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庫 簡介 目錄 A-AA+ 書籤 查字

             

剝卦

周易集解作者:李鼎祚發佈:一葉知秋

2020-10-15 21:50

坤下艮上。剝:不利有攸往。

解疏
虞翻曰:陰消干也,與夬旁通。以柔變剛,小人道長;子弒其父,臣弒其君,故不利有攸往也。

【彖】曰:剝,剝也。

解疏
盧氏曰:此本乾卦。群陰剝陽,故名為剝也。

柔變剛也。

解疏
荀爽曰:謂陰外變五。五者至尊,為陰所變,故曰剝也。

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

解疏
鄭玄曰:陰氣侵陽,上至於五,萬物零落,故謂之『剝也』。五陰一陽,小人極盛,君子不可有所之,故不利有攸往也。

順而止之,觀象也。

解疏
虞翻曰:坤順艮止,謂五消觀成剝,故觀象也。

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

解疏
虞翻曰:干為君子,干息為盈,坤消為虛,故『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則出入無疾,反覆其道。易虧巽消艮,出震息兌,盈干虛坤,故於是見之耳。

【象】曰:山附於地,剝。

解疏
陸績曰:艮為山,坤為地。山附於地,謂高附於卑,貴附於賤,君不能制臣也。

上以厚下安宅。

解疏
盧氏曰:上,君也。宅,居也。山高絕於地。今附地者,明被剝矣。屬地時也。君當厚錫於下,賢當卑降於愚,然後得安其居。

初六:剝床以足,蔑貞凶。

解疏
虞翻曰:此卦坤變干也。動初成巽,巽木為床;復震在下,為足,故剝床以足。蔑,無。貞,正也。失位無應,故蔑貞凶。震在陰下,【象】曰:以滅下也。

【象】曰:剝床以足,以滅下也。

解疏
盧氏曰:蔑,滅也。坤所以載物,床所以安人。在下,故稱足。先從下剝,漸及於上,則君政崩滅。故曰以滅下也。

六二:剝床以辨,蔑貞凶。

解疏
虞翻曰:指間稱辨剝。剝二成艮。艮為指,二在指間。故剝床以辨。無應在剝,故『蔑貞,凶』也。

【象】曰:剝床以辨,未有與也。

解疏
鄭玄曰:足上稱辨,謂近膝之下。屈則相近,信則相遠,故謂之辨。辨,分也。
崔憬曰:今以床言之,則辨當在第足之間,是床梐也。『未有與』者,言至三則應,故二『未有與』也。

六三:剝無咎。【象】曰:剝之無咎,失上下也。

解疏
荀爽曰:眾皆剝陽,三獨應上,無剝害意,是以『無咎』。【象】曰:失上下也。

六四:剝床以膚,凶。

解疏
虞翻曰:辨上稱膚。艮為膚。以陰變陽,至四干毀,故剝床以膚。臣弒君,子弒父,故凶矣。
王肅曰:在下而安人者,床也。在上而處床者,人也。坤以象床,艮以象人。床剝盡,以及人身,為敗滋深,害莫甚焉。故曰:『剝床以膚,凶』也。

【象】曰:剝床以膚,切近災也。

解疏
崔憬曰:床之膚謂薦席,若獸之有皮毛也。床以剝盡,次及其膚,剝於大臣之象,言近身與君也。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

解疏
虞翻曰:剝消觀五。巽為魚,為繩;艮手持繩貫巽,故貫魚也。艮為宮室,人謂干;五以陰代陽,五貫干,為寵人,陰得麗之,故以宮人寵。動得正成觀,故無不利也。
何妥曰:夫剝之為卦,下比五陰,駢頭相次,似貫魚也。魚為陰物,以喻眾陰也。夫宮人者,後夫人嬪妾,各有次序,不相瀆亂,此則貴賤有章,寵御有序。六五既為眾陰之主,能有貫魚之次第,故得『無不利』矣。

【象】曰:以宮人寵,終無尤也。

解疏
崔憬曰:魚與宮人皆陰類,以比小人焉。魚大小一貫,若後夫人嬪婦御女,小大雖殊,寵御則一,故終無尤也。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德車,小人剝廬。

解疏
虞翻曰:艮為碩果,謂三已復位,有頤象。頤中無物,故不食也。夬干為君子,為德;坤為車,為民;干在坤,故以德為車。小人謂坤,艮為廬;上變滅艮,坤陰迷亂,故小人剝廬也。

【象】曰:君子德車,民所載也。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

解疏
侯果曰:艮為果,為廬。坤為輿。處剝之上,有剛直之德,群小人不能傷害也。故果至碩大,不被剝食矣。君子居此,萬姓賴安,若得乘其車輿也。小人處之,則庶方無控,被剝其廬舍,故曰『剝廬,終不可用』矣。

【序卦】曰:物不可以終盡,剝窮上反下,故受之以復也。

解疏
崔憬曰:夫易窮則有變,物極則反於初。故剝之為道,不可終盡,而受之於復也。

打開手機掃描閱讀

收藏 書評 打賞

上一頁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