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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強做客央視【對話】欄目

國學新聞| 中醫中藥

2017-7-19 00:00| 發布者: 對酒當歌| 查看: 1020| 評論: 0|原作者: 栗征|來自: 中國中醫藥報

摘要: 本報訊 (記者栗 征)【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已於7月1日正式施行。該法的施行能否讓百姓看病更加方便?能否保證百姓吃上放心的中藥?能否讓中醫藥文化更有底氣地走向海外?這些問題不僅牽動著中醫藥從業者的心, ...
聲明 / 聲明 醫學內容僅供參考,不能視作專業意見。網上任何關於疾病的建議都不能替代執業醫師的當面診斷。
醫學內容僅供參考,不能視作專業意見。網上任何關於疾病的建議都不能替代執業醫師的當面診斷。

本報訊 (記者栗 征)【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已於7月1日正式施行。該法的施行能否讓百姓看病更加方便?能否保證百姓吃上放心的中藥?能否讓中醫藥文化更有底氣地走向海外?這些問題不僅牽動著中醫藥從業者的心,也得到中央電視台的關注。7月16日,央視財經頻道【對話】欄目播出【中醫藥發展的『中國辦法』】,邀請國家衛生計生委副主任、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長王國強做客解讀,中醫藥法如何破解院內製劑生產使用受限制、民營醫館審批難、中藥質量難保障、民間中醫無法取得行醫資格等中醫藥事業發展難題。

王國強表示,中國是法治國家,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如果沒有法律保障,毫無疑問中醫藥事業發展走不遠,也走不好。要充分利用中醫藥法相關條款推進中醫藥事業振興發展。

中醫藥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來源於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複方製劑,在申請藥品批准文號時,可以僅提供非臨床安全性研究資料。王國強表示,醫療機構生產的院內製劑,過去要經過藥監部門審批,耗時較長,其標準不符合中醫藥特點。因此有一些醫療機構放棄院內製劑,十分可惜。而中醫藥法的這一規定大大簡化了院內製劑的審批程序,可以讓院內製劑更好地造福廣大群眾。

中醫藥法第十五條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後,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王國強表示,在現實中,有不少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的人員,雖然實踐經驗豐富,醫術確有專長,但因爲無法通過以基礎理論爲主要內容的醫師資格考試,而無法取得醫師資格。中醫藥法爲此類人員的醫師資格問題提供了解決辦法,有助於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引導和規範他們更好地提供中醫藥服務。

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中醫科學院院長張伯禮,國醫大師孫光榮,雲南省衛生計生委副主任、中醫藥管理局局長鄭進,廣東省中醫藥局局長徐慶鋒等嘉賓參與節目錄製。

(責任編輯:許藝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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