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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者以义解之,怨者以直报之,随所遇而安之

朱子家训作者:朱熹,朱用纯发布:延章

2023-2-1 17:33

仇者以义解之,怨者以直报之,随所遇而安之。

译文
对有仇恨的人,要明析事物的道义所在,才能解除仇恨。对有怨隙的人,要用正直的公义、律法去回报他,才能惩戒他不以私枉公。不管遇到什么处境,都要接受现实,安于当前的职分,以求发展。

注释
仇:雠字简化,《韵会》仇也。于文言雔为雠。雔,鸟之双也。人之雠怨,不顾礼义,则如禽鸟之为,两怒而有言在其间,必溢恶之言,若禽鸟之声也。《尚书·微子》相为敌雠。《传》言不和同。《诗经·邶风》反以我为雠。《疏》雠者,至怨之称。《左传·襄三年》称解狐其雠也。《疏》雠者,相负挟怨之名。

怨:《说文》恚也。《广韵》恨也。
又《集韵》于袁切,音鸳。仇也,恚也。《礼记·儒行》外举不避怨。《前汉·黥布传》恐仇怨妄诬之。《史记·始皇纪》母家有仇怨,并坑之。皆平声读。或作惌。

解析
结仇的双方,或因道义被蒙蔽,或因道义被丢弃,或因道义被损害,而产生利益冲突上的仇恨,要解开这种仇恨,就必须回到相关事物的道义上,进行具体的分析、纠错,并将缺失的道义补正,保持道义与利益之间的平衡。

怨,是以一己之私,而委曲了公义,对于怨愤,须报以正直的公理、道义、王法,才能熄灭怨愤之人的怨愤之情。
所以孔子强调,要以直报怨,来惩戒人民,避免他们以私曲公,以私枉法。《论语》宪问篇第卅五章: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
以下则是孔子列举的,避免以私曲公,才能免于怨愤的具体案例:
《论语》里仁篇第十二章:子曰,“放于利而行,多怨。”
《论语》里仁篇第十八章:子曰,“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
《论语》公冶长篇第廿二章:子曰,“伯夷叔齐不念旧恶,怨是用希。”
《论语》颜渊篇第二章:仲弓问仁。子曰,“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仲弓曰,“雍虽不敏,请事斯语矣。”

安,是安分,安于职分。所谓职分,是履行道义的具体职能事务。比如,作为父亲,他的职分就是履行父子道义时,身为父亲的具体职能事务。安于职分,是一个人向上发展、向前发展的基础,不能履行当前道义的具体职能事务,就会损害当前的道义,招致仇怨,失去发展的基础。
许多人往往有这样的经历,当目前的事情,处理得很不理想时,就会打退堂鼓,并安慰自己说,“这次就算了,下次努力做好”,然后放弃。结果,几乎一事无成,次次都是以失败、放弃、自我安慰告终。不尽心尽力去做好每一件事,吸收教训,履行道义,提升自己,又何来的能力和历验去做好下一件事呢?
所以孔子十分重视“安分”,《论语》季氏篇第一章:孔子曰,“求,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夫如是。故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孔子认为“安分”比“富”“强”重要得多了,富而强未必能“来”“远人”,但能“安”人,能安于职分,让整个国家上下,都能履行自己的道义,这样的仁义之国,才能“来”“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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