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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曹三者:日本法治的三大支柱

國學新聞

2014-11-17 00:40| 發佈者: 延章| 查看: 3553| 評論: 4|原作者: 王雅琴|來自: 南方網

摘要: 上世紀,在學習外國法的過程中,日本不僅迅速建立了現代化的法律體系,而且實現了公民法律觀念的根本轉變,從而一躍成為發達的法治國家。有機融合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精髓,日本法已自成體系。 ...

在世界法律之林,日本法因以借鑑與融合外國法為法治發展的恆久背景而獨樹一幟、別具一格。上世紀,在學習外國法的過程中,日本不僅迅速建立了現代化的法律體系,而且實現了公民法律觀念的根本轉變,從而一躍成為發達的法治國家。有機融合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精髓,日本法已自成體系。日本的法律體系完備、法規嚴密,在成文法之外,基於立法需求的重視學術研究的傳統普遍存在於法律實務中。日本實行單一的法院組織體系,實行四級三審制,最高法院享有違憲審查權。庭審以對抗制為主、以職權主義為輔;證據判斷採取證據判裁主義和自由心證主義。在日本,法官、檢察官、律師合稱為法曹,有法治三大支柱之稱,其專業化程度,都要遵從嚴格的培養和錄用制度,經過他們的積極互動,法庭判例提供了法律應當被如何闡釋的準則,為日本司法和法治的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

19世紀:『護法之神』開啟司法獨立

1891年5月11日下午,赴日訪問的23歲俄羅斯皇太子尼古拉親王駕臨日本滋賀小城大津,誰料禍從天降,一名日本警察突然揮刀砍傷尼古拉右耳,鮮血迸濺,成為轟動世界的『大津行刺案』。日本首相為了極力維持日俄兩國關係,召開內閣緊急會議,提出應以『大逆罪』從重從嚴處決罪犯。日本大審院(最高法院)迅速組成特別法庭進行審理,但就司法適用問題與行政部門的意見相左。兒島惟謙——大審院新任院長,擊案而起,向主審法官陳明利害,新的刑法精神強調罪刑法定,而根據【日本刑法】第116條,『大逆罪』只適用於保護日本皇室成員的人身安全,並且【明治憲法】業已宣告司法獨立,此案關乎日本司法擺脫行政、關乎法治轉型。『以法言法、捍衛司法獨立,捨我其誰?』他成功說服了主審法官,辯護律師在法庭審理中也表現出色、力挫檢察官。最終,以【日本刑法】第292條判處被告謀殺未遂罪,服終身苦役。『大津案』作為司法獨立第一案被載入日本法治史冊,兒島惟謙被譽為『護法之神』。

從時代背景看,『大津案』發生的時候,日本進行了明治維新,之前的日本法深受中國傳統法律的影響而屬於中華法系的重要組成部分。1846年的明治維新,直接目的是擺脫歐美列強入侵所造成的民族危機,維護民族的主權和獨立。日本政府通過考察認為德國法更加適合日本的國情,遂以德國法為藍本建立了六法體系。以1889年【明治憲法】的頒佈為標誌,日本法完成了從封建法律向資產階級法律的變革,以司法獨立為契機,日本迅速完成了法制現代化轉型。可以說,沒有明治維新帶來的日本法律變革,司法獨立不可能實現,而沒有兒島惟謙,司法獨立不知道在日本要延遲多少年。

在歷史上,日本的法律制度歷經數次劇烈變動,在法律更新與發展的同時,又能夠使外來法律文化熨帖地植根於民族土壤中,從而形成了法治發展的獨特的日本模式,構成了法制史上的一大奇觀。日本在吸收外國法律的過程中,由簡單機械的模仿轉向合理的融合,使之適應於日本社會,使法律移植獲得了生命力。日本模式的形成歸因於法治變革與傳統文化的良性互動,歸因於法學研究和制度實踐的積極互動。西方法律引入之前,日本已經具備了觀念方面的諸種前提。日本近現代化的過程中,便是以開放的心態吸收西方法律的制度和價值。充分的理論準備也是日本法律近現代化進程迅速推進的因素。明治維新以後,日本政府着力組織翻譯西方法學典籍,創辦法律研究所,聘請法、德等國的法學專家教授法學,有組織、有系統地研究西方法律文化與制度,法學研究和法律職業迅速發展起來。依存於司法制度的法曹三者在法治進程中也始終發揮着舉足輕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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