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

百度

搜狗

360

搜狗

谷歌

搜狗
查看: 3183|回復: 0

[論史] 略论宋代湖州的商品经济(2)

[複製鏈接]
山東受學 發表於 2011-6-27 09:3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三、商业市镇勃兴
  
    据《吴兴统记》记载,宋初湖州6县有管镇24个,到了景德初年(1004),存下16个镇,至神宗时(1068―1085),仅存乌墩、施渚、梅溪、四安、水口、新市等6个镇,比原来减少了18个。所余6个镇或脱胎演变于商业比较繁盛的军镇,或是在草市基础上发展而来。乌墩、四安、梅溪等镇原为军镇,因地处交通要通,商业比较发达,北宋时仍被保留下来,成为县治以下的市场建置。草市一般设在交通要道、驿站、渡口和其它商旅往来频繁的地方以及居民比较集中的所在,它起初是不定期、临时性的,随后逐渐定期开市,被称为集市或墟。水口是顾渚汇人太湖的出口,在唐代中期以前,这里还是一片荒原。至唐代后期由于到顾渚采办贡茶和买卖茶叶的船只都停泊在这里,于是就形成了有酒楼茶肆的固定草市。水口镇即是从水口草市发展而来的镇。
    宋室南渡后,由于商品交换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草市,其中一些升格为市镇。如菱湖,“宋南渡后,兴市廛、治桥梁,渐即稠密”。⑩时水产尤多,商贾四集,有水市还有夜市;千金,宋代设墟,有市廛数十家;双林,宋初设有东林镇,景德年间(1004―1007)为湖州16个镇之一,后逐渐衰落,宋室南渡后,聚商于此,故又称商林;南浔,在南宋之前只不过是一个村落,由于地处平江、嘉兴等州的水陆交通要道,桑蚕业发达,且又为接待忏院和南林禅寺所在地,宗教活动的频繁,丝织业的兴盛促进了商业的发展。南宋时南浔因“耕桑之富,甲于浙右”已为“商旅所聚”、“行商坐贾”会萃之所,理宗淳v十年(1250)年建镇。
    “商税额”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镇的商业繁华程度。熙宁十年(1077),新市、四安、施渚、乌墩镇的税额分别为1770贯、1963余贯、2781余贯和2100贯。到南宋中期新市镇为6372贯、四安镇为10800贯、施渚镇为5285贯,分别为熙宁十年的3.6倍、5.5倍和1.9倍。乌墩镇在绍兴三十一年(1181年)前后一度达到42000余贯,为熙宁十年(1077)的20倍,此后虽有所减少,但仍保持在3万贯以上,⑾嘉泰年间为24000贯。镇在经济发展、商品交换和税收中,都据有重要地位。镇的商税额虽低于州治,却都超过了一般县级城市。南宋初新市镇税额为5721贯,而德清县则为5238贯;⑿四安、新市和施渚镇,到南宋中期,分别达到同州武康县城税额的2.2倍、1.3倍和1.1倍。市镇商税额的快速增长,固然有南宋政府加强商税的征收和管理,以及发行纸币所引发的通货膨胀等因素,但更主要的是商业规模扩大和商品生产与流通空前活跃的结果。事实上,有宋一代,商税率总体上一直呈下降趋势,其平均税率由北宋时的5%左右降至南宋中期的2%左右。⒀因此,在商税额急剧增长的背后,市镇商业规模的实际增幅更为惊人。
    市镇的发展带来了城市管理和市井文化的新格局。在社会管理方面,由政府委派专职的监镇官,负责维持日常的社会秩序,兼掌商税、酒税的征收。而且随着镇市规模的扩大和社会的日趋复杂,监镇官的级别不断提高,管理权限不断扩大。不少市镇的监镇官由原低级文武官的“选人”上升为级别较高的京朝官。乌墩镇监官兼管兵事,四安镇监官兼管酒业和邻近广德军盘运盐事。与此同时,镇市居民也从乡村户籍中分离出来,正式列入城市坊郭户体系,并采用相应的役法。如嘉定二年(1209年)前,四安、新市等镇都已实行坊郭役法,乌墩镇居民要求享受与四安等镇同样的待遇,经多次申诉,终获批准。⒁
    从文化娱乐方面来看,市镇已有众多文化设施和丰富的娱乐活动。“瓦子”,即综合性文娱场所。据《乌青记》记载,宋代乌墩镇内有相当规模的“瓦子”。北瓦子巷,系“妓馆、戏剧上紧之处”;波斯港南瓦子,“有八仙店,技艺优于他处”,“楼八间,周遭栏楣,夜点红纱栀子灯,鼓乐歌笑至三更乃罢”;善利桥西南太平楼,“为楼二十余所,可循环走,中构台,百技斗于上”。⒂里边的娱乐场所往往与酒肆、茶楼、妓馆结合于一体,经营活动通晓达旦。⒃
在市政建设方面看,市镇也逐渐形成了类似州县城市的市区与郊区格局。如乌墩镇“市逵纵横”、“民物蕃阜,塔庙、桥道、宅地、园池甲他镇戍”;⒄南浔镇“市井繁阜”,分为7巷;⒅新市镇“井邑之盛,赋人之多,县道所不及”。⒆从镇市的地理分布状况来看,除临安附近的“湖州市”外,全都位于距离州县城市几十里远的乡村腹地,如乌墩、四安、和平、水口、施诸、梅溪和南浔镇,分别位于所属县城的东南90里、西南70里、南50里、西南60里、东北30里和东72里。这从一个侧面表明,镇市已不再是城市市场的附属和补充,而是相对独立的农村中心市场。它们一方面将周边地区的草市结合起来,形成一定范围内农村市场微循环网,另一方面又与州县城市市场结合,充当了连结城乡市场的纽带。
  
    四、余    论
  
    宋代商品经济的大发展,冲击着社会思想领域,促使人们的思想观念乃至整个社会风气发生了历史性的改变。“重农轻商”、“重本抑末”的正统观念受到了挑战。“本”是指农业,“末”指工商业,“重本抑末”于战国时被确立后,即被统治者用作基本国策并使之制度化,真可谓根深蒂固。直到宋代以前基本上没有人敢对此提出质疑。到了北宋中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观念有了明显转变,强调“重本”的同时并不赞成“抑末”的主张已经较为普遍。
    最早提出这种主张的是乌程人陈舜俞。陈舜俞(?―1076)字令举,乌程人,隐居秀州白牛村,自号“白牛居士”。庆历六年(1046)进士,历官都员外郎。与苏轼、司马光等友好,为苏轼湖州六客会之一。陈舜俞的政治思想是保守的,其经济论述主要是关于农业问题。然而他在《说工》、《说商》等文章中阐述了“不为其末不可以养本”的论点。他在《说工》篇中指出:“工者,天下之末作也。不为其末不可以养本,不制其末本亦从而害矣。”⒇像这样认识“本”与“末”关系的,之前还真不曾见过。以前的思想家更多的是主张通过“抑末”来实现“重本”,把“本”、“末”对立起来,或者强调“本”与“末”皆利,不应有偏重。而陈舜俞却认为“不为其末不可以养本”。他认为“本”“末”是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二者的关系应当协调好。日用品的生产是必需的,但过分的奢侈则会害“本”。因此他主张“使人人以约易侈,以质易文”,达到“民富而农劝”的目的。
    宋代湖州商品经济的发展确实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新的高度,但仍不宜估计过高。第一,就全局而论,农业与手工业结合的家庭生产方式仍大量存在。南宋初王炎曾分析湖州境内的制甲工匠,认为:“士农工商,虽各有业,然锻炼工匠,未必不耕种水田;纵不耕种水田,春月必务蚕桑,必种园圃”。[21]既使在丝织业生产过程中,尽管已有植桑、养蚕、缫丝、织绢各个环节的专业化生产的记载,但自饲蚕、自收茧、自缫丝、自织绢的自给自足的家庭丝织业仍占丝织业生产的主导地位。
    第二,在宋代的各种赋税中,货币税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尤其是到南宋时期,更是如此。时人曾感叹地说:“今民之输官与其所以自养者,悉以钱为重,折帛以钱,茶盐以钱,刍豆以钱……酒醋之卖于官,非钱不售;百物之征于官,非钱不行;坊场河渡之买扑,门关务库之商税,无一不以钱得之。”[22]湖州自唐中后期开始一直是赋税最为繁重的地区之一,其货币税的征收额也相当大。如庆元间(1195―1200),武康县每年仅夏税役钱就为41895贯。[23]开禧年间(1205―1207)德清县税绢有丁、产、和买三等,其中产绢5779匹,折纳钱16703贯810文,买绢4650匹折纳钱8320文。[24]为了完纳赋税,广大农民不得不将更多的产品投放市场,卖者交纳赋税的目的往往大于获取商业利润的目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村市场的畸型繁荣。
    第三,宋政府强迫不产绢帛的地区缴纳绢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商品流通的畸型繁荣。《乞免秀州和买绢》载:“苏秀两州乡村,目前例种水田,不栽桑柘,每年人户输纳夏税物帛为无所产,多数行贩之人预于起纳日前,先往出产处杭湖乡庄,贱价僦揽百姓合纳税物,抬价货卖,人户要趁限了纳,耗费甚多,宫中又不得堪好物帛。”[25]绍兴三十年(1160)两浙转运司记述武康、乌程、归安、安吉、长兴、德清等县缴纳丁绢的情况时也曾提到“揽纳之人”。这些材料表明:一方面不产丝织品的农民为应付赋税而购买丝织品,故深受“揽户”之害;另一方面这一政策客观上也促进了商品性丝织生产的发展。不过这种商品经济毕竟不是完全由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调控的,种种人为的因素决定了它还不是发育健全的成熟的商品经济。
  


    注释:


①王炎《双溪类稿》卷21《上赵丞相》。
②嘉泰《吴兴志》卷20《物产》。
③《夷坚丙志》卷15《朱氏蚕异》。
④嘉泰《吴兴志》卷20《物产》。
⑤嘉泰《吴兴志》卷8《公廨》。
⑥嘉泰《吴兴志》卷8《公廨》。
⑦嘉泰《吴兴志》卷2《城池》。
⑧孙觌《鸿庆居士文集》卷39《李之从墓志铭》。
⑨《宋会要・食货》18之31。
⑩同治《湖州府志》卷22《舆地略・村镇》。
⑾《宋会要・食货》,18之30。
⑿嘉靖《德清县志》卷之3《食货考・赋贡》。
⒀嘉泰《吴兴志》卷8《公廨》。
⒁董世宁:《乌青镇志》卷12《蓍述志》。
⒂⒃乾隆《乌青镇志》卷4《古迹》引宋沈平:《乌青记》。
⒄《乌青文献》卷1《疆域》。
⒅同治《南浔镇志》卷25《碑刻》。
⒆薛季宜:《语集》。
⒇《都官集》卷7。
[21]《双溪文集》卷11《上宰执》。
[22]《宋会要・食货》66之15。
[23]道光《武康县志》卷6《地域志六・户口田赋》。
[24]嘉靖《德清县志》卷之3《食货考・赋贡》。
[25]《北山小集》卷37。

小黑屋|举报|桂ICP备2022007496号-1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3000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3000

关于我们|网站地图|华韵国学网|国学经典

扫一扫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