子賴俊健,次女賴真真,幼子賴明明。

我在網上搜索不到賴昌星三個孩子的具體出生日期,但根據2001年11月7日【新快報】的報導,1999年8月,賴昌星帶著妻子曾明娜和二男一女,一家5口人匆匆前往加拿大的溫哥華市,『這實在是苦了賴昌星的三個孩子。這三個孩子分別爲18、16和14歲』,可以推測:賴昌星的長子賴俊健出生於1981年,次女賴真真出生於1983年,幼子賴明明出生於1985年。按照農村『一孩半』政策(若第一胎是女孩則可以生二胎,若第一胎是男孩則不准生二胎),賴昌星的次女和幼子都屬於『超生』。

有人認爲,賴昌星擁有香港居民身份,所以不屬於『超生』。但我查了有關資料顯示:1991年2月,賴昌星將戶口遷到了香港,搖身一變成爲香港居民。可見,賴昌星是在『超生』之後,才移居香港的。

我不知道賴昌星當年是否已經交了『超生』罰款,如果沒有交,按照計生政策,計生部門現在仍有權要求賴昌星交『社會撫養費』。有人可能會提出質疑:【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也就是說,行政處罰案件是有追溯時效的,不能無限期追究。賴昌星『超生』,是上個世紀八十年代的事,現在計生部門還有權追究嗎?然而,按照計生委的說法,『社會撫養費』既不是對罪犯的罰金,也不是一種行政處罰,而是『一項行政性收費』。既然徵收『社會撫養費』不是行政處罰,那麼當然不受【行政處罰法】的兩年時效的限制。下面舉兩個例子:

其一,2007年7月13日【華商報】刊登了一篇題爲【娃已26歲,超生罰單才到】的報導:近日,渭南市臨渭區信義鄉一名中學女教師突然收到了一張『罰單』:依據臨渭區紀委和計生局規定,鄉政府對違法超生二胎行爲徵收2000元社會撫養費,3日內必須繳清。收到『罰單』後,這位女教師心生不解,1981年她已經生育二胎,到現在兒子已26歲,都這麼長時間了,怎麼突然要收起『超生費』了?

其二,2009年3月5日【廈門商報】刊登了一篇題爲【超生罰款通知26年後發出遭質疑】的報導:老家在集美區灌口鎮的小賈(化名)這兩天遇上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3月1日,她接到灌口鎮計生辦的一紙通知,上面說她是超生兒,得罰款。這讓小賈有些哭笑不得,因爲今年她已經26歲了。小賈告訴記者,聽她父親說,當時家裡就已經交過了罰款,不知道爲什麼這次又接到計生辦的罰款通知。

當然,我本人主張自主生育,反對徵收『超生罰款』(或『社會撫養費』)。我既反對向窮人徵收『超生罰款』,也反對向富人徵收『超生罰款』;我既反對向合法公民徵收『超生罰款』,也反對向犯罪嫌疑人(例如賴昌星)徵收『超生罰款』。本文只是想說明:賴昌星有三個孩子,他沒有因此而變窮;賴昌星後來『破產』,也與三個孩子無關(他的三個孩子均未涉案)。可見,一個家庭是窮是富不在於生多少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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