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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南方江浙一帶之水利興修(二)

國史大綱作者:錢穆發布:一葉知秋

2020-10-12 19:39

其時至於數百年不見水災。

元任仁發水利集謂:『錢氏有國一百有餘年,止天福年間一次水災。宋南渡一百五十餘年,止景定間一、二次水災。蓋由當時盡心經理,其間水利當興,水害當除。合役居民,不以繁難;合用錢糧,不吝浩大。又使名卿重臣,專董其事。又復七里為一縱浦,十里為一橫塘。田連阡陌,位位相承,悉為膏腴之產。遂使二、三百年之間,水患罕見。今以為浙西地土水利,輿諸處同一例。任地之高下,任天之水旱,所以一、二年間,水患頻仍。』任氏此論,謂諸處亦與浙西同例。苟能同樣如五代、南宋時對浙西之經營,則亦同樣可以有利民潤生之效也。

遂有『蘇常熟,天下足』之諺。惟兼併之事,亦因之而起。

理宗淳祐六年,謝方叔言:『國家駐蹕錢塘,百有二十餘年。權勢之家日盛,兼併之習日滋。百姓膏腴,皆歸貴勢之家。租米有至百萬石者。小民百畝之田,頻年差充保役。官吏誅求百端。不得已則獻其產於巨室,以規免役。小民田日減,而保役不休。大家田日增,而保役不及。以此兼併浸盛。』又曰:『今日國用邊餉,皆仰和糴。然權勢多田之家,和糴不容以加之。保役不容以及之。』今按:漢、唐兼併,僅多收私租,少納官稅而止。當北宋時,有『賦租所不及者十居其七』之說。下逮南宋,其勢有增無已。兼併者田連阡陌,亡慮數千萬計,皆巧立名色,盡蠲二稅.故葉水心謂:『豪強兼併之患,至今日已極也。』

由此遂有公田制之產生。

宋史:朱勔敗,籍其家田至三十萬畝。建炎元年,籍蔡京、王黼等莊以為官田。開禧三年,誅韓侂胄,又沒入其田。置安邊所,共收米七十二萬一千七百斛,錢一百三十一萬五千緡。此皆官田也。景定四年,丞相賈似道欲行富國強兵之術,於是殿院陳堯道等合奏:『限田之法,自古有之。買官戶逾限田,嚴歸併飛走之弊,回買公田,可得一千萬畝,則每歲六、七百萬斛之入,其於軍餉,沛然有餘。』如是則百畝六、七十斛,亦與西晉五胡同。

一時流弊,不可勝言。

當時先以品官逾限田外回買立說,猶有抑強疾富之意。既而轉為派買,除二百畝以下,余悉各買三分之一。後雖百畝之家不免。浙西之田.石租有值千緡者。公田立價,以租一石償十八界會子四十。買數少者,全以楮券。稍多,銀券各半。又多,則副以度牒。至多,則加將仕、登仕等告身,幾於白沒。

官田租額之重,為元、明所承襲。

元代多以官田分賜臣下。

元史所記賜田,大臣如拜珠、雅克特穆爾等,諸王如魯王多阿克巴拉、剡王齊齊克圖等,公主如魯國大長公主,寺院如集慶、萬壽二寺,無不以平江田。

蒙古、色目群趨江南,視為樂土。心史大義略敘『韃人視江南如在天上,宜乎謀居江南之人,貿貿然來江南。』

回回人家江南者尤多。

北人就食來江南者,亦踵相接。

至元二十年崔彧上疏:『內地百姓移江南已十五萬戶。』至元二十三年,以漢民就食江南者多,又從官南方者,秩滿多不還,遣使盡徙北還。至元二十六年,朝廷以中原民轉徙江南,令有司遣還。嗣不果。

其時江南人之技巧,乃至大為北人所愛重。

至元三十年,禁江南州郡以乞養良家子轉相販鬻,及略賣平民。時北人酷愛江南技藝之人,呼曰『巧兒』。其價甚貴,婦人尤甚。一人易銀二、三百兩。尤愛童男、童女,輾轉貿易,至有易數十主者。北人得之,慮其逃遁,或以藥啞其口,以火烙其足。

而江南兼併之風,仍是有加無已.有奴使多至萬家者。

武宗至大二年,平章約蘇上言:『江南治乎垂四十年,其民止輸地稅、商稅,余皆無與。富室蔽占王民,奴使之者,動轍百千家,有多至萬家者。乞自今有歲收糧五萬石以上者,令石輸二升於官,仍質一子為軍。』韶如其言行之。

有田租二、三十萬石者。

元典章;『田多富戶,每一年有三、二十萬租了的,占着三、二千戶佃戶,不納系官差發。他每佃戶身上要租了重的+納的官糧輕。』

那時的江南。形成少數大地主、蒙古、色目與漢、南人皆有。與多數佃戶的局面,而財賦則占天下之什七。見蘇天爵傳。明代籍沒土豪田租,一依租額起糧。

此亦自南宋已然。如宋籍沒韓陀胄及其它權幸之田,皆仍私租舊額。賈似道回買官田,亦依私租額也。

天下的租賦,,江南居其十九。浙東、西又居江南十九。而蘇、松、常、嘉、湖五府,又居兩浙十九。邱睿大學衍義補。而蘇州尤甚。

蘇州之田,約居天下八十八分之一弱,而賦約居天下十分之一弱。

蘇州一府皆官田,民田不過十五分之一。

張士誠據吳,其所署干章、太尉等官,皆出負販小人,無不志在良田美宅。一時買獻之產,遍於平江。明初遂按其租簿沒入之。

民田以五升起科,而官田一石。詔減什三,猶為七斗。

官、民田租共二百七十七萬石,而官田租乃至二百六十二萬石,民不能堪。糧重處每里有逃去一半上下者。嘉靖以後,官田、民田,通為一則。長洲畝科三斗七升,太倉畝科二斗九升,小民遂代官佃納無涯之租賦。英宗時,松江積荒田四千七百餘頃,皆因重額,久廢不耕,而稅加於見戶。

以蘇州田賦與唐代租庸調製相較,其差至四、五十倍。

吳中畝甚窄,凡溝渠、道路,皆並其稅于田中。畝收多不能至三石,少不過一石余。私租者重至一石二、三斗,少亦八、九斗。以一畝租一石計之,唐租一百畝僅二石,是相差五十倍也。又按;集姑蘇歲納苗米三四十萬斛,較之明代額差十倍矣。范仲淹即南宋以東南支軍國之費,其正賦亦只有明末五之一。

稍次於蘇州者則為松江。

宋代征於蘇州者,夏稅科錢。秋糧科米,約其稅額,共計不過三十餘萬。松江科亦同於蘇州,共計歲輸不過二十餘萬。其後因行公田,賦法雜亂。元初仍宋舊,延佑中增定賦額,蘇州征至八十餘萬,松江征至七十餘萬。

元末張士誠取民無藝,蘇州增至一百萬,松江亦於舊額有加。洪武初,怒蘇民附張,取豪族所收佃戶租入私簿付有司,令如數定田稅,遂一時驟加,有一畝征糧七斗以上者。自此蘇州多至三百萬石,松江多至一百四十餘萬石。民困弗堪,連歲逋負。

洪武十三年命稍減其額,自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減十之二,自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俱止征三斗五升,自三斗四升以下如舊。建文二年下詔:『蘇、松照各處起科,畝不得過一斗。』如此則百畝十石較唐尚四倍。

永樂奪位,盡革建文之政,蘇、松復罹重賦之厄。宣德、正統間,特遣侍郎周忱巡撫其地,蘇州得減秋糧七十餘萬石,松江得減秋糧三十餘萬石。然十輕二、三,較他處相去猶若天淵。主計者但曰『東南財賦之鄉,減之則國用不足』。自萬曆迄明末,惟有不時額外浮增,無復寬省。然民之實完於官者,亦歲不過十之五、六。蘇、松有司,終明世完及七分者即為上考。又按;明洪武二十六年制,凡戶部官吏不得用浙江、江西、蘇、松人。

此種賦稅不均,直到清代因仍不革。

清代賦稅,一依明萬曆原額,定限考成,並責十分全完。就康熙初年言,直隸錢糧每年共九十二萬餘兩,福建、湖廣共一百二十餘萬兩。廣西僅六萬餘兩,而蘇州一府,每年共銀一百一十八萬餘兩,尚有米、麥、豆一百五萬餘石。松江一府,錢糧每年共銀六十三萬餘兩,米四十三萬餘石。常州、鎮江兩府,每年銀、米亦不下數十萬。一府錢糧之數,可比於一省。蘇州一府不過一州七縣,松、常、鎮三府屬縣亦寥寥無幾,每縣錢糧多者數十萬,少者不下十數萬。同治二年兩江總督曾國藩、江蘇巡撫李鴻章疏言:『蘇、松太浮賦,上朔則比元多三倍,比宋多七倍。旁證則比昆連之常州多三倍,比同省之鎮江等府多四、五倍。比他省多一、二十倍不等。其弊由於沿襲前代官田租額而賦額遂不平也。』

唐中葉以前北方的財富,到明代已全轉移到南方來。但是明代南方民眾的生活,卻較之唐中葉以前的北方民眾苦得多。

周忱論蘇、松民戶七弊:『一、大戶包蔭,二、豪匠冒合,三、船居浮蕩,四、軍囚牽引,五、屯營隱佔,六、鄰境藏匿,七、僧道招誘。』太倉一城,洪武二十四年黃冊原額六十七里八千九百八十六戶;至宣德七年造冊,止有一十里一千五百六十九戶。覆實又止有見戶七百三十八,余皆逃絕虛報之數。可見江南民生之不聊。

這是明代國運不如唐代一絕好說明。

但是政府的重賦,與富豪之兼併,雖使江南一帶之小民水深火熱,而巨家富室依然發榮滋長。張居正謂:『江南豪家田至七萬頃,糧至二萬。古者,大國公田二萬畝,今且百倍於古大國之數。』顧亭林云:『人奴之多,吳中為甚。仕宦之家,有至一、二千人者。諱其奴名,謂之家人。』

亦正因為江南為財富所集中,所以人物日盛,仕宦日達,而他們對於社會興革事宜,到底還有幾分心力顧到,農田水利人事方面,不時有所進修,得久維不壞。

明代有專管蘇、松等七府水利官。初設主事或郎中,正德九年。嗣遣都御史。十二年。又遣工部尚書。十六年。又令巡鹽御史、嘉靖四十五年。巡江御史萬曆三年。督管。永樂二年、弘治七年、發民夫二十萬。正德十六年、發軍、民夫十餘萬。嘉靖六年、二十四年、隆慶三年、五年、萬曆三年,屢興大工。

至於北方,漸漸從國家的重任下逃離,而民智民力,亦逐漸惰窳萎縮,終至於擔負不起國家重任來,而社會事業,亦遂敗壞於日常墮退之中。

首論北方水利者,為元代之虞集。漠張湛、北齊裴延儁,至宋何承矩,皆於河北興水利。元則有托克托、郭守敬及虞集。言之尤精白者,為明代之徐貞明。有西北水利議,亦名潞水客談。其它如邱浚等亦皆言之。明人尚有袁黃、汪應蛟、左光斗、及清有李光地、陸隴其、朱軾、胡賁璩、柴潮生、藍鼎元諸人。最後有左宗棠。然所言多限於河北京東一帶,正因北京為仕宦人物所萃集,故猶有議論及之。若其它北方水利,則少有注意者。直至清代,治河官凡三:曰北河,專治京畿諸河。曰河東,分界以治黃。曰河南,治淮,治儀真、瓜州一帶長江。而運河則三河分治之。蓋除治黃通運以外,幾不知再有所謂水利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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