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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通典》的性质与得失(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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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丘 發表於 2012-3-2 11:1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华文史网
短短的56字,既概括了中国古代婚姻与礼相辅而成的关系,又勾划出婚嫁迎娶演进的轨迹,成为对上古婚姻制度的一个简要总结。卷五九的“婚礼不贺议”、“婚不举乐议”两条,尽管只选择了东晋前后的各种议论,却反映出婚姻史上的一个重要变化。古代婚礼不贺,也不举乐。东晋时,天子纳后,对贺于不贺、举乐不举乐有过较激烈的争论。其后,一转而为以不贺、不举乐为非礼,于是贺婚、举乐之风起。这是当时尚侈靡的社会风习的反映。2、成婚年龄,更是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如果说关于太古“男五十而娶,女三十而嫁”的说法难稽而未可遽信,自周至清则大致呈现出阶段性。周代成婚年龄众说纷纭,杜佑经考辩认为,“三十、二十而嫁娶者”,“即众庶之礼”[19]。汉唐成婚年龄,男在十五至二十岁之间,女在十三至十七之间。宋代以后的成婚年龄,男十六岁以上,女十四岁以上,一般为男十八至二十一岁,女十六至十八岁。杜佑在“男女婚嫁年纪议”条下,选择太古、周、唐的情况,大体反映的是唐代之前婚嫁年龄变化的实际。这不仅表明杜佑对婚姻制度考察的精细,更重要的是显示出他看到事物发展有阶段性差别的卓识。3、卷六O所记,是关于婚姻禁忌问题的。其中,有三种情况值得重视。一是同姓不婚。杜佑注意的是它的演变,“殷以上始不隔同姓”,“周制则不娶宗族”。战国以下以氏为姓,自汉而后姓氏不分,同姓不婚已失去原来的意义,所以有“吕后嫁妹吕平,王莽娶宜春侯王咸女后称宜春氏”。两晋时由于诸多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同姓不婚的认识出现了较大的分歧,现实生活中同姓为婚比比皆是。杜佑详录了两晋时的争议。实际上,此后同姓不婚,已变为同宗不婚了,至唐皆然。“同姓婚议”条选录殷、周、汉、晋四代,恰恰也是同姓不婚制演变的几个关键时期。二是中表不婚。外婚而属平辈者,各朝往往不禁婚。三国魏袁准认识到中表关系实为一相近之旁系血亲,首次提出了“中外之亲,近于同姓,同姓且犹不可,而况乎中外之亲乎?”的观点。杜佑不仅专录了袁准的“内表不可婚议”立为条目,而且在凶礼十七“为内外妹为兄弟妻服议”条的“议曰”中再次肯定袁准之论为“诚哉”,并进一步指出“姨舅之女,于母可谓至亲矣,以之通婚,甚黩情理”[20]。三为尊卑不婚。古来,外姻尊卑不婚习以为常。唐高宗永徽元年,以外姻之辈行,无论有服无服,类多禁婚。“外属无服尊卑不通婚议”条纪录了当时的争议及禁婚范围:“父之姨及堂姨母、父母之姑舅姊妹、堂外甥,并外姻无服,请不为婚。”[21]由这时起,迄至于清,大体准此。这些内容,恐怕很难说是为了“维护和强化封建统治”吧!


    上述婚姻禁忌的三项内容,以及由婚姻而形成的五宗、九族和亲族服制,都是反映古代中国社会关系的极为重要的方面。恩格斯曾经指出过,“实际上流行的对血缘亲属关系的亲疏异同”,是“一个完备地制定了的亲属制度的基础,这种亲属制度可以表现单人的数百种不同的亲属关系。”[22]透过嘉礼、凶礼中的大量记述,不难揭示出“这种亲属制度”是如何成为制约当时人际关系的行为规范的。这是个很庞杂的问题,限于篇幅等因素,有待专题讨论。这里只把它作为杜佑考察社会关系的重要方面,提起研究者们的注意。


    丧礼和祭礼,既反映人们的鬼魂崇拜观念,又贯穿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之中。因此,丧葬问题是嫁娶之外古代社会生活中的又一重要内容。其中,由于人们社会地位的差别和鬼魂崇拜观念的不同,厚葬与薄葬便成为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比较各代礼仪制度,“汉礼明器甚多”,重厚葬。三国魏大革其弊,晋世因之,明器“皆省”。南北朝虽有侈靡者,然其葬大多为俭。至唐,则屡有禁戒。杜佑注意到这些变化,在凶礼“丧制之四”的“荐车马明器及饰棺”条详录了周、唐之制,对后汉、北齐、隋制则简单记述。在周制的“说曰”中,他强调《礼记・丧服小记》所云:“陈器之道,多陈而省纳之可也,省陈而尽纳之不可也。”同时引郑玄注进一步说明“多陈之谓,宾客之赙器也,以多为荣;省陈之谓,主人之明器也,以节为礼。”叙唐制则录存了两次供明器的规定和一篇上疏。睿宗太极元年唐绍上疏指陈“王公百官,竞为厚葬”,“以眩耀路人,本不因心致礼。更相扇慕,破产倾资,风俗流行,下兼士庶。若无禁制,奢侈日增。”玄宗开元二十九年敕令“于旧数内减”明器,三品以上由九十事减至七十事,五品以上由七十事减至四十事,九品以上由四十事减至二十事。“庶人先无文,限十五事”。并“皆以素瓦为之,不得用木及金银铜锡”[23]。从杜佑有选择的记述,既可看清古代厚葬与薄葬的演变之迹,又表明他本人反对厚葬的立场。棺椁的演变,也反映厚葬、薄葬之争。杜佑叙周制,重在棺椁形制的进化;叙唐制,则在节葬,仅记“诸葬不得以石为棺椁,及石室,其棺椁皆不得雕缕彩画施户窗栏槛,棺内又不得有金宝珠玉。”[24]
墓祭和上陵,也是我们民族的传统风俗。书中专立“上陵”条目,叙述这一风习的发生及演变。三代以前无墓祭,秦始建寝殿于墓侧。西汉因秦,帝王陵墓皆有园寝。东汉谒陵礼始备,三国魏、西晋革上陵之礼。东晋方始,即有谒陵、辞陵之事,但终因争议,时复时辍。南朝宋、北魏又复汉仪,谒拜不止,至唐再成制度。高宗永徽二年请依献陵故事,“每朔及月半上食,其冬夏至、伏、腊、清明、社等节日亦上食。”玄宗开元二十年下制:“寒食上墓,礼经无文,近代相传,浸以成俗”,“宜许上墓同拜扫”,并“编入《五礼》,永为恒式”[25]。这条记载还说明一个问题,即古代的某些礼仪,并非都由统治者作出规定强制推行而成为习俗;相反,倒是某些习以成俗的东西又符合统治者的需要,便被随时顺势地记入礼仪条文,成为某种规范。这正是礼与俗相辅相成的关系。


    丧葬中,另一颇受重视的问题便是合葬。卷八六“葬仪”条尽管记述繁琐,仍可寻出有关合葬的演变之迹。合葬始于周公,其后长期有争议。武则天合葬乾陵,又引起争论。严善思的上表,较系统地考察了葬仪沿革,以西汉多不合葬,“魏晋以降复有合葬者”,希望“依汉朝故事,改魏晋之颓纲”,并认为“合葬者,缘人私情;不合葬者,前循故事”。同时指出,“若以神道有知,幽途自得通会;若以死者不知,合之复有何益?”杜佑详录严善思上表,既借以考察了合葬的沿革,又保存了研究无神论思想的素材。凶礼中的“招魂葬议”亦值得注意。东晋元帝时,关于招魂葬有过一次辩论,杜佑特意保存了这场争论的起因、各家主要观点。借助这份记载录,可以知道当时关于形神问题的一些片断认识。王裳以“形神本相依”,人死“无形可依”为由,反对招魂葬。这比那种“人死神浮归天,形沉归地”,“故为宗庙以宾其神”,“衣衾以表其形”等的认识,更较进步。[26]这场辩论虽然不能与160多年后关于神灭问题的那场辩论相比,但毕竟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最早的一次涉及形神问题的讨论。


    “始于冠”的冠服之礼,纪传史大多载入“舆服”或者“礼仪”等志。它们记述冠服,基本是“各依品秩,以示等差”[27]。《通典》中有5卷记冠服,杜佑的注意力与纪传史志有“以示等差”的相同之处,也有不完全一致之点。“君臣服章制度”、“后妃命妇服章制度”两条中关于袍制的记载,表明中古以前衣着的一项重要变化。据考证,“古者天子以白布衣、素裳为朝服,诸侯以缁布衣、素裳为朝服,皆衣裳殊。后汉始以袍为朝服,不殊衣裳,故司马彪谓袍为古之深衣。”[28]杜佑在引用《周礼・司服》中的“白布衣、积素以为裳”等语后,叙东汉服章只择《后汉书・舆服志》“服深衣制,有袍”等数句,表明他是清楚地看到东汉始以袍为朝服的转变。女服恰恰相反,南朝齐、梁前后,后妃命妇朝服由连衣、裳而一者转变为不相连的“上圭下属”或“皂绢上下”、“青绢上下”了,即由袍转而为衣上裳下。此外,“君臣冠冕巾帻制度”[29]等条,显然是关于各类帽子和头巾的简史。由冠服及于舆辇,《通典》以3卷篇幅记车铬、舆辇。为指南车、记里鼓车立专条,大约还是第一次。从车辇制度的变化,亦可窥见古代主要交通工具进步的大略。


    “大享明堂”条,集录了中唐以前宫室建筑的基本素材,反映着我国古代建筑的某些特征和达到的最高水平。西汉以前,由于只有对自然和祖先的崇拜,祭祀天地和祖先的主要场所在明堂,明堂即成为当时最重要的建筑,因而形成中国古代建筑以宫室为特征的传统。唐尧、虞舜以五府祀五帝,夏以世室享祖宗,殷称重屋,周始为明堂。杜佑引《周礼》,自夏之宗庙、殷之王宫正室,至周之明堂,规模渐次扩大,反映上古宫室建筑的水平。西汉以后,明堂的规制各朝议论不一,皆临时增损,书中叙述从简。唐高宗总章年间下诏具明堂规模,虽然“群议未决”,未能创建,但却形成一份“错综群言”、“斟酌前载”的设计,代表当时可以达到的最高水平,杜佑详录了这一内容。武则天“不听群言”,“自我作古,用于适时”,于垂拱四年在洛阳乾元殿旧基上创建明堂,“高二百九十四尺,东西南北广三百尺”,分三层,下围绕施铁渠,显然是当时最宏伟的建筑。“于明堂后造佛舍高百余尺”,这是关于宫室建筑中出现佛教建筑的记载,同时反映着佛教崇拜在中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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