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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汉语] 微博短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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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当歌 發表於 2012-7-31 18: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儒家中国网
1. [伪善] 优良的政治必定表现出一定的德性秩序,官员受道德约束,有羞耻、是非之心,至少要装出有羞耻心、有是非感的样子。服从这种德性秩序的不排除伪善的政客。伪善在政治上不是坏品质,至少那种能让政客不得不伪善的机制不是坏机制。伪善,意味着不得不遵循善,不敢公然表现出痞子或强盗的面相。(2012.7.18)
2. 【三纲】以现代的目光来看,三纲当然不符合平等的精神。不过,若以为“君为臣纲”强调了君主的绝对权威,则未免望文生义。“从先秦到汉魏之际,无论在何种史料里,都未见到君王利用三纲说来做为钳制臣民的藉口之事例”,恰恰相反,当臣下援引三纲之说时,表达的是臣对君主不合理、不合情行为的批判。(2012.7.16)
3. 【良法】优良的法律,不是「发明」出来的,而是「发现」出来的。用儒家的话来说,这叫做因俗制礼。用哈耶克的话来说,这叫做「法律先于立法」。这是涵义非常深刻的宪政学命题。(2012.7.11)
4.【中国社会自治的演进脉络】传统社会也藏匿着三条(至少)可以通往未来中国社会自治的演进脉络:(1)、宋儒创设乡约、社仓→清末民初的乡村自治→未来村社自治;(2)、传统行会、会馆→晚清行会、商团参与政管理→未来城市街道自治;(3)、践履“仁里”理想的宋明士绅→领导社会自治的近代绅商→未来社会重建的民间领袖:新型士君子。(2012.1.31)
5.【中国社会宪政演进脉络】中国传统社会中藏匿着三条很有可能发展出一个宪政框架的演进脉络:1、宋儒为朋党正名→明末士大夫“明目张胆”结党→清末政治性党社如雨后春笋般冒出;2、儒家虚君思想→明末王船山先生提出“虚君立宪”→清末立宪确立为新政目标;3、儒家的清议传统→明末梨洲先生设想“学校议政”→清末设立资政院。(2012.1.29)
6.【宪政的本质】宪政的本质是分权、限政。细分之,则包括:(1)政教分离,我这里的意思是,国王不能同时是大主教。儒家提出道统置于政统之上,且道统的阐释权掌握在儒家手里,从政治哲学的角度言,这就是在法理上阻止了皇帝同时兼任可为自己加冕的教主。法家杀死了「天」,但在汉代儒家解释下,「天」又复活了。(2)将国家治理权从皇室分出来。儒家主张建官为贤,位事维能,垂拱而天下治,也就是说,在儒家的政治思想中,君主独裁并不合理,最好君主只是作为主权象征存在。证之史实,在承平之世,除了极少数雄猜之主,人们常说的「君主专制」其实是不存在的。(3)治理权与司法权分立。中国在皋陶时代是有独立之司法的,但应承认,秦后并未发展出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不过,由于儒家部分地恢复了礼俗(习惯法)之治,由于礼俗来自传统积累而非权力制定,在礼俗调节下,法律并未完全沦为体现统治者权力的人造法。(2012.1.30)
7.【宗族与自治】儒家重伦理、宗法、宗族,乃至赞同“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天然地具有认同小共同体自治的倾向。小共同体之存在,恰恰是社会得以形成的先决条件,无会社,便不可能有社会;有会社,方有可能生成社会。以血缘和宗法联结起来的宗族组织,是古典时代最为重要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也是社会自治的发育基点。(2012.1.23)
8.【自治传统的嬗变】宋代吕氏乡约是古代中国最具自治精神的基层治理建制,代表了自治传统在儒家引导下演化出来的新高度。到了明清,我们则会看到:专制国家权力对乡约组织的渗透与控制,导致乡约自治内核发生蜕变,然后变质的乡约制度又在清末儒家重建下拾回自治精神。这也是传统社会中秦制力量与儒家力量相互缠斗的表现。(2012.1.18)
9. 【拟商君书】孝公问政商君:何以制民。商君曰:制民之术,无非有五,一曰使民得食,而抑豪富;二曰收山泽盐铁、电油路政于朝廷,利出一孔,国富焉,国富则不惧民;三曰使吏有厚禄,吏得厚禄则听命,吏听命则民易制;四曰使民不得议,民不议则社稷安;五曰任奸民、制刁民,以民制民。孝公曰:善。行之。(2012.1.17)
10. 【拟商君书02】孝公问:廉吏、贪吏,孰可用之?商君曰:古之圣君,皆以廉名饰其政,而内用贪吏矣。盖人俱有私欲,吏廉而不可得,故善治者乃善用吏之贪而制之。吏贪,则圣主授其厚禄可收其心,吏廉则不驯,不驯则君危;吏贪,则授柄于人而君上操之,君操臣柄则臣下归心,臣不归心则治其贪,莫不服矣!(2012.1.18)
11. 【宋式宗族的社会功能】宋式宗族(包括明清的宗族)的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以族谱和祠堂为族人提供基于血缘与伦理的共同体认同;以义田与族学为族人提供公共救济与福利;以族规与族内权威发展出一个相对独立于国家的民间自治架构:宗族“世推一人为长,有事取决,则坐于听事。有竹箅亦世相授矣,族长欲挞有罪者,则用之”。(2012.1.17)
12.【唐代的民间结社】唐代社会出现了比较丰富的民间结社,如各类宗教性质的“社邑”在唐代非常流行,不少行业也成立了具有一定自治功能的社团,几个情投意合的唐代女子出于互助的目的,还可以结成“女人社”,唐高宗曾下诏禁绝私社,但民间社会对于结社的需求是压制不住的,到了唐玄宗时代,政府不得不承认私社的存在。(2012.1.16)
13.【门阀消失与皇权消长】唐宋之际出现一个个社会大转型――从门阀(贵族)社会转入平民(士绅)社会。 门阀社会显然极不平等,看起来似乎后一种社会更好此。但又不然,门阀的消失,社会等级的抹平,以历史的眼光来看,则意味着社会中能抗衡皇权的力量不再存在,从而皇权独大。宋后明清,皇权专制之高涨,或跟平民社会有关。(2012.1.15)
14.【春秋决狱与礼俗的恢复】以董仲舒春秋决狱为起点,汉儒促使礼治得到部分恢复。礼俗作为习惯法的效力受承认,成为与国家立法刑律并存的规则体系。在礼俗调节下,人们的合作、交易、纠纷仲裁,均可形成合理的制度规则,而不必劳驾国法干预。可以说,礼俗构成了一道有效隔离皇权渗透的屏障,有了这屏障,社会的自治才得以展开。 (2012.1.15)
15.【家国孰大】家大,还是国大?先秦儒家认为,可以“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鲁国有个人从军,三战三败,逃命要紧。孔子问他为何这样做。他说,上有老父,我战死就没人养他了。孔子很是赞赏,推荐他当官。这个故事出自韩非子《五蠹》,韩国师对此很不以为然,他当然认为天大地大不如党国大,爹亲娘亲不如君王亲。(2012.1.13)
16.【儒家反对与民争利】儒家虽对唯利是图的商人没好印象,但从来反对国家与民争利。汉武帝问策天下贤良,董仲舒上天人三策,建议朝廷明令禁止官员经商。汉武帝的盐铁诸政是国与民争利,比官与民争利更恶劣,所以儒家激烈反对,当时的“贤良文学”曾跟当权派展开一次盐铁大辩护,董仲舒晚年也上疏要求朝廷将“盐铁皆归于民”。(2012.1.13)
17.【“黄老之治”与社会复兴】汉初推行与民休养生息的“黄老之治”,国家放弃对社会的干预,社会力量也藉此获得了发育与成长的空间,商人阶层迅速崛起,一批具有商业天才的平民通过“积贮倍息”或者“坐列贩卖”取得富可敌国的财富,《史记》说这个时期“网疏而民富”,“网疏”就是国家放松管制,“民富”则可视为社会复兴的体现。(2012.1.12)
18. 【法家陷阱之平等】法家讲求“平等”,比如废了“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建立“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治”,比如限制贵族势力,给予平民以军功受封的机会,看起来都是体现平等精神的进步。但这样的“平等”,是通往奴役的坦途,是专制君主铲除掣肘王权力量(礼制与贵族)的假象。早熟的平等是危险的。(2012.1.11)
19. 【细节•真实的传统社会】唐宋时,社会出现了醵资会饮的时尚。醵资会饮之法是这样的:比如十人会饮,每人各出资二钱,共得银二两,由其中一人主持宴会,若最后酒食杂费需银二两二钱,则结账时每人各多掏二分。这种消费方式是不是有点似曾相识?没错,这就是AA制。(2012.1.11)
20.【儒家治道:德治与礼治】说儒家是德治,说对了皮毛;说儒家是“伪德治”,则是诬蔑与偏见。儒家讲求的是德治+礼治。德治是从政治角度言,接近哈维尔所说的“反政治的政治”,礼治则是从治理角度言,为礼俗之治,包涵了对习惯法与自发秩序的尊重,显然比法家的「法治」更接近现代法治的精神。(2012.1.10)
21. 【法家陷阱之“法治”】“法治”当然也是法家学说的一个重要概念。但此法治非彼法治。法家的法治虽然也包含了“以法治国”之义,但其实质(及后果),则是以严密的国家立法取代三代以来的判例法与礼俗(习惯法)之治。如果说,判例法与习惯法天然地有利于形成独立之司法,法家的法治则摧毁了司法独立之可能。(2012.1.10)
22. 【法家陷阱之“公民”】法家学说中已有“公民”概念,韩非子就抨击过“公民少而私人众”的情况。法家的公民,意为“国家的人”。更深一层的意思,是指从传统宗法关系中释放出来、成为国家机器螺丝钉的国民。现在倡“公民”说的人应注意避免落入法家的陷阱。五四个性解放运动便是落入法家“公民陷阱”的先例。(2012.1.10)
23. 【中国式自由主义】自由主义在西方有丰富而深厚的传统渊源。在中国儒学传统中,同样蕴含与自由主义异曲同工之资源,但中国的山寨自由主义者非要将自由主义叙述为传统的他者,甚至将自由主义推演成价值空心化的相对主义。所以我们看到一幅荒唐景象:他们拼命讥笑儒家,却要誓死捍卫毛左狂赞文革的权利。(2012.1.8)
24.【法家的制民之术】秦制(法家)讲求“制民”,即不允许存在“社会”。其制民之术,概括之主要有三:1、削弱乃至消灭所有对王权构成威胁的社会自生力量与自发组织;2、设定一个单一、划一的社会生活程式,即“农战”,凡不利于农战的生活形态都尽可能铲除掉;3、编织一张国家对社会全覆盖的控制网络,国家权力无孔不入。(2012.1.7)
25. 【自由之天生终会战胜权力之压制】朱元璋曾下禁例:生员不得建言军民一切利病。此后一些以身试法的生员因言获罪,乃至被杀头。但到明末,诸生议政已成风气,甚至形成“邑有大事,士子皆得与议”的惯例。在沛县,凡县里大利大病,“得与荐绅、先达、里父老商榷持衡,邑大夫雅宠礼之”,略有县议会模样。(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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