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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中國海] 友纳・莱昂斯:南中国海商业捕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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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世 發表於 2012-7-6 00: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联合早报
   
  ● 友纳・莱昂斯(Youna Lyons) 达亚拉・达戴文波特(Tara Davenport)
区域焦点
  中国在今年5月宣布将向南中国海派驻其最大的渔产品处理船及一支补给船队,加入已在那里的过度捕捞海域的捕鱼船队。这引发了一个问题:在有主权争执的南中国海海域的商业捕鱼活动是否受到任何限制?
  东南亚海域的捕鱼量占世界捕鱼总量的40%,但野生捕鱼量在数年前达到顶点并开始下降。因此,水产养殖业迅速增长来弥补野生捕鱼量的减少,在2005年时已占捕捞渔业的50%。然而,水产养殖业本身也对海岸系统构成压力。此外,使用鱼做饲料的水产养殖业的发展也造成南中国海的鱼类资源进一步枯竭。现有的不完整数据显示,许多鱼类已濒临绝种,平均捕鱼量也已大大减少。
  加上新的渔产品处理船,中国在南中国海的捕鱼船队预计每天可以处理高达2100吨的海产品。排水量3万2000吨的“海南宝沙001号”号是世界最大的四艘渔产品处理船之一,船上有4家加工厂,14条生产线及600名工人来处理和冰冻捕获的鱼。此外,包括一艘2万吨级的油船和两艘1万吨级的供应船的补给船队,可以让渔产品处理船一次出海作业长达九个月。
  中国向南中国海派驻渔产品处理船,带来了中国对南中国海捕鱼权利基础的合理疑问。中国只可以说自己在南中国海在历史上有一些形式的捕鱼权利,或者自己是因对南沙或西沙群岛的主权,在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内捕鱼。但这两种说法都会受到其他声称对南中国海拥有主权的国家的挑战。
合作和彼此克制的责任
  然而,即使中国(不论是正确还是错误的)声称自己有权利在南沙和西沙群岛的专属经济区捕鱼,它也要记得这权利不是无限的。作为198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它有责任根据公约的第61及62条,保护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确保它们不会被过度开发。此外,作为毗邻一个半封闭海洋的国家,根据公约的第123条,它也有责任同其他沿海国家在管理、保护、探索及开发海洋生物资源上合作。
  此外,中国在南中国海一些海域捕鱼权利面对的同样重要限制,是其他涉及主权争执的国家从自身大陆延伸出来的专属经济区。中国因为南沙和西沙群岛(或所谓的历史上的权利)而声称拥有的任何专属经济区,将同其他国家的专属经济区交叠。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在主权争执交叠的海域,涉及争执的国家有合作和彼此克制的责任。国际仲裁庭于2007年裁决公约第74条第3款及第83条第3款规定这些国家必须真诚的合作及谈判“实际的暂时安排”,并避免进行可以对海洋环境造成永久性改变的单方面行为,进一步巩固了公约的规定。因此,在主权争执交叠的海域进行单方面的钻探活动是违反公约的。
  合作与彼此克制的责任,也应该适用于在主权争执交叠海域对生物资源的开发。过度捕捞可以对海洋生态造成永久性的改变,尤其是当它导致一些鱼类灭绝的时候。在南中国海,过度捕捞和破坏性捕鱼方式对海洋生态造成永久性改变的危险更是严重。
  中国使用渔产品处理船可能进一步威胁南中国海已经很脆弱的鱼类多样性。此外,捕鱼的方式也可能对海洋生态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尤其是海底拖网。大拖网、固定网及围网所捕捞的不具商业用途的副渔获物,也可以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广泛的影响。
  很明显的,南中国海需要对渔业上的合作有某种协议来扭转目前海洋生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枯竭的趋势。然而,主权争执各方捕鱼能力的差距让达成合作协议困难重重。依赖较小捕鱼船和传统及手工捕鱼方式(如越南和菲律宾)的国家,根本不能同中国的工业渔业竞争。
  中国使用渔产品处理船也进一步证明,中国(或与台湾)同其他主权争执方建立共同捕鱼区的建议是不可行的。必须建立的是可靠的管制机制来平衡争执方国家捕鱼船队的能力。
  最重要的,是中国需要自我克制并采取睦邻的态度,防止南中国海的生物资源被耗尽,并为了相互的利益同其他沿海国家进行渔业上的合作。
两名作者分别是新加坡国立大学国际法中心高级研究员及研究员。原载南大拉惹勒南国际关系研究院的电子刊物《RSIS评论》。叶琦保译。
   
《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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