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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中国国家起源研究中的几个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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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邻 發表於 2011-10-30 00:1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国学网

  再次,应该看到,在对古希腊前国家时期社会性质认定的问题上,对有关史料的准确解读是关键。而在如何确立对古希腊史史料问题的基本认识方面,从近代到当代,在古典学者中间看法是有某种变化的。20世纪70年代,英国考古学家斯诺德格拉斯在《一个真实的荷马社会?》一文中对作为古希腊史最重要史料的荷马史诗的真实性问题提出严重质疑,影响极为深远。[24]黄洋曾概括说,斯氏的结论是认为荷马史诗乃是迈锡尼传统、荷马时代社会状况以及荷马自己的想象和虚构等等各种内容的混合物。[25]晏绍祥也提到在斯诺德格拉斯看来,“所谓的荷马时代和荷马社会都是历史学家的虚构,根本没有历史实际的支持”。[26]此外,在荷马史诗所反映的是古希腊史哪个时代的问题上,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际古典学界也陆续提出一些重要的不同看法。[27]这些都是古希腊史史料学在20世纪所发生的最重要事件,其意义固然不可忽视。但有一点值得注意,即古希腊史史料学上的这些变化虽然导致许多新的结论出现,但对古希腊史的许多旧有认识似乎并未因此而被全面改写。如苏联学者安得列耶夫在总体上是肯定斯氏关于荷马史诗的看法的,表示:“不管这位英国学者的观点多么令人难堪……斯诺德格拉斯的观点中仍然有许多正确的东西。”[28]但他仍然是吸收摩尔根和恩格斯学说来解释古希腊国家进程的重要学者。[29]同时古希腊史研究中的关键史料学问题也并未因此而根本解决。如在中国,黄洋和晏绍祥先生对于斯氏对荷马史诗性质问题的论点都有不同程度的肯定。[30]但他们却与安氏不同,都是以较新理论解释古希腊历史进程的代表性学者。这说明即使在斯氏等研究的基础上,判定早期希腊史料适用性的空间仍很大。晏绍祥说,“学者们……都承认荷马史诗是一个混合物,其中包含着不同时代的内容。只是由于学者们所注意的侧重点不同……(还是)难以取得一致意见”。[31]就指出这一点。   


  而在对荷马史诗内容的解读和对有关考古发掘资料意义的解释上,即使经过古希腊史料学上的长期研究,需要切磋、可商榷的问题也还非常多。对此晏绍祥曾说:“今天的学者在对荷马史诗的资料进行分析时,人言言殊,甚至同一条资料,不同学者可以作出相反的解释。有限的考古资料,因为学者们主观看法的差异,在解释上也存在许多疑难。”[32]晏先生甚至指出:“可以说,在有关荷马社会的研究中,几乎没有一个问题没有争议。”[33]这对我们了解和解读荷马史诗等资料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很好的提醒。例如在解读荷马史诗中“巴塞勒斯”这个名称的确切含义时,我们遇到的可能就是这种情况。当摩尔根在100多年前将荷马史诗中的“巴塞勒斯”理解为氏族制度下的军事首长和祭司等时,他对原来将“巴塞勒斯”看做“国王”的旧式理解是有突破的。而现代学者则作出一些更新的解读。如在国内学者中,黄洋先生和晏绍祥先生都认为荷马时代的“巴塞勒斯”是指一些“贵族首领”或“各个共同体的首领”以及“地位相近的贵族阶层成员”或“一般的贵族”。[34]但应该注意的是,他们也都指出,这些巴塞勒斯的“权利也不是绝对的”,或说其“也没有绝对权威”,并且都着重提到“在荷马社会,贵族长老会议(boule)和民众大会(agora)成为集体讨论公共事务的主要机构”,“当时存在的人民大会和贵族议事会,对巴塞勒斯的权利无疑有很大的限制”,而且两者“在当时都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35]黄洋先生等还进一步认为:“在后来希腊的城邦文明中,贵族长老会议和公民大会是城邦政治生活的主要组织形式……因此可以说,在荷马时代,城邦文明业已萌芽。”[36]从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第一,在对荷马史诗内容的解读中,现代学者的认识同摩尔根时代的认识并非毫无交集之处,例如上述黄、晏二先生对于巴塞勒斯有限权力和对此项权力起到限制作用的人民大会与贵族议事会制度的论述就同摩尔根所阐述的古希腊氏族制度的一些重要特征很接近。对其中有关的问题是可以再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很显然,在上述现代学者对荷马史诗内容的解读中,我们当然也完全看不出与酋邦概念有什么联系。总之,从古希腊史史料学研究的现状中应该可以知道,有些学者宣称的所谓“当代古典学”一致以古希腊前国家社会为酋邦社会的这种情况是不太可能出现的。而对于摩尔根以对氏族制度的研究为基础展开的、对于古希腊、罗马国家化进程研究的得失还可以在更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更全面、客观地进行,以获得对当代研究的有益帮助。


      四、怎样准确理解和概括国外人类学成果的真实意义  


  在对中国国家起源问题的理论研究中,对国外学者成果的借鉴无疑非常重要。而这需要研究者对有关国外资料做切实深入的了解,从而准确理解和概括有关成果的真实意义。目前国内有些研究虽然提出对于国外研究成果的某种概括,但实际上并没有经过对有关原始资料本身的认真研究,所谓的概括性意见是不准确的。这是在当前研究中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例如在沈长云、张渭莲《中国古代国家起源与形成研究》一书中就可以看到这样的例子。该书为证明美国人类学家塞维斯表述过酋邦在分布上是具有绝对普遍性的意见,转引塞氏在《国家与文明的起源》一书中的一段话:“历史上所知道的原始国家和六个原生的早期文明,都是从酋邦社会中发展出来的”,并说明塞氏所说的“这六个原始国家或原生的文明指的是:古埃及、古代两河流域、古印度、古代中国,以及中美洲和秘鲁两个新大陆文明”,然后评论道:“言下之意,是所有已知的历史上的原始国家和原始文明都是由酋邦社会发展出来的,这无异是在宣称,酋邦是人类历史上普遍经历的一种社会组织。”[37]但是该书对塞氏论述的这种解读方法并不准确。该书所引原话中所谓“历史上所知道的原始国家”,意思是“那些被真实地或作为历史真实而了解到的‘原始国家’”(原文:“the historically known‘primitivc statcs’”,可译为“那些被历史地了解到的‘原始国家’”),指的是塞氏书中作为案例讨论到的祖鲁、安科莱、刚果、阿散蒂、努佩、夏威夷、塔西提、汤加、切罗基等几个已经人类学者调查和研究过的个案,并不是指历史上所有的原始国家。[38]沈、张声明其所引塞氏这段话系转引自上文曾提到的易著,因而是易著首先将塞氏的“the historically known‘orimitive statcs’”这组词译作“历史上所知道的原始国家”。[39]应该说这不是十分精准的翻译,本来已很容易引起误读;而沈、张在评论时所用的“所有已知的历史上的”这几个字就完全是凭己意发挥了,由此产生的所谓“证据”当然也是失真的。其所引的塞氏这段话并不能说明塞氏表述过酋邦在分布上具有绝对普遍性的意见。  


  在《部落联盟与酋邦――民主・专制・国家:起源问题比较研究》一书中,可以看到另一个对国外研究成果概括不准确的例子。我们知道,塞维斯和弗里德都曾提出过关于人类早期政治组织演进阶段的理论模型,而且他们各自提出的模型相互间有一些相似之处。拙著对此曾有介绍,并在说明两者关系时指出塞维斯所说的“酋邦”与弗里德所提的“分层社会”在发展阶段上是相当的。[40]然而易著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却与此有很大不同,其以弗里德术语中与塞维斯的“酋邦”相当的是“阶段社会”(亦译“等级社会”),并概括说“弗里德的分层社会与塞维斯的酋邦社会并非一回事,这在文化人类学中是一种常识”,进而批评拙著“把这两个人的理论整个地对错位了一个阶段”。[41]然而在这个问题上,易著的这些说法是不太成立的。要说明这一点并不难。就在易著第10章的一个段落中,作者介绍了美国学者厄尔关于人类学中几种人类社会演进理论的一个示意表,在其中我们很清楚地看到,弗里德的“分层社会”正是被完全划在对应于塞维斯的“酋邦”的位置上。对此作者自己也承认厄尔“将弗里德的分层社会大致等同于了塞维斯的酋邦的后一段”。[42]这应该可以说明,拙著的介绍是与一些重要学者的认识一致的。在出版于2003年的M.哈里斯与O.约翰逊的《文化人类学》第6版中,我们也读道:“酋邦是建立在分层的基础上的,其拥有一个在地域的和社区水平上的官员等级制。”[43]哈里斯的意见非常清楚,他也是认为酋邦具有分层社会的特征。在国内,我们可以2007年发表的陈淳先生著《文明与早期国家探源》一书为例,该书恰好也专门制作了一个“弗里德和塞维斯政治社会类型的比较”表,表中弗里德的“阶层社会”(即“分层社会”之另译)也完全覆盖在塞维斯的“酋邦”的范围内,只是塞维斯“酋邦”范围的前端比“阶层社会”略长出少许。而且在这个表中,弗里德的“等级社会”(即“阶等社会”)整体上正相当于塞维斯的“部落”。[44]惕著也批评了拙著以弗里德的“阶等社会”相当于塞维斯的“部落”是“最严重的错误”。[45]但现在看来这也只是学者们的共识)以上这些情况应该可以表明拙著的有关介绍并非出于杜撰,而易著所说也不就是“常识”。  


  关于为什么可以将弗里德的“分层社会”对应于塞维斯的“酋邦”,我想最重要的一点是因为塞维斯的酋邦是具有分层特征的。塞维斯在《民族学概论》一书中阐述酋邦特征时明确说:“它们显示出社会分层和等级,但还没有真正的社会经济阶级。”[46]就说明这一点。既然酋邦在人员的社会关系方面是具有分层的特征的,则将酋邦与所谓分层社会相联系就是很自然的。[47]这两个类型都是关于人类进入国家社会之前、最接近于国家社会的社会类型的概念,[48]这应该也是许多中外学者对“分层社会”与“酋邦”这两个概念间关系有相同理解的一个原因。拙著的有关理解其实是比较通俗的。易著的批评反而说明其对于人类学有关成果的概括不准确和不全面。当然更重要的是,易著的做法正是我们所说的对国际学术界成果参考时缺乏严谨性的一种表现。该书说:“今天的人类学家实际上把‘阶等社会,当作了‘酋邦,的同义词。”[49]但从上面已举的一些证据看,这种说法至少是片面的。甚至易著自己也承认厄尔就“不是这样看的”。[50]既然如此,所谓“今天的人类学家”云云的说法就很不慎重了。这是我们在对国外研究成果的真实意义概述时必须努力避免的,只有这样才可能对中国国家起源研究的理论问题开展真正严肃和有益的探讨。  


      五、为推进中国国家起源研究需重点探讨的理论问题  


  本文以上对当前国家起源研究中有关理论问题探讨的一些情况的分析和评论,其用意是想指出,要推进中国国家起源和早期国家研究中理论问题的探讨,就需要找准处理中国个案所应关注的问题点、重点,这是使这项研究能得到实质性推进的大局。对此,笔者简要地提几点看法,供诸同行参考。  


  (一)从国内研究的实践来看,我认为对国家定义问题和关于早期国家存在的证据认定理论的研究仍然是目前最需要有重要突破的。我在发表《中国早期国家》时曾引用《早期国家》一书主编克烈逊和斯卡尔尼克的话说,“根本不存在为整个学术界所公认的国家定义”是早期国家研究所遇到的一个障碍。[51]现在这个状况应该说并没有根本改变。当然,很多学者都在对这一问题作新的研究,提出一些新方案。对此拙著也曾提出过关于早期国家结构性特征的一些意见。[52]王震中先生在1998年也提出关于国家定义的一个重要意见。[53]这方面的研究需要继续深入下去,因为已做过的一些研究实际上还是比较单薄的。此外,对与国家定义有关的一些与国内研究关系较大的问题也应加强,如:能否和如何提出在中国个案中反映国家结构性特征的可观察的事项,以及如何澄清学者在多年研究中陆续提出的用来描述中国早期政治结构形式的“古国”、“方国”、“邦国”等概念的确切理论含义及其关系等。王震中先生曾表示:“在文明起源的研究中,一般是以金属器、文字、城市、礼仪性建筑作为文明时代的具体标志。但包括笔者在内,陆续有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54]在对国家形成标志的认定上也有类似情况。对此问题究竟应怎么看,还需通过认真研究和讨论加以解决。关于如何在考古工作中加强对早期国家存在证据意义认定的理论的研究,笔者曾比较完整地提出过意见。[55]这方面问题的探讨,对处理中国个案问题有重要关系。在国内研究中长期以来受到高度关注的夏朝国家存在的认定问题,陶寺和良渚等遗址意义的认定问题等都与此有关。对此需要考古学和历史学人员协同起来取得合理的新认识。  


  (二)对于陶寺和良渚遗址是否表明当地在遗址存在时期已形成国家的问题,笔者认为除资料方面的工作外,目前仍需在理论准备方面再作更深入研究,不宜匆忙下结论。这样说的原因是,尽管近年来在两地考古发掘和研究中有重要收获,对突破中国国家起源研究意义重大,但有一点仍未根本改变,即在目前的考古学证据意义认定理论的水平上,我们还无法确定某些种类的人类早期生活物质遗存与当时存在的社会政治制度之间有怎样的关系。比如被许多学者看重的大型公共建筑泡括祭坛、城墙等等)、金属器具、文字(或原始刻画符号)等遗存,能否作为国家存在的绝对证据,还需要通盘研究。因为现代的人类早期政治组织演进理论告诉我们,人类在国家出现以前在物质能力方面所达到的高度往往是超出人们原先的估计和认识的。国家作为一种政治关系,能够直接标示其存在的、有确定效力的物质证据或许只能是诸如反映官署存在的官印及官署文件、文书等等。这些当然目前在陶寺、良渚遗址中都未能发现。因此国家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是缺乏的,而两地在当时实际存在的是某种较发达的前国家复杂社会和政治形态的可能性目前还不能完全排除。笔者认为最终结论将取决于资料和理论两方面工作的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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