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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中醫藥管理局出台確有專長人員考核細則

國學新聞| 中醫中藥

2018-8-18 23:10| 發佈者: 醫館界| 查看: 2474| 評論: 0|來自: 中國中醫

摘要: 近日,山東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管理局印發【山東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明確該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考核發證、考核組織、執業註冊及監督管理等內容 ...
聲明 / 聲明 醫學內容僅供參考,不能視作專業意見。網上任何關於疾病的建議都不能替代執業醫師的當面診斷。
醫學內容僅供參考,不能視作專業意見。網上任何關於疾病的建議都不能替代執業醫師的當面診斷。

近日,山東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管理局印發【山東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明確該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考核發證、考核組織、執業註冊及監督管理等內容。

【細則】要求,報名審核階段實行二級公示制度。縣級初審必要時進行實地核實,要求縣級進行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方可上報。省級審核合格後也要公示,公示期間有異議的,要組織進行覆核,確定是否具有報名資格。

【細則】明確,推薦醫師應當為在山東省醫療機構執業註冊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與被推薦者專業相關,熟悉被推薦者診療水平,從事中醫臨床工作五年以上,且每名推薦醫師同時推薦的人員不超過4名。

【細則】指出,對於納入鄉村醫生管理的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已經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及1999年5月1日前取得中醫師(士)技術職稱但未取得醫師資格證的四類人員簡化相應程序,申報時不需提供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材料。

➤ 以下是【山東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細則(試行)】全文

山東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核和執業註冊。

第三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負責省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管理;負責制定全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實施細則及相關配套文件。

第四條 設區的市和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組織申報、初審及覆審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請

第五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六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本省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經指導老師評議合格;

(三)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推薦醫師不包括其指導老師。

第七條 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醫術淵源,在中醫醫師指導下連續在本省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前已經在本省連續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的;

(三)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並得到患者的廣泛認可;

(四)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

第八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其指導老師應當具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類別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指導老師同時帶徒不超過四名。

第九條 推薦醫師應當為在本省醫療機構執業註冊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與被推薦者專業相關,熟悉被推薦者診療水平,從事中醫臨床工作五年以上。每名推薦醫師同時推薦的人員不超過四名。

第十條 符合本細則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人員,可以向其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報資料一覽表】;

(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

(三)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四)中醫醫術專長綜述,包括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描述、適應症或者適用範圍、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說明等,以及能夠證明醫術專長確有療效的相關資料(可提供相應的圖片及視頻材料等);

(五)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的推薦材料,推薦醫師的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複印件;

(六)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還應當提供跟師學習合同,跟師時間自跟師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的證明材料(學習筆記、臨床實踐記錄等);指導老師出具的跟師學習情況書面評價意見、出師結論;

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還應當提供醫術淵源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證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薦證明。

第十二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者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必要時進行實地核實,將初審合格者相關信息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設區的市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結合初審意見,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覆審,覆審合格後,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核確認,並將符合考核條件的人員及其指導老師、推薦醫師信息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申請者有異議的,由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覆核,確定是否具有報名資格。

第十三條 申請者在臨床實踐中存在醫療糾紛且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其報名資格。

第十四條 申請者在申報考核過程中存在使用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虛假材料報名等違規行為的,取消申請者報名資格,並且兩年內不得再次報名。

第三章 考核發證

第十五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實行專家評議方式,通過現場陳述問答、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評議、中醫藥技術方法操作等形式對實踐技能和效果進行科學量化考核。專家人數應當為不少於五人的奇數。

第十六條 考核專家應當對參加考核者使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性進行風險評估,並針對風險點考核其安全風險意識、相關知識及防範措施。根據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分為內服方藥和外治技術兩類進行考核。

第十七條 內服方藥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醫術內容及特點;與擅長治療的病證範圍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中醫診斷技能、中醫治療方法、中藥基本知識和用藥安全等。

第十八條 內服方藥類考核程序為:

(一)醫術專長陳述。敘述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適應症及適用範圍、有效性及典型案例、安全性及風險防範措施等。

(二)診法技能操作同時講述操作要點。

(三)現場問答。圍繞申請者醫術專長,由專家分別提問,申請者現場對問題進行回答。

(四)現場辨識相關中藥。圍繞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藥種類、藥性、藥量、配伍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考核用藥禁忌、中藥毒性等知識。

第十九條 外治技術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外治技術內容及特點;與其使用的外治技術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擅長治療的病證診斷要點、外治技術操作要點、技術應用規範及安全風險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第二十條 外治技術類考核程序分為:

(一)醫術專長陳述。重點陳述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適應症和適用範圍、有效性和典型案例、安全性及風險防範措施。

(二)外治技術操作。

1.模擬操作同時講述技術要點。

2.結合由申請者本人操作的典型病案或視頻進行現場講述。

(三)現場問答。圍繞申請者醫術專長,由專家分別提問,申請者現場對問題進行回答。

(四)外敷藥物中含毒性中藥的,還應當考核相關的中藥毒性知識。

考核專家應當圍繞參加考核者對外治技術的操作部位、操作難度、創傷程度、感染風險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重點考核其操作安全風險認知和有效防範方法等。

第二十一條 治療方法以內服方藥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術的,或者以外治技術為主、配合使用中藥的,增加相關考核內容。考核程序參照本細則第十八條、第二十條。

第二十二條 考核專家根據參加考核者的現場陳述,結合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等,圍繞相關病證的療效評價關鍵要素進行分析評估並提問,對其醫術專長的效果進行現場量化評定,必要時可採用實地調查核驗等方式。

第二十三條 經綜合評議後,採取票決制的形式作出考核結論,考核結論分為: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考核合格者,考核專家對其在執業活動中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範圍進行認定。

第二十四條 考核合格者,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頒發【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

第四章 考核組織

第二十五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考核制度,強化考核工作人員和專家培訓,嚴格考核管理,確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進行。

第二十六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定期組織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每年至少一次,考核時間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告。適時印發考核通知,明確報名審核及考核安排等具體事宜。

第二十七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在全省設置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基地,根據報名情況統籌安排。

第二十八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建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庫,專家庫由中醫專家和中藥專家組成,專家要遵守工作紀律、保密紀律,按照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統一調配公平公正的完成好執考任務。入庫專家應當簽訂保密承諾書。

中醫考核專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二)具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具備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師承或者醫術確有專長淵源背景人員;

(三)對中醫各家學說、學術流派和學術傳承有較深刻的了解和認識;

(四)對醫術確有專長人員成長經歷、學術水平、執業方式有一定的了解和認識;

(五)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工作認真負責。

中藥考核專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藥師(中藥學);

(二)具有豐富的中藥學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具備副主任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中藥相關工作十五年以上的人員;

(三)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工作認真負責。

第二十九條 根據參加考核人員申報的醫術專長,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在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庫內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考核組。考核專家是參加考核人員的近親屬或者與其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予以迴避。

第五章 執業註冊

第三十條 中醫(專長)醫師實行醫師區域註冊管理。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應當向其擬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經註冊後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 中醫(專長)醫師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註冊,執業範圍應為與其考核內容相符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

第三十二條 外省中醫(專長)醫師在山東省申請執業的,須經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後,方可向本省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申請註冊。

第三十三條 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者,即可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重點對其執業範圍、診療行為、醫療安全以及廣告宣傳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中醫(專長)醫師應當參加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定期考核相關要求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專長)醫師的培訓,為中醫(專長)醫師接受繼續教育提供條件。鼓勵引導中醫(專長)醫師開展技術傳承或到醫療機構執業。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考核合格人員有關衛生和中醫藥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基本急救技能、臨床轉診能力、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性感染防控指南、傳染病防治基本知識及報告制度、中醫病曆書寫等知識的培訓,提高其執業技能,保障醫療安全。

第三十八條 中醫(專長)醫師通過學歷教育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的,或者執業時間滿五年、期間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可申請參加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及時更新中醫(專長)醫師註冊信息,實行註冊內容公開制度,並提供中醫(專長)醫師註冊信息查詢服務。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前在本省已經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也可繼續以鄉村醫生身份執業,納入鄉村醫生管理。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不再開展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工作。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前在本省已經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52號)規定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的,可以按照本細則規定,在繼續跟師學習滿兩年後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前在本省已經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規定取得【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的,可以按照本細則規定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1999年5月1日前取得中醫師(士)技術職稱,但未取得中醫執業醫師資格證的,可以按照本細則規定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以上四類人員申報考核時不需提交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材料。

第四十二條 港澳台人員在山東省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且指導老師為山東省的,可在山東省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考核。

第四十三條 【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和【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印製。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由山東省衛生計生委、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6日。

I版權聲明

本文來源『中國中醫』,版權歸權利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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