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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明朝時期的東亞朝貢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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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當歌 發表於 2007-3-26 15:4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網絡
  明帝國作為一個區域性大國,與其周邊國家共同形成了一個具有『中國心----邊緣』結構的東亞秩序,即以中華為中心的朝貢體系。作為朝貢的前提,是朝貢國以接受中國對當地國王的承認並加以冊封,在國王交替之際以及慶慰謝恩等等之機去中國朝見;在以舉行圍繞臣服於中央政府的各種活動,作為維繫其於中國的關係的基本方式。根據【萬曆明會典】,朝貢國分類如下:
(一)『東南夷』(上)包括朝鮮、日本、琉球、安南、真臘、暹羅、占城、爪哇等18國;(二)『東南夷』(下)包括蘇祿國、滿喇加、錫蘭等44國;
(三)『北狄』包括韃靼部的8個部分;
(四)『東北夷』包括女真部的2個部分。
(五)『西戎』(上)包括西域38國在內的58國;
(六)『西戎』(下)包括吐蕃部的14國。
根據日本學者濱下武志的說法,中國主導下的『朝貢秩序』有一下三個特點:
(一) 由宗主國中國提供國際性安全保障,朝貢國因而不必保持常設性軍事力量,這意味着區域內部的糾紛不必訴諸武力解決;
(二) 朝貢體系所保護的交易實行『無關稅』特殊恩典,為外部世界提供了極富魅力的商業機會;
(三) 朝貢秩序所奉行的理念,就中國方面而言,意指皇帝的恩德教化四海因而囊括不同質的文化;對於朝貢國來說,意味着只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就成為朝貢國,就會在朝貢體系中與其他的朝貢地域發生接觸,這同時意味着中國事實上充當着異質要素之間交流的媒介。東亞『朝貢體系』是當時世界上覆蓋面積最大,人口最多和結構最穩定的的區域性國際體系。
作者:王之明
摘自【大國的興衰】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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