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河北省衛生計生委印發【河北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實施細則(暫行)】,明確國醫大師、『兩院』院士、全國名中醫作爲推薦醫師可不受執業地點限制。 【細則】規定,【中醫藥法】施行前,經多年實踐且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應於2019年7月1日前向其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後,統一報省中醫藥管理局備案。2019年7月1日以後,未經備案者不得申請參加考核。有關負責人表示,在此之後想通過確有專長考核取得行醫資格者,應與指導老師簽訂合同並公證後,按照有關要求規範、系統學習中醫。 【細則】提出,外省(區、市)頒發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擬在該省執業的,需要參加該省組織的考核;考核合格後,方可提出註冊申請。據悉,該省正在抓緊制定考核公告,並將於近期下發,在今年組織有關考核工作。 以下是【河北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全文 河北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做好我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核和執業註冊,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組織全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負責省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管理;負責全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相關文件的制定與修訂。 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組織申報、初審及覆審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請 第四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在本省醫療機構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每年跟師時間不少於一百天; (三)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經指導老師評議合格; (四)由至少兩名執業滿五年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推薦醫師不包括其指導老師。 申請人申請考核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範圍應當與指導老師的專業相一致。 第五條 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具有醫術淵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前已經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的; (三)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並得到患者的認可; (四)由至少兩名執業滿五年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前,經多年實踐且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應當於2019年7月1日前向其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對登記的基本情況進行走訪調查核實,市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將核實後的人員名單和基本信息等資料匯總後,統一報省中醫藥管理局備案。2019年7月1日以後,未經備案者不得申請參加考核。 第六條 推薦醫師應當爲主要執業地點在被推薦者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市,並且註冊滿一年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石家莊市的推薦醫師可以推薦辛集市的人員,保定市的推薦醫師可以推薦定州市的人員;國醫大師、『兩院』院士、全國名中醫作爲推薦醫師可以不受執業地點限制。 推薦醫師所從事的專業應當與被推薦人專業相同或相近,並且對被推薦人的醫術特點、學術特長有深入了解。 推薦醫師在出具的推薦材料中,應當明確被推薦者長期臨床實踐所採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範圍。 每名推薦醫師每年推薦申請考核人員應當不超過四名。 第七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其指導老師應當具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類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指導老師同時帶徒應當不超過四名。 師承人員應當與指導老師簽訂【河北省傳統醫學師承關係合同書】,並經指導老師執業機構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師承學習時間按照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到考核申請報名結束之日計算。【河北省傳統醫學師承關係合同書】公證後三十日內,師承人員應當前往指導老師主要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師承活動應當接受當地中醫藥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八條 符合本細則第四條或者第五條規定的人員,可以向其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 第九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三)近半年內二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四)中醫醫術專長綜述。包括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描述、適應症或者適用範圍、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說明等; (五)能夠證明醫術專長確有療效的相關資料; (六)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的推薦材料,以及推薦醫師的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等材料; (七)經公證的【傳統醫學師承關係合同書】; (八)跟師學習筆記、臨床實踐記錄等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的證明材料; (九)指導老師出具的跟師學習情況書面評價意見、出師結論。 第十條 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三)近半年內二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四)中醫醫術專長綜述。包括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描述、適應症或者適用範圍、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說明等; (五)能夠證明醫術專長確有療效的相關資料; (六)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的推薦材料,以及推薦醫師的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等材料; (七)醫術淵源的相關證明材料; (八)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的證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薦證明。 第十一條 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報名材料審核人員的培訓,建立健全審核管理制度,實行審核工作分級負責制。 (一)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後,將申請人申請考核的基本信息、推薦醫師的基本信息、初審意見等信息,在申請人長期臨床實踐地、居住地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將申請材料、公示情況及匯總表統一報送市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覆核。 (二)市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進行覆審後,將覆審合格的申請材料統一報送省中醫藥管理局。 (三)省中醫藥管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對符合考核條件的人員、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有關信息在省衛生計生委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市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覆核。 第十二條 申請考核人員在中醫醫術實踐中存在醫療糾紛並且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其報名資格。 申請考核人員存在使用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虛假材料報名等違規行爲的,取消其報名資格,並且兩年內不得再次報名。 第十三條 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在考核申請過程中有提供不實情況等弄虛作假行爲的,不得再次作爲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 第三章 考核發證 第十四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實行專家評議的方式,通過現場陳述問答、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包括病案記錄、影像資料等)評議、中醫藥技術方法操作等形式,對實踐技能和效果進行科學量化考核。專家人數爲不少於五人的奇數。 第十五條 考核專家應當對參加考核者使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性進行風險評估,並針對風險點考核其安全風險意識、相關知識及防範措施。根據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分爲內服方藥和外治技術兩類進行考核。 第十六條 內服方藥類考核內容及程序: (一)醫術專長陳述。 1.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 2.醫術內容、適應病證及特點; 3.醫療技術的安全性。 (二)現場問答。圍繞申請者醫術專長陳述提問,與擅長治療的病證範圍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中醫治療方法、中藥基本知識和用藥安全等。 (三)技能操作。與申請者醫術有關的中醫診斷、治療技能操作。配合外治技術的,考核外治技術操作。 (四)中藥辨識。 1.與醫術有關的中藥種類、藥性、藥量、配伍等安全性評估; 2.根據風險點考核相關用藥禁忌、中藥毒性知識等。 第十七條 外治技術類考核內容及程序: (一)醫術專長陳述。 1.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 2.外治技術內容、適應病證及特點; 3.醫療技術的安全性。 (二)現場問答。 1.與其使用的外治技術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 2.擅長治療的病證診斷要點; 3.技術應用規範及安全風險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4.外敷藥物中含毒性中藥的,還應當考核相關的中藥毒性知識。 (三)外治技術操作。重點圍繞參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術的操作部位、操作難度、創傷程度、感染風險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考核其操作安全風險認知和有效防範方法等。 第十八條 治療方法以內服方藥爲主、配合使用外治技術,或者以外治技術爲主、配合使用中藥的,應當增加相關考核內容。 第十九條 考核專家根據參加考核者的現場陳述,結合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等,圍繞相關病證的療效評價關鍵要素進行分析評估並提問,對其醫術專長的效果進行現場評定。 必要時可以採用問卷調查、患者隨訪、現場觀察操作技術等實地調查核驗方式評定效果。 第二十條 經綜合評議後,考核專家對參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結論,並對其在執業活動中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範圍進行認定。 治療病證範圍的認定,原則上參照【中醫病證分類與代碼】(GB/T15657-1995)。 第二十一條 考核合格者,由省中醫藥管理局頒發統一式樣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 第四章 考核組織 第二十二條 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完善考核管理制度,開展考核工作人員和專家培訓,嚴格考核管理。 組織建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考核專家指導組,負責對考核工作進行指導,對有爭議的考核結論進行覆核確認。 第二十三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每年進行一次,具體時間由省中醫藥管理局確定,考核開始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省中醫藥管理局建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庫。專家庫由中醫專家、中藥專家組成。 (一)中醫專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2.具有中醫技術專長和豐富的臨床經驗,具備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師承、醫術確有專長淵源背景人員; 3.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工作認真負責。 (二)中藥專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中藥師; 2.具有豐富的臨床中藥學經驗,具備副主任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中藥學工作十五年以上; 3.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工作認真負責。 專家庫成員不得參加有關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培訓,否則取消其專家資格。 第二十五條 根據參加考核人員申報的醫術專長,由省中醫藥管理局在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庫內抽取考核專家。 考核專家是參加考核人員的近親屬或者與其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第五章 執業註冊 第二十六條 中醫(專長)醫師實行醫師區域註冊管理。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應當向其擬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經註冊後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中醫(專長)醫師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註冊,執業範圍爲其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範圍。 第二十八條 取得本省頒發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可以申請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持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擬在本省執業的,可以直接參加本省組織的考核;考核合格後,方可提出註冊申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行爲的監督檢查,重點對其執業範圍、診療行爲以及廣告宣傳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中醫(專長)醫師應當參加醫師定期考核,每兩年爲一個周期。定期考核按照【河北省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專長)醫師的培訓,爲中醫(專長)醫師接受繼續教育提供條件。首次培訓應當在考核合格人員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後六個月內完成。 (一)培訓內容:包括有關衛生和中醫藥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基本急救技能、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臨床轉診能力、傳染病防治基本知識及報告制度、中醫病曆書寫、醫療糾紛(事故)預防和處理等; (二)培訓周期:培訓每年不得少於一次,也可根據各地疾病流行或中醫藥管理工作需求,增加培訓次數; (三)培訓方式:培訓可採取理論教學、實踐操作等方式進行,全年培訓課時原則上不少於24個課時; (四)培訓考核:考核成績實行量化評分,考核內容除規定內容外還應包括出勤情況和培訓紀律。 中醫(專長)醫師培訓作爲醫師執業註冊和定期考核的條件和依據,無故不參加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醫師定期考核周期內認定爲不合格。 第三十二條 中醫(專長)醫師通過學歷教育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的,或者執業時間滿五年、期間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資格考核的人員和考核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在考核過程中發生違紀違規行爲的,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有關規定處罰;通過違紀違規行爲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由發證部門撤銷並收回【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並進行通報。 第三十四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違反有關規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職責的,由省中醫藥管理局停止其參與考核工作;情節嚴重的,進行通報批評,並建議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存在其他違紀違規行爲的,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推薦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中醫醫師、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指導老師,違反有關規定,在推薦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中醫(專長)醫師在執業中超出註冊的執業範圍從事醫療活動的,依法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造成患者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也可以繼續以鄉村醫生身份執業,納入鄉村醫生管理。【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施行後,不再開展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工作。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省中醫藥管理局頒發的【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或者按照【河北省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實施細則】有關要求,已經簽訂【傳統醫學師承關係合同書】並公證跟師時間爲三年的,在補簽【河北省傳統醫學師承關係合同書】並公證後繼續跟師學習兩年,累計跟師學習達到五年的,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省中醫藥管理局頒發的【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的,可以按照本細則規定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三十八條 港澳台人員在本省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可以按照本細則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考核。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I版權聲明 本文來源『中國中醫藥報』,作者/沈正先,版權歸權利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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