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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两宋的几种均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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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滿茶半 發表於 2010-9-28 14:2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奇虎历史
1、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


    北宋神宗时(1068~1085),王安石倡“方田法”。所谓“方田法”,就是清丈,清其契籍,丈其顷亩,使隐昌者无所施技,而有税无田者,可以豁免牵累。其最大的作用就在于以田之肥瘠,定税之上下,使赋税负担合理。所以又称“方田法”为“方田均税法”。据《宋史・本传》记载:“方田方法,以东南西北各千步当四十顷,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令佐分地计划,验地色肥瘠,定其色号,分为五等,均定税数。”又据《宋史・食货志》记载:“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辨其色。方量毕,以地及色定肥瘠而定五等,以定税则。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帐,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

    方田法提出之后,时行时废,神宗行方田法,哲宗废方田(1086),徽宗又复方田(1104),至宗宁五年(1106)又罢方田。


    2、李椿年的“经界法”


     南宋绍兴十二年(1142),李椿年受命主持经界事宜,先在平江府(江苏吴县)设经界局,开始试行“经界法”。以乡为单位,清丈田地,核实顷亩,厘订田地等级,制定税率,然后按官户、民户分造砧基簿,簿后附有地形图,官府即按此簿征税。“经界”一词来源于《孟子》所说的“仁政必自经界始”一语。所谓“经界法”,就是查实田亩,均平赋税的措施。据《宋史・食货志》记载:“十二年,李椿年言经界不正十害,且言平江岁入昔十七万有奇,按籍虽三十万斛,然实人才二十万耳。询之土人,皆欺隐也,望考按核实,自平江始,然后施之天下,则经界正而仁政行矣。”由此可见,经界法的实质是:欲使“田尽登籍,田皆出税”而已。据《通考》记载:至绍兴十七年(1147)“两浙经界已登者四十县”。绍兴十九年(1149),虽说经界法有成,但李椿年却于同年因触犯权贵的利益而被罢官。


    3、朱熹的“经界法”


     自高宗绍兴二十年(1150)罢经界法后,至孝宗淳熙十四年(1187)而有经界制度之复治,又四年而至光宗绍熙二年(1191),又所谓措置经界之举,而竭力为之者,朱熹也。朱熹知漳州,常病经界不行之害,会朝论欲行泉汀漳州三州经界……有旨先行漳州经界。朱子所以竭力推行经界之法者,其留意之点,无非在“版籍之所以不正,田税之所以不均”,故推行“图保”以定籍,随田定产比均税。朱子所为当为一般地主所不喜。朱子已认识到此点:“盖此法之行,贫民下户虽所深喜,而豪民滑吏皆所不喜。喜之者,多单独困若无能之人,故虽有诚奶而不能以言自达;不乐者,皆财力辨智有余之人,故其所怀虽实私意,而善为说辞以惑众听。甚者以资贼为辞,恐胁上下,务以必济其私,而贤士大夫之喜安静、恶纷扰者,又或不能深察其情而望风沮怯,例为不可行之说,以助其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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