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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成爲斂財的工具

國學新聞| 計劃生育

2011-4-24 15:57| 發布者: 九天雲中龍| 查看: 1500| 評論: 0|原作者: 何亞福|來自: 何亞福網易博客

摘要: 何亞福 世界各國的人口政策,除了生多生少不獎不罰的政策外,還有以下兩種:鼓勵少生的政策與鼓勵多生的政策。有人認爲,鼓勵少生的政策,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徵收超生罰款(或『社會撫養費』)而獲得財政收入;而 ...
       何亞福

世界各國的人口政策,除了生多生少不獎不罰的政策外,還有以下兩種:鼓勵少生的政策與鼓勵多生的政策。有人認爲,鼓勵少生的政策,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徵收超生罰款(或『社會撫養費』)而獲得財政收入;而鼓勵多生的政策,政府因爲獎勵生育而需要財政支出。我認爲,這種觀點是片面的,原因如下:

第一,如果是在公民自願的基礎上實施的,實行只獎不罰的政策,不論是鼓勵少生還是鼓勵多生,都需要財政支出。例如,現在印度實行鼓勵少生的政策,但並不處罰多生。2010年10月【小康】雜誌報導:印度政府出台的計劃生育措施大都是以獎勵爲主:比如有規定,獨生子女在職人員家庭可在住房上得到較好待遇;做絕育最多的村子可優先獲得飲水、灌溉和更多的福利保健等。馬哈拉施特拉邦給予新婚夫妻推遲生育的獎勵,如果等上兩年再生孩子,邦政府會補貼5000盧比(約合106美元)。因此,印度鼓勵少生是需要財政支出的,並且不能徵收『社會撫養費』。至於日本、韓國和西歐國家鼓勵多生,更是需要大量的財政支出。

第二,如果是強制計劃生育,不論是強制少生還是強制多生,政府部門都可以藉此而獲得財政收入。現在中國的計劃生育是強制少生,計生部門對計劃外生育徵收巨額的『社會撫養費』。在一些地方,計劃生育已成爲『放水養魚』創收的工具。例如,2009年第8期【半月談】雜誌刊登了一篇題爲【一名鄉幹部自曝地方計生『吃人怪圈』】的文章說:一些計生部門和基層政府沒有嚴格執行計劃生育政策,對意圖超生者睜隻眼閉隻眼,一旦超生成爲事實後『繳錢了事』。2011年4月13日鳳凰網報導:杞縣計生以『法』生財,生完第一胎,不管男孩還是女孩,也不管間隔年限,只要交錢就可以生二胎。

雖然中國計生政策在處罰多生的同時,也獎勵少生,但處罰多生是重重地罰(『超生』一個孩子,可能罰幾萬元至幾十萬元);而獎勵少生是輕輕地獎(獨生子女獎勵費每月可能只有10元)。總體上來說,計生部門徵收到的超生罰款(或『社會撫養費』)遠遠大於支出的少生獎勵費。

強制多生,如果是以處罰爲主,也可以成爲斂財的工具。例如,規定25歲至45歲的人,如果沒有子女,就必須繳納月收入的30%作爲『無子女稅』;規定30歲至50歲的人,如果只有一個孩子,就必須繳納月收入的20%作爲『獨生子女稅』。有人可能認爲即使實行強制多生,也不會徵收這麼高的『無子女稅』;然而,只要想一想,現在『超生』一個孩子,計生部門就可能按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到十倍徵收『社會撫養費』,那麼,即使『無子女稅』的稅率高達40%,也是有可能的。

我認爲,生育是公民的權利而不是義務。義務是必須履行的,是強制的;而權利是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的,你的權利你做主。因此,生育權當然包括不生育的權利。如果不能保障生育權,那麼也不可能保障不生育的權利。如果現在可以藉口『人口太多』而限制公民的生育權,將來也同樣可以藉口『孩子太少』而強迫公民生育。有人認爲強迫生育不可能做得到。我認爲,政府雖然不一定能強迫人們生得出孩子,但可能會徵收高額的『無子女稅』,讓不生育的人背上沉重的經濟包袱。

綜上所述,當生育作爲公民的權利,必然實行不獎不罰或只獎不罰的政策,不論是鼓勵少生還是鼓勵多生,都需要財政支出;當生育作爲公民的義務,不論是強制少生還是強制多生,計劃生育都會成爲政府部門斂財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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