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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頻頻遭遇"先斬後奏" 保護工作亟需貫徹法制

國學新聞| 文化新聞

2012-9-14 23:11| 發布者: 對酒當歌| 查看: 1235| 評論: 0|來自: 法制日報

摘要: 由施工單位對文物保護單位『先斬後奏』的行爲,已經在多地頻頻上演。開發商存在一種心態――反正懲罰我的錢比我拖延工期的錢會少很多。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普遍反映,文物保護法中一些規 ...
由施工單位對文物保護單位『先斬後奏』的行爲,已經在多地頻頻上演。開發商存在一種心態――反正懲罰我的錢比我拖延工期的錢會少很多。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普遍反映,文物保護法中一些規定不適應文物工作的需要,對文物違法行爲的處罰過輕,且缺乏必要的強制措施,難以有效遏制違法行爲。
  2012年1月,原本計劃恢復原貌的『梁林故居』被拆。
  □關注消失中的歷史建築之四 
  近日,海南省東方市市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日軍侵瓊八所死難勞工遺址』遭到破壞,引起了廣泛關注。
  海南省東方市官方回應,勞工監獄遭到破壞是由於施工單位趕工期,沒有嚴格遵照合同的規定來施工,最終對文物造成了破壞。事發後,相關部門已經介入調查,查清後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可以預測的結果是,最終施工方將被最高罰款50萬元。
  它們都是登記在冊、受到文物保護法保護的有身份文物,但這種頻頻發生的對不可移動文物『先斬後奏』行爲,實際上是在文物毀壞前刻意將文物保護法束之高閣,待被曝光後再將法律搬出處理後事。
  據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統計,近30年來,全國消失了4萬多處不可移動文物,而其中有一半以上毀於各類建設活動。
  今年上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開展了文物保護法執法檢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路甬祥在作檢查報告時感嘆:『我國文物保護與利用的整體水平,與我們這個文明古國的地位還不相稱,文物安全形勢依然嚴峻。』
  被『先斬後奏』的不可移動文物
  近日,有網友在論壇發帖質問:『東方魚鱗洲的萬人坑紀念碑哪去了?』
  據了解,網友所說『萬人坑』位於海南省東方市,是『日軍侵瓊八所死難勞工遺址』的一部分,位於東方市氣象局南側,主要埋有死難勞工和戰俘的遺骨,是東方市文物保護單位。本次遭到破壞的是『萬人坑紀念碑』和日軍建造的兩間勞工監獄。
  東方市官方回應,勞工監獄遭到破壞是由於施工單位趕工期,沒有嚴格遵照合同的規定來施工,最終對文物造成了破壞。事發後,東方市公安局立即介入調查,將擅自施工的工人帶走調查。有關部門已向上級文物管理單位匯報,查清後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此類由施工單位對文物保護單位『先斬後奏』的行爲,已經在多地頻頻上演。
  今年1月,位於北京市東城區北總布胡同3號四合院的梁林故居傳出被拆除的消息。東城區文委調查認爲,開發單位進行了『維修性拆除』,這一說法引起了社會各界的爭議。
  6月,江蘇省南京市文保單位『張治中公館』在經歷拆除、重建後,搖身變爲叫價6000多萬元的商品豪宅,引發了公眾對文物保護執法的強烈質疑與批評。
  而記者在中部某省會城市調查發現,該市兩處文保單位,在市文物局已經多次阻止、告誡的情況下,仍被先後強行拆除。第一處文保單位被拆除後,施工單位被認定負主要責任,罰款50萬元,責任人記大過處分。當地政府還向媒體表示,將通報全城,『確保今後不再發生類似事件』,但不久後第二處文保單位又遭遇了同樣命運。
  湖南省長沙市文物局文物科科長吳文峰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這種『先斬後奏』現象頻頻發生,開發商肯定存在一種心態――反正懲罰我的錢比我拖延工期的錢會少很多。
  『文保領域太需要貫徹法制了』
  從今年以來發生的案例可以發現,文物被違規拆除後,當事方往往會提出一些光鮮亮麗的說法,例如『保護性拆除』、『維修性拆除』、『遷移式保護』。
  但這樣的說法往往不被文保專家認可。中國文物學會名譽會長、曾主持起草文物保護法的著名專家謝辰生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以遷移保護爲例,不可移動文物,一般是不能遷移的。遷移就會喪失他的價值,有時候根本也遷移不了,比如城牆,怎麼遷移?如果確實涉及國計民生,對遷移的標準也很嚴格。』
  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學者姚遠補充道:『你如果說是遷移的,那你給我看當時有沒有拍照,有沒有對所有的構建進行編號,有沒有資質的施工隊,有沒有詳細的遷移方案,如果沒有這些,那就是拆除,而不是遷移。』
  『其實這些在文物保護法裡面全都有非常細緻的規定,關鍵問題是沒人執行。』謝辰生說,『前不久人大常委會徵求我的意見,說要修改文物保護法,我說你修改它幹嘛啊,現在不是法律沒有規定,而是法律規定得明明確確,但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
  在已經發生的案例中,文保單位被拆除後,責任單位往往僅被罰款50萬元。很多評論人士開始質疑,文物保護法中規定的50萬元罰款上限,是不是太低了?
  路甬祥在執法檢查報告中也表示,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普遍反映,文物保護法中一些規定不適應文物工作的需要,對文物違法行爲的處罰過輕,且缺乏必要的強制措施,難以有效遏制違法行爲等。
  姚遠理解,這種『處罰過輕』所指不應僅僅是罰款:『開發商拆掉一個文物,就拿下了這上千平米的土地,相比之下,別說50萬元罰款,就是1000萬元也不算貴。所以通過罰款不能根本解決問題,對於惡劣的故意毀壞文物行爲,必須要通過刑事手段懲處。』
  『如果是破壞國家級、省級的文保單位,刑法中明確構成故意毀壞文物罪;對於一般的不可移動文物,刑法中也是有規定的,涉及到擾亂社會秩序罪。』姚遠說。
  吳文峰則認爲,破壞一般不可移動文物可以適用刑法中的破壞公私財物罪,『但是現在開發商、社會、政府方面,有一個意識,總認爲拆文物不會有什麼罪,如果這樣走下去會很危險。』
  現實正是如此無奈,無論是從事文保多年的吳文峰,還是已經87歲高齡的謝辰生,都想不起一個因破壞不可移動文物受到刑事處罰的案例來。
  『問題就在這兒,有些違法太嚴重了,作爲專家,我敢說你是違法的,但是他不理你你怎麼辦?』謝辰生在電話里長嘆一聲,『文物保護領域太需要貫徹法制了。』
  歷史文物爲經濟發展讓步?
  2011年10月,中部某省會城市考古研究所的工作人員在市區內發現了一段長約120米的古城牆。專家判定,這段古城牆歷經南宋、元、明、清四個朝代疊加修建,後因地層變化,湮沒於地下,保護價值極高。
  然而由於城牆被發現於一個重點地產項目的工地上,幾個月後,120米的城牆在各方博弈下被拆到只剩20米,蓋上玻璃罩,供遊人參觀。
  文保人士曾一智告訴【法制日報】記者,該段長城原址保護方案發布後,國家文物局、湖南省文物局均下達過指示,建議全部原址保護。但這個建議最終被淹沒在項目建設的利益博弈中。
  姚遠告訴記者,大型的基礎設施建設或者開發,按照文物保護法規定必須要實行保護勘探,長沙發現的城牆遺蹟,文物部門是有責任在之前發現並進行保護的。
  『但把棒子砸到當地文物部門身上可能還不一定準確,因爲他們有可能已經發現了這個問題,但他作爲市政府的組成部門,心有餘而力不足。』姚遠進一步認爲。
  路甬祥在執法檢查報告中,對這一現象一針見血地指出:『有的地方政府和企業法人刻意規避考古調查勘探而進行工程施工,造成文物損毀消失。』
  『很多人指責文物部門,但文物部門真是冤大頭,很無奈。』長沙市文物局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作爲文物部門,在任何一次會議上都主張要保護文物,『因爲文物只有一次生命,拆掉就不可能再存在了。』
  『然而一個現實是,地面上的歷史建築,大部分都在一些繁華熱鬧的地方,這些地方到現在爲止也是商業、政治、文化中心。』這名工作人員說。
  而每當遇到文物與項目的衝突時,地方政府往往都會選擇讓前者爲後者讓路。
  『很多媒體來質問我們,說你們怎麼會同意他們拆呢?我們真的不好回答。如果沒有經濟沒有利益方面的東西,沒有領導,沒有一些所謂的專家論證,我們是絕對不會同意拆的。歷史文物爲經濟發展讓步,這是現狀。』中部某省會城市文物局一名工作人員向記者感慨。
  姚遠認爲,這種現象歸根到底是城市發展模式的問題,特別是大城市,過度依賴於土地財政。這種短期的利益,沖淡了地方政府對文物保護這種長期利益的重視。
  結束語
  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路甬祥所說,我國文物保護與利用的整體水平,與我們這個文明古國的地位還不相稱。
  一個泱泱大國,除了現在,還要有其歷史,而歷史的具化,建築是最主要的表現形式。
  幾周內,【法制日報】記者走訪了國內正在上演歷史建築『拆保之爭』的幾個城市,發現站在『保』一邊的,是那些普普通通的市民,而站在『拆』一邊的,卻是按法律規定負有文保責任的地方機構和官員。
  無論是歷史文化名城中上演的大拆大建,還是無文保單位身份歷史建築頻頻遭拆除,以及文物保護單位在全國各地被『先斬後奏』的現象,地方政府的『拆』思維始終都是根子裡的決定性因素。
  也許,只有當更多的人不被眼前經濟利益沖昏頭腦,意識到人類總是『先有祖宗後有今人』,意識到『歷史建築只有一次生命』,意識到『一座城市的內涵不在於對高樓有多趨之若鶩,而在於對歷史風貌有多尊重』,文物保護的現狀方能真正有所改變。
  (范傳貴)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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