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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的性别比失衡

国学新闻| 计划生育

2009-5-31 18:05| 發佈者: 向日岫| 查看: 2057| 評論: 0|原作者: 何亚福|來自: 何亚福网易博客

摘要: 何亚福 一些计生支持者认为,中国的性别比失衡是由于人们的重男轻女的观念造成的,不是由于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的。其实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族民族,都存在重男轻女的观念,但汉族人口存在严重的性别比失衡,而绝大 ...

   何亚福

 

一些计生支持者认为,中国的性别比失衡是由于人们的重男轻女的观念造成的,不是由于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的。其实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族民族,都存在重男轻女的观念,但汉族人口存在严重的性别比失衡,而绝大多数少数民族的出生性别比却基本正常(正常范围是在103~107之间),只有壮族、土家族等少数民族出现性别比失衡现象。下面分析中国一些主要的少数民族的出生性别比以及生育政策,所引用的数据是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在1999年11月1日-2000年10月31日期间的出生性别比。

壮族:出生性别比为120.07,其中一孩出生性别比为102.59,二孩出生性别比为154.48,三孩出生性别比为190.15。壮族是中国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生育政策基本上与汉族一样严厉,所以,壮族的出生性别比偏高并不奇怪。

土家族:出生性别比为121.82,其中一孩出生性别比为112.34,二孩出生性别比为130.94,三孩出生性别比为153.02。土家族主要分布在湖南、湖北、重庆、贵州等省市的毗连地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可见,湖南省的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几乎与汉族一样严厉。

蒙古族:出生性别比为109.79,稍高于正常值,比汉族的出生性别比低得多。《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而第十八条规定:“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维吾尔族:出生性别比为104.68,在正常范围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藏族:出生性别比为101.70,不但没有出生性别比偏高现象,甚至比正常的出生性别比还要低一些。《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区内藏族干部、职工及其户口在单位的家属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可有间隔地生育两个孩子,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第九条规定:“在腹心农牧区,坚持教育为主、自愿为主、提供服务为主的原则,提倡少生、优生和有间隔地生育,提倡已有三个孩子的夫妇不再生育。”在中国的主要少数民族中,藏族的生育政策是最宽松的,同时藏族的出生性别比也是最低的。

从上面的出生性别比与生育政策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越宽松,出生性别比越低。因此,出生性别比偏高确实与严厉的生育政策有密切的关系。这是因为,在宽松的政策下,尽管仍然存在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但人们生男孩的愿望可以通过多生来实现;而在严厉的生育政策下,当理想的生育孩子数量无法被满足的情况下,人们对孩子性别的偏好就受到严重挤压,其结果,“数量偏好”被“性别偏好”所代替,这就导致了性别比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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