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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大鹏、马晓菊诉青岛市市北区计生委起诉书

国学新闻| 计划生育

2010-10-13 23:50| 發佈者: 大熊猫| 查看: 1543| 評論: 0|原作者: 易富贤|來自: 易富贤网易博客

摘要: 杨支柱按:徐大鹏、马晓菊夫妇10曰11日去青岛市市北区法院起诉,法院竟不立案,让他们证明计生委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是7月12日,而不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上面写的6月18日。这怎么证明呢?徐大鹏、马晓 ...
  杨支柱按:徐大鹏、马晓菊夫妇10曰11日去青岛市市北区法院起诉,法院竟不立案,让他们证明计生委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是7月12日,而不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上面写的6月18日。这怎么证明呢?徐大鹏、马晓菊夫妇完全可以说是一个礼拜前才收到,除非计生委拿出签收的证据来证明是6月18日,说7月12日收到就是为了尊重事实。如果计生委不需要证明送达日期就是文件上注明的日期,他们只需要倒填日期三个月就可以彻底剥夺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权了。

行政起诉状

原告:

徐大鹏

马晓菊

代理人:

杨支柱

被告:

青岛市市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诉讼请求:

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给原告夫妇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北计生费征字[2010]117号”和“北计生费征字[2010]118号”。

事实与理由:

原告徐大鹏与马晓菊于2010年3月13日在青岛市立医院东部分院生育第二个子女(女孩)。2010年7月12日,青岛市市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我们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北计生费征字[2010]117号”和“北计生费征字[2010]118号”。“北计生费征字[2010]117号”和“北计生费征字[2010]118号”按照2009年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的四倍向我们夫妻各征收“社会抚养费”89472元,共计高达人民币17894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并未规定是“强制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因此“社会抚养费”被认为是对社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被财政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畴,并未纳入行政处罚的范畴。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没有“违法生育”这个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同样没有“违法生育”这个词,“北计生费征字[2010]117号”和“北计生费征字[2010]118号”认定原告夫妇“违法生育”是极其错误的。难道孩子是违法所得,要没收么?

诚然,孩子在成为劳动力以前通常要享受一些社会福利。但是每个人的一生给社会所做的贡献(主要表现为纳税)通常都要大于他(她)幼年、晚年和生病、失业期间所享受的社会福利的总和,只有这样社会才可能进步。如果无证生育的孩子父母要为他们享受的儿童福利缴纳“社会抚养费”,同时政府又不免除这些孩子成为劳动力后的纳税义务;那么实际上这些孩子的父母和孩子本人就在为孩子所享受的儿童福利重复买单。这在法理上是说不过去的。

即使不考虑为儿童福利重复买单的问题,在中国,孩子享受社会福利也是以落户为前提的。尽管某些福利如今可以在户籍地以外享受,但外地户口也是户口,没有户口是无法享受儿童福利的。原告的孩子尚未落户,如何能享受社会福利?既然不可能享受社会福利,为什么要对公共投入进行“补偿”?最近北京市计生委的工作人员答记者问时说,“如果孩子为外国国籍,或中国国籍但不在北京办理落户,则不适用本市计生法规管理。”(《超生落户国外不征抚养费申请北京户口则征》,2010/09/30北京青年报)虽然山东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与北京的不完全相同,但落户才能享受儿童福利、享受儿童福利才产生对公共突入的补偿问题,这个道理是相通的。为什么富人养狗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穷人养孩子要缴纳?无非是因为狗不能享受免费疫苗和义务教育。但是没有户口的孩子同样不能享受免费疫苗和义务教育,却要先交“社会抚养费”,岂非人不如狗?

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即使孩子没落户可以征收“社会抚养费”,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也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显然构成了二次授权。二次授权既不合法理,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变“超声罚款”为“社会抚养费”的立法精神不符——“超生”一个孩子所增加的公共投入并不因为孩子的家庭收入高而增长,也不会因为孩次多而增长,甚至相反,因为富人的孩子可能上贵族学校,多生孩子的公共投入通常会因为规模效益而递减。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就更加错误。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不符和本条理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难道国家对儿童福利的投入会因为父母各自子女数的不同而不同吗?难道单亲家庭的孩子享受的儿童福利要减半?

再退一步,即使为控制人口而需要“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以便更准确地确定胎次,也应该是由男女双方分担同一笔“社会抚养费”,而不应该各自征收一笔。可以作为参照的,是北京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就是同一笔“社会抚养费”由夫妻一方或双方缴纳。青岛市市北区计生委的这种双重收费(更准确地说是三重收费,因为孩子长大后还要纳税)唯一的好处是充实政府的腰包,对于实现根据不同孩次收费的政府目的却适得其反。譬如一个妇女生了两个孩子而拒绝透露孩子的父亲是谁,她所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只有平常夫妻的一半,而她的男人反而可以再娶一个老婆、再生一个孩子。可见对夫妻双重收费不但不公平、不人道,而且违反计划生育控制人口的目的本身,甚至存在变相鼓励非婚生子的道德风险。

最后,原告夫妻不是共产党员,不是政府官员,没有非婚生育,没搞性别鉴定,所生的第二孩又是我们这个性别比严重失衡时代紧缺的女孩,为什么按二孩最高限度征收四倍的“社会抚养费”?这也说明了“社会抚养费”其实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找公民收钱,跟臭名昭著的“呼吸税”没有区别。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北计生费征字[2010]117号”和“北计生费征字[2010]118号”完全是滥用职权的产物,请求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此致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大鹏、马晓菊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日

 

附件:“北计生费征字[2010]117号”、“北计生费征字[2010]118号”

徐大鹏、马晓菊诉青岛市市北区计生委起诉书 - 易富贤 - 易富贤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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