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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庭法官:微博侵犯著作权纠纷12情形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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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7 22:33| 發佈者: 沙舟| 查看: 971| 評論: 0|來自: 法制晚报

摘要:  昨天下午,涉微博著作权研讨会在一中院举办,知识产权庭法官穆颖对记者表示,目前微博侵犯著作权案件的审判难点是在公私权利的均衡上。    穆颖说,目前微博侵犯著作权的纠纷很多,诸如郭德纲相声事件、“童 ...
 昨天下午,涉微博著作权研讨会在一中院举办,知识产权庭法官穆颖对记者表示,目前微博侵犯著作权案件的审判难点是在公私权利的均衡上。 
  穆颖说,目前微博侵犯著作权的纠纷很多,诸如郭德纲相声事件、“童话大王”郑渊洁微博被抄袭事件等,但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并不多,原因是微博约140字的文字限制及随时可删除的特性造成取证困难,诉讼成本明显高于获赔损失,权利人维权动力不足。
  穆颖认为,微博的数量逐年增长,导致名誉肖像等侵权类案件数量增加,随着微博技术的发展,相关的长微博、视频、照片等均可作为微博转载刊发,导致著作权侵权的诉讼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增加。
  穆颖说,我国没有涉及微博著作权的相关规定或司法解释,审理此类案件时,目前依据《著作权法》和相关的网络信息保护法进行调整。 

  从根本上讲,微博著作权与普通著作权的法律属性相似,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如何在公众要求信息分享的公权利和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这一私权利上进行平衡。
  从私权利角度讲,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具有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侵犯其上述权利。
  只有满足“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使用人才可免责,包括个人学习、科学研究、课堂教学、公务使用、免费表演等,合理使用应出于公益目的。满足合理使用的条件还需指明原始作者和作品名称。
  而从公权利方面看,微博是信息传播平台,公众依靠微博获取信息,如过分强调保护著作权而禁止转发,微博作为信息平台的价值与意义便不存在了。
  穆颖表示,微博传播是否侵犯著作权,要依据个案分析,比如到底是转发还是抄袭,使用的照片等传播内容是否用于盈利等。
  但在公权利与私权利相冲突时,司法的大原则是:作者的著作权对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有一定程度的让步,公众的信息获取权在一定程度上会得到法律尽可能的保护。
  数读微博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日前发布《第31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2012 年,中国微博用户达到3.09亿,较2011年底增长了5873万。微博年增幅仍能达到23.5%。记者王巍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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