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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元代之稅收制度與經濟政策

國史大綱作者:錢穆發布:一葉知秋

2020-10-12 16:25

四、元代之稅收制度與經濟政策

因此元代稅收有『撲買』之制。按:撲買制始於金。

蒙古太宗十一年,富人劉廷玉等請以銀一百四十萬撲買天下課稅,以耶律楚材諫而止。後回回人奧都剌合蠻請以二百二十萬兩撲買,楚材雖力爭,竟不得。

雖以世祖爲開國賢主,亦專用財計之臣,務於聚斂。始用阿合馬〔回人〕,繼用盧世榮,又用桑哥。

各種商稅課額,日增月漲,靡有所已。

至元七年,諸路課程定額四萬五千錠。十作年,京兆等路歲辦課額自一萬九千錠增至五萬四千錠。阿合馬尚欲求增,世祖止之。二十六年,以丞相桑哥請,大增天下商稅,腹里二十萬錠,江南二十五萬錠。已視七年定額增十倍以上。又世祖十三年置榷茶都轉運司於江州,三分取一,征一千二百餘錠。至十八年,增額至二萬四千錠。至仁宗皇慶時,漸增至一十九萬二千八百錠。至仁宗延佑七年,增至二十八萬九千餘錠。視原額幾及三百倍。延佑元年,中書右丞相鐵木迭兒言:『課額比國初已倍五十。』食貨志謂:『天曆總入之數,視至元七年所定之額不啻百倍。』蘇天爵滋溪集記兩淮鹽價,至元年十三年一引中統鈔九貫,二十六年增爲五十貫,元貞二年增爲六十五貫,至大以來遂增至一百五十貫。

常賦外,復有『科差』,其額又極重。

元於常賦外加取於民者,太宗時尚只有絲料、丁稅兩種。至寧宗時又增包銀,世祖時又增俸鈔。

全科戶當出絲一斤六兩四錢,包銀四兩,俸鈔一兩,丁稅粟三石。此等皆兩額外之科差也。

惟元世祖初有中原,方經兵燹〔音險〕之後,又多用中國士人,故以注意稅收之故,而尚能留心及於民間之農事。

至元七年立司農司,專掌農桑水利,仍分布動農官及知水利者巡行郡邑。

虞集云:『元有中原,置十道勸農使,總於大司農,皆慎擇老成厚重之士,親歷原野,安輯而教訓之。功成,省歸憲司,憲司以耕桑之事上大司農。天下守令皆以勸農系銜,郡縣大門兩壁皆書耕織圖。』

又於農村設『社長』。

時定製,縣邑所屬村疃〔音tuǎn〕,凡五十家立一社,擇高年曉農事者一人爲之長,以教農桑,立牌橛于田側,書『某社某人』。社長以時點視,勸誡不率教者,籍其姓名以授提點官。此在世祖初年雖有此制,惟自平南宋後,對漢人任用即稍衰,一時方務於財利之朘〔音娟〕括,地方政事不得人。趙天麟上策云:『至元六年,每社立義倉,自是以來,二十餘年,社倉有空乏,伏望普頒明詔,凡一社立社長社司』云云,可見其制在世祖時即廢。又世祖紀至元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八諸年,大司農司所上諸路學校數,至二萬有餘,明太祖謂其『名存實亡』,良信。蓋元自吞併宋以後,即無意於漢人這所教導矣。蘇天爵滋溪集亦謂:『農桑世皆視爲具文,鄉校皆以醫卜雜流爲之師』,此則言末季至正間事。

而開浚水利之功,頗可稱道。

其時能興水利者,以郭守敬爲最著。其他如董文用之於西夏、鄭鼎之於平陽、廉希寧之於江陵、趙志之於長葛、耶律伯堅之於清苑、張立道之於昆明、王昌齡之於衛輝,成宗時皮元之於溫州、烏古孫澤之於雷州,皆因地制宜,民獲其利。

喪亂漸臻後之民主,賴以稍蘇。

惟自滅宋以後,他們意態即不同。設官分職,財務重於民事。

世祖初即位,尚多用漢人。當時如王文統、許衡、劉秉忠之徒,爲之討論古今,參酌時變,定內外官秩,稍具規模。惟自滅宋以後,即一意於財利,漢人漸失職。歷成、武二宗,定製陰補官自六品以降,由省銓,先掌金谷,第其上中下,以歲月爲差,至滿,始受朝命許典民政。尚書省竟爲鉤考財賦之地,銓調不關白中書,以官爲市,法紀蕩然。甚至一玉石之微,一弓劍之細,無不有數官以董之,名位冗雜,前所未有。

而貪污乃爲元代政治上一尋常之事件。

成宗大德時,七道奉使宣撫使罷贓污官吏萬八千七十三人。順宗時,蘇天爵撫京畿,糾貪吏九百四十九人,竟以忤時相坐不稱職罷歸。

又元代專行鈔法。

楮鈔始行在北宋時,蜀人先有『交子』,楮幣之行,與其時印刷術發明有關。至南宋又有『會子』,始紹興時。金人至禁用見錢以推行鈔法。宣宗貞佑三年,時鈔價每貫僅值一錢,乃禁用見錢,錢多入於宋。然宋、金末運,鈔法皆甚弊。元承金制,亦專行鈔幣而錢幾廢。

其先民間尚稱便。

先造『中統鈔』,以銀爲率,名曰『銀鈔』,一貫值銀一兩,五十貫爲一錠。後造『至元鈔』,以一當五。至元鈔一貫文,當中統鈔交鈔五貫文。子母相權,要在新者無冗,舊者無廢。凡歲賜、周乏、餉軍,皆以中統鈔爲准。中統尋以費工本多,不印行,而至元鈔獨行。

至其末,則鈔料十錠易斗粟不得。

武宗時以物重鈔輕,改造『至大銀鈔』。大抵至元鈔五倍於中統,至大鈔又五倍於至元。不五十年鈔法三變,而其價亦二十五倍。未期年,仁宗即位,以倍數太多,輕重失宜,有罷銀鈔之詔。及順帝至正中,又改造至正印造中統交鈔,名曰『新鈔』,二貫准舊鈔十貫。亦五倍。遂至鈔料十錠易斗粟不得,而元亦亡矣。

明起,鈔法竟不能復行,而銀幣代起,亦爲中國史上一重要變更。

秦漢以來,民間交易,惟谷帛與錢,無用銀之例。銀爲器飾寶藏。唐代租出谷,庸出絹,調出繒布。而兩稅法行,令出錢。宋代諸州歲輸緡錢,故後世相沿謂之『錢糧』。宋府庫輸入,錢、谷外爲絹、綢、絲、布、茶、蠟。惟閩、廣間許以銀易緡錢。元佑會計錄:『歲入銀止五萬餘兩。』章宗時。因錢鈔法弊,乃權以銀貨。繼復罷錢而專用銀鈔。鑄銀名『承安寶貨』,每兩折錢二貫。當時俸給軍須,皆銀鈔相兼。哀宗時,鈔竟不行,民間一以銀交易,是爲後世社會用銀之始。元貢賦仍微谷帛,成宗本紀載,歲入銀數不過六萬兩。明初田賦亦未用銀。惟以銀爲坑冶之課。民間交易以銀,有歷禁。然鈔法既不行,銀終起而代之。英宗時始令南畿、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廣西,應輸米麥折銀,後概行於天下『太倉銀庫』之名,起於明之是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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