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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百四十六 兵七 召募之制

宋史作者:贺惟一,张起岩,欧阳玄,斡玉伦徒,泰不华,于文传,贡师道,余阙,贾鲁,危素,脱脱,铁木儿塔识发布:福哥

2018-5-13 00:36

宋史卷一百九十三

志第一百四十六

 兵七召募之制

召募之制  起于府卫之废。唐末士卒疲于征役,多亡命者,梁祖令诸军悉黵面为字,以识军号,是为长征之兵。方其募时,先度人材,次阅走跃,试瞻视,然后黵面,赐以缗钱、衣履而隶诸籍。国初因之,或募土人就所在团立,或取营伍子弟听从本军,或募饥民以补本城,或以有罪配隶给役。取之虽非一涂,而伉健者迁禁卫,短弱者为厢军,制以队伍,束以法令。当其无事时,虽不无爵赏衣廪之费,一有征讨,则以之力战斗,给漕挽,而天下犷悍失职之徒,皆为良民之卫矣。

初,太祖拣军中彊勇者号兵样,分送诸道,令如样招募。后更为木梃,差以尺寸高下,谓之等长杖,委长吏、都监度人材取之。当部送阙者,军头司覆验,引对便坐,分隶诸军。

真宗祥符中,重定等杖,自五尺八寸至五尺五寸为五等,诸州部送阙下,及等者隶次军。

仁宗天圣元年,诏京东西、河北、河东、淮南、陕西路募兵,当部送者刺“指挥”二字,家属给口粮。兵官代还,以所募多寡为赏罚。又诏益、利、梓、夔路岁募民充军士,及数即部送,分隶奉节、川效忠、川忠节。于是远方健勇失业之民,悉有所归。

庆历七年,诸路募厢军及五尺七寸已上者,部送阙下,试补禁卫。

至和元年,河北、河东、陕西募就粮兵,骑以四百人,步以五百人为一营。

嘉祐二年复定等杖,自上四军至武肃、忠靖皆五尺已上,差以寸分而视其奉钱《一》:一千者以五尺八寸、七寸、三寸为三等。奉钱七百者,以五尺七寸、六寸、五寸为三等。奉钱五百者,以五尺六寸、五寸五分为三等。奉钱四百者,以五尺五寸、四寸五分为二等。奉钱三百者,以五尺五寸、四寸五分、四寸、三寸、二寸为六等。奉钱二百者,以五尺四寸、三寸五分、三寸、二寸为四等。不给奉钱者,以五尺二寸或下五寸七指八指为等。唯武严、御营喝探以艺精者充,诸司筦库执技者不设等杖。

七年,御史唐介言:“比岁等募禁军多小弱,不胜铠甲,请以初创尺寸为定,敢议减缩者,论以违制。”诏:“禁军备战者,宜著此令。其备役雄武、宣敕六军、搭材之类,如军马敕。”

治平二年,募陕西土民、营伍子弟隶禁军,一营填止八分。又遣使畿县、南京、曹濮单陈许蔡亳州募民补虎翼、广勇,人加赐绢布各一。

治平四年,诏延州募保捷五营,以备更戍。

熙宁元年,诏诸州募饥民补厢军。

二年,枢密院言:“国初边州无警则罢兵,今既讲和,而屯兵至多,徒耗金帛。若于近里粮贱处增募营兵,但令往戍极边,甚为便计。”帝与文彦博及韩绛、陈升之、吕公弼等议之,或以为自古皆募营兵,遇事息即罢,或以为缘边之兵不可多减。乃命彦博等详议以闻。

三年七月,诏京西路于有粮草州军招厢军,共三万人为额。十一月,知定州滕甫乞下本路依旧制募弓箭社,以为边备。从之。

四年十二月,枢密院言:“在京系役兵士,旧额一万八千二百五十九人,见阙六千三百九十二人,若招拣得足,即不须外路勾抽,以免不习水土、冻馁道毙之患。欲于在京及府界、京东西、河北招少壮兵,止供在京功役,不许臣僚占差,不过期年,可使充足。却对减在外招募之数,桩管所减粮赐上供,以给有司之用。”从之。

五年,权发遣延州赵离招到汉蕃弓箭手人骑四千九百八十四,为八指挥,遂擢吏部员外郎,加赐银绢二百。

七年,分遣使臣诸路选募熙河效用,先以名闻。河北、河东所募兵悉罢。

八年,诏:军士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丁而应募在他处者,听徙。

九年,诏选补捧日、天武以下诸军阙,马军三分补一,步军十分补五。

元丰二年二月,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言:“岷州𢇲川《二》、荔川、闾川砦,通远军熟羊砦《三》,乞置牧养十监,募兵为监牧指挥。其营田乞依官庄例,募永济卒二百人,其永济卒通以千人为额。”从之。七月,沿边安抚司言:“北边州军主管刺事人乞给钱三千,选募使臣职员或百姓为之,以钩致敌情。仍选通判及监官考其虚实,以行赏罚。”从之。是年,以兖、郓、齐、济、滨、棣、德、博民饥,募为兵,以补开封府界、京东西将兵之阙。

三年,又诏:“府界诸路将下阙禁军万数,有司其速募之。”又诏:“河北水灾,阙食民甚众,宜寄招补军。”

四年,京东、西路以调发兵将,累请增戍。朝廷以兵员有数,多寝其章。然州郡实有负山带海,奸盗所窥,亦当过为之虑,其令益广应募者,与免贴军及他役一年。六月,诏:“在京奉钱七百以下,选募马步军万五千人;开封府界及本路共选募义兵保甲万人;如泾原五千人不足,于秦凤路选募。”

五年五月,同提举成都府等路茶场蒲宗闵乞自秦州至熙州量地里远近险易,置车铺二十八,招刺兵士。从之。八月,诏开封府界、京西招军依式赐外,仍增钱千。十二月,诏京城四面巡检募士于四门,取民年三十五以下者。又诏河北立额步军,各于逐指挥额外招百人。

五年《四》,诏一岁内能募及百人者,加秩一等。四月,河东路经略司请以麟州飞骑、府州威远子弟二十五以下刺为兵。

七年,广西都钤辖司言:“本路土兵阙额数多,乞选使臣往福建、江南、广东招简投换兵四千人。”诏于江南、福建路委官招换。

八年四月,河东路安抚使吕惠卿言:“河东敢勇以三百人为额,请给微薄,应募者少。臣顷在鄜延路日,奏请增三等请给,借支省马给七分草料,置营教习,自后应募者众。愿依陕西路已得指挥。”从之。

哲宗元祐元年三月,诏河北保甲愿投军人及得上四军等杖事艺者,特许招填,合给例物外,更增钱五千,中军以下三千。比等杖短一指,射保甲第一等弓弩,并许招刺。从右司谏苏辙请也。六月,门下侍郎司马光言:“诸州军兵马全欠、不足守御之处,量与立额招添。”

八年,枢密院言:“今新招兵士多是饥民,未谙教阅,乞自今住营州军差官训练,候半年发遣赴军前。”

绍圣元年,枢密院乞立招禁军官员赏格,如不及数,罚亦随之。

四年,熙河兰岷路都总管、提点熙河兰岷等路汉蕃弓箭手司言,兰州金城关欲招置步军保捷四指挥、马军蕃落一指挥,从之。诏陕西路添置蕃落军十指挥,各以五百人为额,于永兴军、河中、凤翔、同华州各置两指挥,并隶住营州军将下统制训谏,委逐路所属都总管司《五》选官招人。初,三省、密院欲以牧地募民牧养马,久而未集,曾布以谓不若增骑兵为简便。兼土兵乃劲兵,又诸路出戍者已竭,及建此议,众翕然皆以为允,帝亦乐从之。盖牧租《六》见存者七百万,岁额一百七十万,而十指挥之费二十五万而已,故可与募人养马之法兼行也。

徽宗崇宁元年,湖北都钤辖舒亶奉旨相度召募施、黔州土丁,致讨辰、 沅山猺,每州无过七百人。缘猺贼深在溪洞,险阻不通正军故也。

三年,京东等路招军五万,马军以崇捷、崇锐名,步军以崇武、崇威名。

四年七月,熙河兰湟路转运使洪中孚自河东入觐,帝问崇威、崇锐新兵教阅就绪否。中孚曰:“教阅易事也。臣不知艺祖取天下之兵与神考所分将兵曾无减损,若未尝减损,似不须增。盖兵贵简练不贵多,今遽增二军,所费至广,臣不知献议者于经费之外别有措置,或只仰给朝廷也。”帝愕然曰 :“初议增兵,未尝议费,可即罢去。”中孚曰:“惰游之卒不复安于南亩,今一旦罢遣,强者聚而为盗,弱者转徙,则重为朝廷忧。不若使填诸营阙;无阙,听于额外收管,不一二年尽矣。”帝称善。九月,诏:“近降指挥,在京诸路招崇捷、崇武等指挥十万人,又招效忠、蕃落指挥及额内不足人数,虑卒难敷额,可先招崇捷、崇武十万人。候人数稍见次第,即具申取旨。”

五年,诏:“抑勒诸色人投军者,并许自身及亲属越诉,其已刺字,仍并改正。”

政和二年,广西都钤司奏:“广西两将额一万三百余人,事故逃亡,于荆湖南北、江南东西寄招,缘诸路以非本职,多不用心。今兵阙六分,欲乞本路、邻路有犯徒幷杖以下情重之人,除配沙门岛、广南远恶幷犯强盗凶恶、杀人放火、事干化外并依法外,余并免决刺填。”从之。

四年,中卫大夫童师敏言:“东南州郡例阙厢军,凡有役使,并是和雇。若令诸郡守臣幷提刑司措置招填,庶可省费。”从之。

宣和元年,高阳关路安抚使吴玠奉手诏招填诸路禁军阙额,以十分为率,招及四分以下递展磨勘年,七分以上递减磨勘年。高阳关路河间府、沧霸恩州、信安军招填数足,乞行推赏。从之。

二年,手诏:“比闻诸路州军招置厢军河清、壮城等,往往怯懦幼小,不及等样,虚费廪食,不堪驱使。今后并仰遵着令招填,如违戾,以违制论。”

四年正月,两浙东路钤辖司奏:“乞将温、处、衢、婺州元管不系将禁军六指挥,更招置增为十指挥,并以五百人为额,凡五千人,庶成全将。及更于台州招置不系将禁军一指挥,以四百人为额。”从之。三月,臣僚言:“窃闻道路汹汹相怖,云诸军捉人刺涅以补阙额,率数人驱一壮夫,且曳且殴,百姓叫呼,或啮指求免。日者,金明池人大和会,忽遮门大索,但长身少年,牵之而去,云‘充军’。致卖蔬茹者不敢入城,行旅市人下逮奴隶,皆避藏恐惧,事骇见闻。今国家闲暇,必欲招填禁旅,当明示法令,赉以金帛,捐财百万,则十万人应募矣。捉人于途,实亏国体,流闻四方,传播远迩,殊为未便。伏望亟行禁止,以弭疑畏。”时宝箓宫道士张继滋因往尉氏,亦被刺涅,事闻,手诏提刑司根治。四月,臣僚因言:“招刺阙额禁军,枢密院立限太遽,诸营弗戢,人用大骇。幸不旋踵德音禁止,群情悦服。其已被刺涅而非愿者,颇亦改正,尚有经官求免而未得者。辇毂若此,况其远乎?窃闻小人假借声势,因缘夺攘,所在多有,若或哀鸣得脱,其家已空。今往来犹怀畏避。伏望圣明特赐戒敕,应在外招军去处,毋得横滥。”从之。

七年,减掖庭用度,减侍从官以上月廪,罢诸兼局,有司据所得数拨充诸路籴本及募兵赏军之用。

钦宗即位,诏守令募州县乡村土豪为队长,各自募其亲识乡里以行。及五十人以上先与进义副尉,三百人以上与承信郎,募文武官习武勇者为统领。行日,所发州军授以器甲,人给粮半月,地里远者,所至州县接续批支。京畿辅郡兵马制置使司言:“诸路召募敢勇、效用,每名先给钱三千,赴本司试验给据讫,支散银绢激赏。若监司、知通、令佐幷应有官人,能召到敢勇、效用事艺高强及二百人以上者,乞与转一官,每加二百人依此。或监司、郡守、州县官以下应缘军期事件,稍有稽缓,并依军法。”从之。

靖康元年春正月,臣僚言:“诸路见招募人兵,缘逐处漕计阙乏,乞于近州应奉司及延福宫西城钱帛,并许请用,庶得速办。”从之。又诏:“龙猛、龙骑、归远、壮勇诸军阙额,可行下诸路拣选配填。”又诏:“已降指挥,逐处各以召募效用、敢勇武艺人数多寡等第推赏。”又诏:“闻希赏之人,抑勒强募。自今并取情愿,敢有违戾,当议重罚。毋得将羸弱不堪出战及已有系军籍者一例充募。”及诏《七》:“募武举及第有材武方略,或有战功、曾经战阵,及经边任大小使臣不以罪犯已发未叙《八》,及武学有方略智谋,及曾充弓马所子弟,及诸色有胆勇敢战之人,并许赴亲征行营司。”又诏:“募陕西土人为兵幷使臣、效用等赴姚平仲军使唤,其应募人修武郎已上二十贯,进义副尉《九》以上十五贯,军人、百姓十贯,并于开封府应管官钱内支。”

四月,诏:“已降指挥发还归朝人往大金军前,如不愿往,所在量给口券津遣;元有官守人并不釐务,支奉给之半。其愿效力军前者,许自陈。”

五月,河北、河东路宣抚司奏:“河北诸州军所管正兵绝少,又陕西游手惰民愿充军者亦众,祗缘招刺阙乏例物,是致军额常阙。今若给一色银绢,折充例物犒设起发,召募人作义勇,止于右臂上刺字,依禁军例物支衣粮料钱,陕西五路共可得二万人,比之淮、浙等路所得将兵,实可使唤。”从之,诏遣文武官各一员前去陕西路募兵二万人赴阙。遂命赵鼎特除开封府曹官,种湘差宣抚司准备将领,并充陕西路干当公事,专一募兵。是月,遣户部员外郎陈师尹往福建路募枪杖手。都水使者陈求道言:“朝廷差官往陕西招军,适当岁丰,恐未易招填。若就委监司招募保甲,啖以例物,与免科差,以作其气,可得劲兵五万。”从之。

六月,枢密都承旨折彦实《一〇》奏:“西人结连女真,为日甚久,岂无觊觎关中之志?即今诸路人马皆空,万一敌人长驱,何以枝梧?言之可为寒心,朝廷似未深虑也。河东、河朔之患已形,人故忧之;陕西之患未作,人故忽之。若每路先与十万缗,令帅臣招募土人为保护之计,责以控扼,不得放令侵入,仍须朝廷应副。漕司乘时广行储蓄,以为急务。”

又开封府尹聂山奏:“招兵者,今日之急务。近缘京畿诸邑例各招刺,至于无人就募,则强捕村民及往来行人为之。遂致里甿奔骇,商旅不行,殊失朝廷爱民之意。检准政和令,诸盗再犯杖以上、情理不可决放而堪充军者,给例物刺充厢军。今京城里外间有盗贼,皆是豪猾,无所畏惮,虽经断罪,顽恶弗悛,若依上条刺充厢军,不惟得强壮之用,又且收集奸黠不复为盗。如允所请,则自内及外皆可见之施行。”从之。

七月,陕西五路制置使钱盖言:“都水使者陈求道请招刺保甲五万充军。缘比来陕右正兵数少,全籍保甲守御,及运粮诸役差使外,所余无几,若更招刺五万充军,则是正丁占使殆遍,不唯难以选择,兼虑民情惊疑,别致生事。欲乞令州县晓谕保甲,取其情愿;如未有情愿之人,即乞令保甲司于正丁余数内选择。通赴阙人共成七万,可以足用。”从之。是月,钱盖奏:“陕西募土人充军,多是市井乌合,不堪临敌。今折彦实支陕西六路铜钱各十万缗,每名添钱十千,自可精择少壮及等杖人,可得正军一万,六路共得六万人。”从之。

十月,枢密院奏:“召募有材武勇锐及胆勇人并射猎射生户。”从之。又奏:“福建路有忠义武勇立功自效取仕之人,理宜召募,除保甲正兵外,弓手、百姓、僧行、有罪军人并听应募。如有武艺高强、实有胆勇、众所推服、愿应募为部领人者,依逐项名目权摄部领,各以所募人数借补官资。”从之。

十一月,京城四壁共十万人,黄人《一一》黄旗满市。时应募者多庸匄,殊无斗志。闰十一月,何㮚用王健募奇兵,虽操瓢行乞之人,亦皆应募,仓卒未就纪律。奇兵乱,殴王健,杀使臣数十人,内前大扰。王宗濋斩渠魁数人,乃定。及出战,为铁骑所冲,望风奔溃,歼焉。

十二月《一二》,诏:“诸军诈效蕃装,焚劫财物,限十日赍赃自首,与免罪。”仍召募溃兵收管,给口食焉。

逃亡之法,国初以来各有增损。熙宁五年诏,禁军奉钱至五百而亡满七日者,斩。旧制,三日者死。初,执政议更法,请满十日。帝曰:“临阵而亡,过十日而首,得不长奸乎?”安石曰:“临阵而亡,法不计日,即入斩刑。今当立在军兴所亡满三日,论如对寇贼律。”枢密使蔡挺请沿边而亡满三日者斩。安石曰:“沿边有非军兴之所,不可一概坐以重刑。本立重法,以禁避寇贼及军兴而已。”帝曰:“然。”文彦博固言:“军法臣等所当总领,不宜轻改,如前代销兵乃生变。”安石曰:“前代如杜元颖等销兵,乃其措置失当,非兵不可销也。且当萧俛时,天下兵至多,民力不给,安得不减?方幽州以朱克融等送京师,请毋遣克融还幽州煽众为乱,而朝廷乃令克融等飘泊京师,久之不调,复遣归北。克融所以复乱,亦何预销兵事?”彦博曰:“国初,禁军逃亡满一日者斩,仁宗改满三日,当时议者已虑坏军法。”安石曰:“仁宗改法以来,活人命至多,然于军人逃亡,比旧不闻加多,仁宗改法不为不善。”帝乃诏增为七日。

元丰元年,知鄂州王韶言:“乞自今逃亡配军为盗,听捕斩,赏钱。”诏坐条札韶照会:“如所犯情重,罪不至死,奏裁。”

三年六月,诏:“军士民兵逃亡随军效用,若首获,并械送所属论如法。虽立战功不赏,仍不许以功赎过,令随军榜谕。”

四年,诏沈括:“奏以军前士卒逃亡,溃散在路,本非得已,须当急且招安。卿可速具朝旨出榜,云闻战士止是不禁饥寒,逃归其家,可各随所在城砦权送纳器甲,请给粮食,听归所属。节次具招抚数以闻。”

崇宁四年九月,枢密院言:“熙河都总管司旧无兵籍,乞令诸将各置籍,日具有无开收,旬具元额、见管及逃亡事故细目,申总管司,本司揭贴都簿,委机宜一员逐时抽摘点检。”从之。

十月,尚书省言:“今所在逃军聚集,至以千数,小则惊动乡邑,大则公为劫盗。累降指挥,许以首身,或令投换,终未革绝。昔神宗以将不知兵,兵不知将,故分兵领将。统兵官司,凡兵之事无所不统,则其逃亡走死,岂得不任其责?检会将敕与见行敕令,皆未有将官与人员任责之法,致今来兵将不加存恤,劳役其身,至于逃避,而任职之人悉不加罪。近日熙河一路逃者几四万,将副坐视而不禁,人员将校故纵而不问,至逃亡军人所在皆有。盖自来立法未详,兼军中长行节级人员、将校,什长相统,同营相依,上下相制,岂得致其逃亡漫不省察?况招军既立赏格,则逃走安可无禁?今参详修立赏罚十数条。”并从之。

五年,枢密院备童贯所言:“陕西等处差官招谕逃亡军人,并许所在首身,更不会问,便支口券令归本营。边上军人惮于戍守之劳,往往逃窜于内郡,首身遂得口券归营,恐相习成风,有害军政,乞自今应军人首身,并须会问。逃亡赦限,依今来招谕指挥;若系赦后逃亡,即乞依条施行。”从之。

大观三年,枢密院备臣僚言云:“自陕西路提点刑狱吴安宪始陈招诱逃亡厢禁军之法,乃著许令投换改刺之令。自此诸弊寖生,军律不肃。朝廷洞见其弊,已严立法,然尚有冒名一节,其弊未除。请如主兵官旧曾占使书札、作匠、杂技、手业之徒《一三》;或与统辖军员素有嫌忌,意欲舍此而就彼;或所部逃亡数多,欲避谴责,辄将逃军承逃亡之名便与请给。既避谴责,又冒请受,上下相蒙,莫之能革,致使军士多怀擅去之心者,良以易得擅住之地也。若加重赏,申以严刑,庶革斯弊,有裨成法。”从之。

四年,枢密院言:“诸路及京畿逃亡军数居多,虽赦敕立限许首,终怀畏避。若诸路专委知州、通判或职官一员,京畿委知县,若招诱累及三百人以上,与减一年磨勘,五百人以上一年半,千人以上取旨推恩,于理为便。”

政和二年,臣僚言:“祖宗军政大备,无可议者。比多逃亡者,缘所在推行未至,及主兵司官遵奉未严故也。其弊有六:一曰上下率敛,二曰举放营债,三曰聚集赌博,四曰差使不均,五曰防送过远,六曰单身无火聚。似此虽具有条禁,而犯者极多。欲乞下有司推究,除兵将官岁终立定赏罚条格外,诏诸路提刑司,每岁终将本路州军不系将禁军见管及逃亡人数,参互比较,具最多最少处各一州知、通职位姓名,申枢密院。”从之。

三年十一月,开封少尹陈彦脩言:“诸厢收到寒冻赤露共五千七百余人,其间逃军数多,合行措置。今欲依押送逃军格,每二十人各差使臣一员付与系押送人,各踏逐稳便官屋安泊,依居养法关请钱米存养,候晴和,管押前去。所有沿路支破口券,并依本府押送逃军法,请于合破口券等外,更量支盘缠。”诏:“每人支盘缠钱三百,衲袄一领,候二月晴暖即行发遣。”

四年,尚书省着令:“诸禁军差发出戍未到军前,或已到而代去半年以上,逃亡首获,虽会恩,配如捕获法;上军首身或捕获,会恩,配依七日内法;下军本名应配者,配千里。若本管辄停留,与同罪,虽该赦仍依配法。”从之。

五年,立钱监兵匠逃走刺手背法。

宣和二年,手诏:“逃卒颇多,仰宣抚司措置以闻。”童贯言:“凡逃卒,冬祀大赦已有百日首身免罪之文,缘内有元犯虽首身,于常法尚合移降移配者,即未敢赴官自陈。欲乞在京并京畿、京西、陕西、河东路逃军,自今指挥到日,通未满赦限共一百日,许令首身免罪,依旧军分职次收管。仍免本司本营问儅,及放免官逋。如本犯经冬祀赦后,犹有移降移配,特与原免。若限满不首,则依常法科罪。凡逃军系在京住营,依限于在京首身者,令所隶军司当日押赴本营。若见出戍者,即破口券转押赴本路驻泊州军,并依前项指挥免罪,依旧收管。凡逃军在外,依限首身者,并于所在日破米二升,其县镇、砦并限当日解本州军,每二十人作一番,差职员管押,仍沿路给破口食,交付前路州军,转送住营去处。如见出戍,即转驻泊州军收管。凡首身军人,并不许投换他军。凡所在当职官,如能于限内用心招收逃军,措置转送住营或出戍处收管,候满,在外委提刑司,在京委开封府取索到营、出戍处公文,验人数,最优者申宣抚司取旨推恩。”并从之。

三年,诏:“江、浙军前等处应逃窜军兵,并特放罪,许于本将见出军路分州县首身,依旧给请,随处权行收管。若走往他处,或于住营去处首获,即令所在官司逐旋发遣赴本将应副使唤。仍委逐路安抚、钤辖、提刑司觉察,如所在辄敢隐芘,或逐司不行觉察,并论违制。”

四年,臣僚言:“中外士卒无故逃亡,所在有之。祖宗治军纪律甚严,若在戍者还家,当役者避事,必有辕门之戮。今既宥其罪,且许投换,不制于什伍之长;既立赦限,又特展日,以宽其自首之期。臣恐逃亡得计,其弊益滋。乞除恩赦外不轻与限,使知限之不可为常,庶有畏惧。”从之。

五年,臣僚言:“今诸军逃亡者不以实闻。诸处冒名请给,至于拣阅差役,则巧为占破;甚不获已,则雇募逋逃以充名数,旋即遁去,无复实用。平居难于供亿,缓急无以应用,而奸人攘臂其间,坐费财赋。虽开收勘敛,法制滋详,而共利之人,一体傅会。望赐处分,先令当职官核见实数,保明申达转运司,期日委诸郡守贰点阅,仍关掌兵官司照会行下;不可勾押至州者,差官就阅,期以同日究见的实。稍涉欺罔,根治不赦。监司使者分郡覆实,具数申达于朝,以待差官分按,必行罪赏,使官无虚费,而军有实用,则纪律可明,国用可省。”诏送枢密院条画措置。

七年二月,尚书省言:“开封府状:‘乞应在京犯盗配降出外之人,复走入京投换者,许人告捕,科以逃亡捕获之罪,酌情增配。其官司及本营典首人员、曹级容庇收留,各杖一百;因致为盗者,依差使配军入京作过法,与犯人同罪。罪止徒二年,不以去官赦原减。及在京犯罪编管出外逃亡入京之人,虽有断罪增加地里条法,缘止是募告赏格太轻,是致往往复走入京。欲乞元犯杖罪赏钱十贯,徒罪二十贯,流罪三十贯,并以犯事人家财充。’”从之。

十二月,诏:“应诸路逃窜军人或已该赦恩出首避免,却归出戍去处再行逃窜之人,令于所在去处首身,并特与免罪,于一般军分安排,支破请给,发赴军前使唤。”

靖康元年三月,诏:“随从行宫禁卫军兵等有逃亡者,并依法施行。”五月,臣僚言:“泗州顷遣勤王之师,管押者不善统制,类多遁归,既而畏法不敢出,本州遂开阁请受。在外无以给养,窃虑因聚为盗,恐他州亦多如此。乞敕应勤王兵有遁归已经赦宥者,并令首身。”从之。

六月,诏:“应河东溃散诸路将佐,并仰逐路帅守发遣赴河东、河北制置司,以功赎过。”河北路制置司都统制王渊言:“被旨差充招集种师道等下溃散人马,应援太原,限满不首,即寄禁家属,许人收捕赴军前,重行处置。”从之。仍自指挥到日,限以十日。河北路制使刘韐奏:“近制置使种师中领军到于榆次,失利溃散,师中不知存在。奉旨,师中下应统制、将佐、使臣等,并与放罪。臣按:用兵失主将,统制、将佐并合行军法。军法行,则人以主将为重,缓急必须护救。若不行军法,缓急之际争先逃遁,视主将如路人,略不顾恤。近年以来,高永年陷殁,一行将佐及中军将、提辖等未尝罪以军法,继而刘法陷殁,今种师中又死王事。若两军相遇,势力不加,血战而败,或失主将,亦无可言。榆次之战,顷刻而溃,统制、将佐、使臣走者十已八九,军士中伤十无一二,独师中不出。若谓师中抚御少恩,纪律不严,而其受命即行,奋不顾身,初闻右军战却,即遣应援,比时诸将已无在者。至贼兵犯营,师中犹未肯上马。使师中有偷生之心,闻败即行,亦必得出。一时将佐若能戮力相救,或可破敌。今一军才却,诸将不有主帅,相继而遁。其初犹有惧色,既闻放罪,遂皆释然。朝廷以太原之围未解,未欲穷治。今师旅方兴,深恐无所惩艾,遇敌必不用命。欲乞指挥,应种师中下统制、将佐并依圣旨处分,仍令军前自效。如能用命立功,与免前罪;今后非立战功,虽该恩赦不得叙复。仍乞优诏褒赠师中,以为忠义之劝。”诏:“种师中下统制、将佐并降五官,仍开具职位、姓名申尚书省,余依刘韐所奏。”

八月,河北、河东路宣抚司奏:“近据都统制王渊捉获溃败使臣,已管押赴宣抚副使刘韐军前交割,依军法施行外,访闻尚有未曾出首将佐、使臣。”诏:“限今指挥到日更与展限十日,许令于所在州军出首,仍依元降指挥免罪,特与支破递马驿券,疾速发赴军前自效,候立功日优加推赏。如再限满日更不首身,当取见职名重赏购捕,定行军法。仍多出榜示谕。”

二年四月,诏:“访闻诸处溃散军人啸聚作过,将百姓强刺充军,驱虏随行使唤,遇敌使前,害枉良民。其令有司榜谕:被虏强刺之人许以自陈,给据各令归业。愿充军者,随等杖刺填禁、厢军,依条支给例物。”又诏:“昨逃亡班直诸军,虽已降指挥抚谕,并与免罪,发归元处。其管押兵官未有指挥,可候指挥到,许于所在官司自陈,亦与免罪。”

建炎初,招募多西北之人,其后令诸路州、军、砦或三衙招募,或选刺三衙军中子弟,或从诸郡选刺中军子弟解发。复诏沧、滨及江、淮沿流州军,募善没水经时伏藏者,以五千为额。神武右军统制张俊言:“牙军多招集乌合之众,拟上等改刺胜捷,次等刺振华、振武,庶得部分归一训练为便。”诏两浙、江东,除江阴军,各募水军二百人。

绍兴元年,广东帅臣言:“本路将兵元五千二百,见千三百十九。今拟将官驻札诸军洎本路州军,以十分为率,各招其半。”

二年,累降令行在诸军,毋互相招收,及将别军人拘执,违者行军法。

四年,诏:“所招河北人充河北振武,余人刺陕西振华指挥;沿江招置水军,备战舰,募东南谙水者充,每指挥以五百为额。”

十年,诏三京路招抚处置使司,招效用军兵万人,内招使臣二千员。

十五年,福建安抚莫将言:“汀、漳、泉、建《一四》四州,与广东、江西接壤。比年寇盗剽劫居民,土豪备私钱集社户,防捍有劳,有司不为上闻推恩,破家无所依归,势必从贼。官军不习山崄,且瘴疠侵加,不能穷追,管属良民悉转为盗。请委四州守臣,募此游手无归勇健之人,各收千人,仍以效用为名,足可备用,实永久利。”诏令张渊同措置。

二十四年,殿前都指挥使杨存中言:“旧制,在京所管捧日、天武、拱圣、骁骑、骁胜、宁朔、神骑、神勇、宣武、虎翼、广勇诸指挥禁军内,捧日、天武依条升拣扈卫诸班直,拱圣、神勇以下升拣捧日、天武,除逃亡有故,仅千九百人。请于今年分定月内招千人。”

二十七年,杨存中奉旨,三衙所招效用兵令住招。今阙六千七百二十六人,若不招填,兵数日损。诏本司来年正月为始,依旧招募。

隆兴元年,步军司郭振言:“本司在京日军额三万九千五百,今行在仅千二百一十九。”诏招填千七百八十一人,以三千为额,刺充神卫,虎翼,飞山、床子弩雄武等指挥。

乾道七年,马军司王友直言:“见管战马二千七百余,止有傔马六百余人,请招傔兵千五百,并充雄威。”诏招千人,刺“步傔”二字。步军司吴挺言:“步司五军,额二万五千,见阙三千六百。”诏令招填。

淳熙十六年,殿前副都指挥郭钧言:“淳熙五年住招兵,今逾十载,战队合用火分傔兵阙。”诏招千人。

绍熙二年,诏步军司招军千人。

庆元元年,诏楚州招到二百六十一人补弩手、效用。五年,诏给降度牒付金州都统,招填阙额并拣汰兵,照绍熙初年令,自五尺四寸至五尺六寸三等招收。

开禧元年,兴元都统秦世辅言:“本司军多阙额,绍兴之末,管二万九千余人。乾道三年,立额二万七千,今二万五千四百,差戍、官占实万一百四十三人,点阅所部,堪披带人仅六百二十七。请从本司酌绍兴额招刺。”参知政事蒋芾言:“在内诸军,每月逃亡不下四百人,若权住招一年半,俟财用稍足招强壮,不惟省费,又得兵精。且南渡以来兵籍之数,绍兴十二年二十一万四千五百余人,二十三年二十五万四千五百四十人,三十年三十一万八千一百三十八人,乾道三年三十二万三千三百一人,只比二十三年已增六万九千六十一人,如此何缘财用有余?”

宝庆二年,知武冈军吴愈言:“禁卫兵所以重根本、威外夷,太祖聚天下精兵在京者十余万,州郡亦十余万。嘉定十五年,三衙马步诸军凡七万余,阙旧额三万,若以川蜀、荆襄、两淮屯戍较之,奚啻数倍于禁卫?宜遵旧制,择州郡禁兵补禁卫阙,州郡阙额帅守招填。”

绍定四年,臣僚言:“州郡有禁卒,有壮城,有厢军,有土兵,一州之财自足以给一州之兵。比年尺籍多虚,月招岁补,悉成文具。盖州郡吝养兵之费,所招无二三,逃亡已六七。宜申严帅臣,应郡守到罢,具兵额若干、逃故若干、招填若干,考其数而黜陟之。”

宝祐间,州郡阙守,承摄者遣令招刺,不询材武,务盗帑储。

咸淳季年,边报日闻,召募尤急,官降钱甚优厚。强刺平民,非无法禁。所司莫能体上意,执民为兵。或甘言诳诱;或诈名贾舟,候负贩者群至,辄载之去;或购航船人,全船疾趋所隶;或令军妇冶容诱于路,尽涅刺之。由是野无耕人,途无商旅,往往聚丁壮数十,而后敢入市。民有被执而赴水火者,有自断指臂以求免者,有与军人抗而杀伤者,无赖乘机假名为扰。

九年,贾似道疏云:“景定元年迄今,节次招军凡二十三万三千有奇,除填额创招者九万五千,近又招五万,谓之无兵不可。”十年,汪立信书抵贾似道陈三策,一谓:“内地何用多兵,宜悉抽以过江,可得六十万矣。盖兵不贵多,贵乎训练之有素。苟不堪受甲,徒取充数,将焉用之。”

考之旧制,凡军有阙额即招填。熙宁、元丰讲求民兵之政,于是募兵浸减,而三衙多虚籍。至于靖康,禁卫弱矣。中兴复用招募,立等杖,选勇壮,核人才,验虚实,审刺之法虽在诸屯,而已招者兵籍悉总于枢府云。

考证

《一》 差以寸分而视其奉钱 句下各等尺寸疑有脱误。通考卷一五二兵考载奉钱一千者,以五尺八寸、七寸三分、七寸为三等。其余待考。

《二》 𢇲川 原作“床川”,据本书卷八七地理志、九域志卷三改。

《三》 熟羊砦 原作“熟军砦”,据本书卷一九八兵志、卷八七地理志改。

《四》 五年 按上文已叙至五年十二月,此处不当又出“五年”;下文“四月”条,长编卷三二五系于元丰五年四月,此“五年”当系重出;与上文时间顺序失次,疑有舛误。

《五》 都总管司 “司”原作“同”,据长编卷四八七改。

《六》 牧租 原作“收租”。按长编卷四八七作“牧租”,并有“以太仆牧租钱于陕西置蕃落马军十指挥”语,当以作“牧租”为是,据改。

《七》 及诏 “及”,通考卷一五三兵考作“又”。

《八》 及经边任大小使臣不以罪犯已发未叙 “发”,宋会要兵七之一四、北盟会编卷二七均作“叙”。

《九》 进义副尉 “义”原作“议”,据本卷上文和本书卷一六九职官志改。

《一〇》折彦实 靖康要录卷三、卷七和北盟会编卷四八均作“折彦质”。

《一一》黄人 靖康要录卷一三、通考卷一五三兵考均无此二字。

《一二》十二月 原作“十一月”。按上文已叙至闰十一月,不当又出“十一月”。据靖康要录卷一四、北盟会编卷七二改。

《一三》请如主兵官旧曾占使书札作匠杂技手业之徒 “请”疑当作“诸”。

《一四》汀漳泉建 “建”原作“剑”。按南剑州不与广东、江西接壤,系年要录卷一五三作“建”,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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