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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曹三者:日本法治的三大支柱

國學新聞

2014-11-17 00:40| 發布者: 延章| 查看: 3627| 評論: 4|原作者: 王雅琴|來自: 南方網

摘要: 上世紀,在學習外國法的過程中,日本不僅迅速建立了現代化的法律體系,而且實現了公民法律觀念的根本轉變,從而一躍成爲發達的法治國家。有機融合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精髓,日本法已自成體系。 ...
法曹三者:日本法治的三大支柱

20世紀:『黑夜明燈』通過公害訴訟推動環境法治

進入20世紀,伴隨著日本經濟的高速發展,國內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先後發生的四大公害訴訟——新潟水俁病事件、四日哮喘病事件、富山疼疼病事件、熊本水俁病事件,轟動全世界。日本法曹齊心合力,通過公害訴訟,成功解開了關乎公眾權益、社會穩定的環境法治難題。

四案中,1967年提起訴訟新潟水俁病是日本法官第一次面對公害問題。受害最嚴重的熊本水俁病患者最後一個提起訴訟,訴訟背後是成百上千悲慘的民眾和家庭,兒童出現腦炎症狀,成人出現腦腫瘤、腦出血及精神病症狀,發病後短期內病情即急劇惡化,致人瘋癲直至死亡。醫生查出的罪魁禍首是氮素公司排出的大量有機水銀廢液。而面對指控,全日本產量第一的水俁氮素公司堅決予以否認。傳統的民事訴訟中,原告對損害與原因之間的因果關係負有舉證責任。而在公害訴訟中,『找到明確的因果關係』這一要求無疑使得當事人望而卻步、法官一籌莫展。最高法院石田院長指出:面對公害相關立法和社會環境不足的現實,法官需要運用新的法律思維和法律解釋方法,公正而迅速地解決案件。全新思維帶來了法官處理公害訴訟的突破。法學家們也多方調查、積極提供理論支持;律師們奔走呼籲。疼疼病訴訟中,島林律師組織了律師團,以作持久戰的決心展開工作,逐一走訪每位患者,獲取全面材料。最後,法官們強調: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達到必要的程度就可以了,司法要探討的是法律上有沒有因果關係,而不是自然界的因果關係。在排放明知有害的污染物時,企業應當運用世界最新技術做好預防,沒有採取措施的企業存在過失。日本各大著名企業紛紛敗訴、被判支付巨額賠償金。從此,法官被譽爲社會的『黑夜明燈』。公害訴訟使得日本政府開始反思經濟高速發展的代價並採取措施,環境保護相關法律和制度迅速得以完善,通過法曹界的共同努力,公害訴訟改寫了日本的司法和環境法治。

21世紀:法曹制度改革支撐起司法改革和法治的未來

進入21世紀,日本法官的自身素質和能力受到了新形勢的挑戰,司法官僚制的危害也逐漸突出。2001年,由來自最高法院、法務省、律師協會以及法學界、經濟學界、工會和消費者團體的13位代表組成的日本政府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經過三年論證,由會長佐藤幸治教授向首相遞交了司法改革的【最終意見書】,啟動了日本明治時期以來最爲徹底的司法改革。保障擁有素質高的法曹隊伍、健全國民直接參與的訴訟程序、建立國民滿意的司法制度,是該意見書的三大核心內容。而撬動司法改革的,是新法曹一元制,以克服司法官僚制的弊端,現代化的法曹一元即排除官僚法曹,設置專門行使法官職務的律師,將國家審判權委任給民間法曹。作爲對英美國法律職業制度的大膽移植,法曹一元制的推行遇到極大阻力。而如何建立法官與律師之間良性互動關係、消除其隔閡,改革法律專業人才教育,提供法治發展所必需的法曹養成和管理制度,無疑決定了日本司法改革和法治的未來走向。

自明治時代以來,日本結合國情吸收外國法的情況延續至今。學習外國法,使得日本法由簡單到發達、由粗疏到嚴密,而基於移植、吸收發展起來的日本法已進入了對本國法律體系、司法體系進行整體反思的階段。具備了自我革新能力的日本法,也會在移植、吸收中不斷實現自我超越。(稿件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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