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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熙寧新法

國史大綱作者:錢穆發佈:一葉知秋

2020-10-12 15:40

三、熙寧新法

宋朝事實上變法的要求,依然存在,范仲淹雖失敗,不到三十年,王安石又繼之而起。

然而王安石的遭遇,與范仲淹不同。反對范仲淹的,全是當時所謂小人;而反對王安石的,則大多是當時的所謂君子。

甚至連當時贊同范仲淹變法的諸君子,如韓琦、富弼、歐陽修等,亦反對王安石。

仁宗比較溫和,因朝臣反對即不堅持。神宗則乾綱獨斷,盡人反對,依然任用。遂使後人對范、王兩人評判迥異。

大抵崇范者並不在其事業,而為其推獎人才。詆王者亦非在其人品,而在其為小人所利用。對仁宗、神宗兩人評論亦異,因仁宗能從眾,而神宗主獨斷。

就熙寧新政與慶曆變法對照,其間亦有差別。

熙寧新政之犖犖大者,如青苗,

以常平糴〔音迪〕本散與人戶,出息二分,春散秋斂。

均輸,

以發運之職改為均輸,假以錢貨,凡上供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預知在京倉庫所當辦者,便宜蓄買。

市易,

出公帑為市易本,市賤鬻貴,以平物價,而收其餘息,並聽人賒貸縣官財貨,出息二分,過期不輸加罰錢。

方田,

以東西南北若干步為一方,量地,驗其肥瘠,定其色號,分五等定稅數。此法始於郭諮、孫琳,歐陽修、王洙皆推稱之。其法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為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一方,即古萬畝之田。百步為一小方,即古百畝之田。名『千步開方法』。

免役,

五代以來,以衙前主官物之供給或運輸。以裏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負償逋之責。以耆長、弓手、壯了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給官使奔走。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侯、揀掐等,各以鄉戶等第差充。民不勝其苦,而衙前為尤甚。今聽免役,據家貲高下出錢,由官雇役。單丁、女戶原無役者,概輸錢,謂之『助役』。

保甲,

籍民二丁取一,十家為保,保丁授弓弩,教之戰陣。

保馬,

凡五路義保,願養馬者,戶一匹,以監牧見馬給之,或官與直使自市,歲閱肥瘠,死病補償。

大抵相當於范仲淹十事之六、七、八諸項。似乎王安石並不十分注重仲淹十事中之前幾項。似乎王安石是徑從謀求國家之富強下手,而並不先來一套澄清吏治的工作。

因此後人說范仲淹是儒家,而王安石為申韓。至王之自負,則為盂子。因范之政見,先重治人而後及於治法;王則似乎單重法不問人。只求法的推行,不論推行法的是何等樣的人品。神宗亦謂:『終不以吏或違法之故而為之廢法。』

那時的官僚們,情形還是和范仲淹時代差不多。他們既不免為做官的立場來反對范仲淹,自亦不免要為做官的立場來奉迎王安石。范主先清吏治,只可反對。王主推行新法,便可奉迎。而王則謂范仲淹『結游士,壞風俗』。

王安石的新法,不免要為推行不得其人而全失立法之本意。陸佃受經於安石,其告安石,亦謂:『新法非不善,但推行不如初意,還為擾民。』其時招受反對最烈者如青苗,反對派的理論多就實際人事言。如州縣以多散為功,有錢者不願借而勒借。患無錢者不易償,因而不許借。出入之際,吏緣為奸,法不能禁。而王安石則就立法本意言。安石嘗謂:『使十人理財,其中容有一二敗事,要當計利害多少。』此為當時兩派相爭一要端。

即論新政立法本意,亦有招受當時反對處。

如司馬光論保甲:『籍鄉村民二丁取一,是農民半為兵。又無問四時,五日一教,是耕耘收穫稼穡之業幾盡廢。』又按:王安石嘗言,終始言新法便者惟曾布。保甲之事,適布判司農寺,條畫多出其建請。然紹聖時,章惇、蔡卞皆乞復行保甲,而布獨不欲。蓋知其事繁擾,不欲輕舉。

又荊公廢弓箭社行保甲,正猶廢常平行青苗,仲淹十事之七已不能行,則安石保甲法自不能得時人之同意。韓琦主鄉兵,司馬光亦反對之。至如市易法等,更不易得人同情。當時曾布即不謂然。荊公則謂:『行市易勞費精神,正以不負所學為天下立法故。』

尤其是安石對財政的意見,似乎偏重開源;而當時一輩意見,則注重先為節流。

如青苗官放錢而取息二分,在安石之意,則為一面抑富民之兼併,而一面可增國家之收入。在一輩反對者,則謂朝廷與民爭利。又如免役法,一面便民,而一面亦藉助役錢增歲收。論者則謂其聚斂,於庸外又徵庸。

而安石之開源政策,有些處又跡近為政府斂財。

劉摯上疏,謂:『陛下有勸農之意,今變而為煩擾。陛下有均役之意,今倚以為聚斂。』又陳次升讜論集謂:『免役法乃便民之最大者,有司不能上體德意,務求役錢增羨,元祐大臣,得以為辭。』

又按:熙寧青苗取息二分,提舉使復以多散為功,遂立各郡定額,而有抑配之弊。其行助役,既取二分寬剩,復征頭子錢,民間輸錢日多,遂至寬剩積壓。至紹聖復行新法,則青苗取息止一分,且不立定額,不加抑配,助役寬剩錢亦不得過一分,而蠲〔捐〕減先於下五等人戶。聚斂之意反不如熙、豐之甚。此亦可見荊公之剛愎,當時未能斟酌盡善,並為群小所誤矣。熙寧七年七月,呂惠卿以免役出錢未均,五等丁產簿多隱漏不實,由官定立物價,使民各以田畝、屋宅、資貨、畜產,隨價自占,居錢五當蕃息之錢一,稱『手實法』,則較之漢武算緡更為煩瑣擾民矣。

故陳傅良謂:『太祖皇帝垂裕後人,以愛惜民力為本。熙寧以來,用事者始取太祖約束一切紛更。諸路上供歲額,增於祥符一倍。崇寧重修上供格,頒之天下,率增之十數倍。以理財之名而務聚斂之實,其端實自荊公啟之也。』

而且宋朝那時已嫌官冗,安石推行新法,又增出許多冗官閒祿。

宋聚兵京師,外州無留財,天下支用悉出鹽鐵、度支、戶部三司。王安石用事,先立制置三司條例司,為修訂財政法令之新機關。

司馬光謂:『三司使掌天下財,不才可黜,不可使兩府侵其事。』又為推行新法,諸路增置提舉官凡四十餘人。司馬光非之曰:『設官則以冗增冗,立法則以苛益苛。』又曰:『天下之事當委之轉運使、知州知縣,不當別遣使擾亂其間。』又曰:『自置將以來,每將下又各有部隊將、訓練官等一、二十人,而諸州又自有總管、鈐〔音前〕轄、都監、監押,設官重複,虛破廩祿。』

神宗亦謂增置官司費財,而安石則謂增置官司所以省費。又增吏祿歲至緡錢百一十萬有奇,主新法者皆謂吏祿厚則人自重,不敢冒法。然良吏寡,賕〔音球〕取如故。曾鞏於元豐時中書議經費,謂:『臣待罪三班,國初承舊,以供奉官、左右班殿直為三班。初吏員止於三百,或不及之。天禧間乃總四千二百有餘。至於今乃總—萬一千六百九十。宗室又八百七十。景德員數已十倍於初,今殆三倍於景德。略以三年出入之籍考之,熙寧八年入籍者四百八十有七,九年五百四十有四,十年六百九十,而死亡退免出籍者,歲或過二百人,或不及之;則是歲歲有增,未見其止也。

臣之所知者三班,吏部東西審官,審官東院為尚書左選,掌銓文臣。審官西院為尚書右選,掌銓武臣。與天下他費,尚必有近於此者,惟陛下試加考察。』曾鞏與王安石為文學摯友,而政治意見不同。神宗謂:『曾鞏以節用為理財之要,世之言理財者未有及此。』可見安石新政諸人,少有以此等言進者。

蘇轍元祐會計錄序謂:『以宗室言,皇祐節度使三,今則九。三倍。皇祐兩使留後一,今則八。八倍。觀察使一,今十五。十五倍。防禦使四,今四十二。十倍。以百官言,景德大夫時為諸曹郎中。三十九,今二百三十。七陪。景德朝奉郎以上時為員外郎。一百六十五,今六百九十五。五倍。承議郎時為博士。一百二十七,今三百六十九。三倍。奉議郎時為三丞。一百四十八,今四百三十一。三倍。官冗之勢,有增無已。』

若依范仲淹所諭,豈得至是。南宋寶祐四年朱熠言:『境土蹙而賦稅日繁,官吏增而調度日廣。景德、慶曆時以三百二十餘郡之財賦,供一萬餘員之俸祿;今以一百餘郡之事力,而贍二萬四千餘員之冗官。』蓋宋之不振,始終病於官冗也。

朝野雜記甲集卷十七謂:『祖宗時中都吏祿兵廩之費,全歲不過百五十萬緡。元豐間,月支三十六萬。宣和崇侈無度,月支百二十萬。渡江之初,月支亦不過八十萬。淳熙末,朝廷無事,乃月支百二十萬,擬於宣和。非泛所支,及金銀綿絹不與焉。』官冗則費不節,此又自然必至之勢也。

冗官不革,政治絕無可以推行之理。

群書考索續編:『嘉祐推恩裁數十人,治平三百人,熙寧之六年,乃至四、五百人,日暮途遠,求田問舍之不暇,何暇謀國家事哉!』元豐三年行新官制,仍無救於官冗。元祐三年翟思奏:『昔以—官治之者,今析為四、五。昔以一吏主之者,今增為六、七。官愈多,吏愈眾,祿愈廣,事愈繁。

朝廷文移下尚書省,又付吏部,又下寺監,又下所領庫務。自下達上亦然。』又云:『有吏部,又有太常寺。有膳部,又有光祿勛。戶部之有司農,主客之有鴻臚,駕部之有太僕,庫部之有衛尉,工部之有將作軍器,水部之有都水監,皆重疊置官,例可減省。』按:元豐改制,一依唐規。不知唐代政府組織,已嫌臃腫膨大,宋在冗官極甚之世,而效唐制,自不能徹底。漢之中都官,不及宋什一,郡守少於宋而令長過之,此宋代治政所以終不足以追古。

亦有明明可省的費,而安石不主節省。

熙寧元年時安石尚未相。十一月郊,執政以河朔旱傷,國用不足,乞勿賜金帛。司馬光謂:『救災節用,當自貴近始。』主聽之。安石謂:『大臣不能當辭職,不當辭祿。國用不足,只緣無善理財之人。善理財則不加賦而國用足。』光曰:『天地所生,財貨百物,不在民則在官。設法奪民,害甚於加賦。』

今按:南郊賜賚,本屬陋規。大臣辭賞,其意甚是,與辭祿不同。農業經濟的社會,生產量亦不能急激增進。依宋室當時實況,頗多可撙〔zǔn〕節處。安石只謂『自古治世未嘗以財不足為患,患在治財無其道』,上仁宗皇帝萬言書中語。不知治財之道。亦有一部分必從撙節入手。否則徒求開源,而浪費日增,如與影競走,終無及理。

若說再在百姓身上設法括取,則那時的百姓,實有不堪再括之苦。

宋初歲入,已兩倍於唐,至熙寧時當不啻二、三十倍。韓琦論青苗,謂:『今天下田稅已重,又隨畝有農具、牛皮、鹽錢、面錢、鞋錢之類,凡十餘名件,謂之雜錢。每遇夏秋起納,官中更將綢絹斛斗低估價例,令民將此雜錢折納。又每歲將官鹽散與人戶,謂之蠶鹽,令民折納絹帛。更有預買,轉運司和買兩色綢絹,如此之類,不可悉舉。取利已厚,傷農已深。奈何更引周禮,謂放青苗取利,乃周公太平已試之法!』

今按:宋代租額,已七倍於唐。見林動政本書。又謂:『加夏稅錢通計無慮十倍。』今復於兩稅外增免役、助役錢,役即庸也,兩稅中已兼租庸調。反對者謂『上戶則便,下戶實難』,語非無理。又於額用已足外,復增取二分謂之『寬剩』,則下戶、單丁、女戶更困。又青苗免役賦斂多責見錢,農民何以堪?

而熙寧、元豐的財計,居然一時稱富,則掊克聚斂,自然難免。

蘇轍謂:『善為國者藏之民,其次藏之州郡。熙寧以來,言利之臣,不知本末,欲求富國,而先困轉運司。轉運司既困,則上供不繼。上供不繼,而戶部亦憊。內帑別藏,雖積如丘山,而委為朽壤,無益於算。』畢仲游 與司馬光書謂:『以諸路所積錢粟,一掃地官,經費可支二十年之用。』安燾亦謂:『熙寧、元豐間,中外府庫,無不充衍,小邑所積錢米,亦不減二十萬。』據此不僅中央多積,雖州縣亦有盈,惟民力為難繼耳。陳次仲讜論集上徽宗論中都費用狀亦謂:『臣聞元豐庫昔年所積財帛甚多,近歲開邊,支遣殆盡。』

安石推行新政的又一缺點,在於只知認定一個目標,而沒有注意到實際政治上連帶的幾許重要事件。

程顥本贊成新法,其後亦轉入反封派方面。嘗謂:『眾心暌乖,則有言不信。萬邦協和,則所為必成。舉一偏而盡沮公議,因小事而先失眾心,權其輕重,未見其可。』

而且還帶有急刻的心理。

范純仁告神宗:『道遠者理當馴致,事大不可速成,人才不可急求,積弊不可頓革。儻欲事功急就,必為憸〔音先〕佞所乘。』程、范所言,實中安石新政之膏肓要病。曾鞏亦曾致書安石細論之,惜乎安石不之悟也。

安石以神宗 熙寧二年為相,至熙寧六年,先後共五年,新法次第成立。

二年二月 王安石參知政事,立制置三司條例司。

四月 遣劉彝、謝卿材、侯叔獻,程顥、廬秉、王汝翼、魯伉、王廣廉八人行諸路,察農田、水利、賦役。五月,翰林學士鄭獬、知制誥錢公輔罷。六月,御史中丞呂誨罷。

七月 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八月,侍御史劉琦、御史裏行錢覬貶。知諫院范純仁罷。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罷。

九月 行青苗法。十月,宰臣富弼罷。

十一月 頒農田水利約束。

閏月 置諸路提舉官。

三年十二月 改諸路更戍法,立保甲法,及募役法。三月,貶知審官院孫覺。四月,貶御史中丞呂公著。罷監察御史裏行程顥、張戩,右正言李常。九月,宰臣曾公亮罷。十月,翰林學士范鎮致仕。

四年二月 更定科舉法。四月,出直使館蘇軾。七月,監察御吏裏行劉摯罷。又貶御史中丞楊繪。

五年三月 行市易法。

五月 行保甲養馬法。

八月 頒方田均稅法。

六年九月 收免行錢。四月,樞密文彥博罷。

此等新法,即謂用意全是,大體上非長時間慎密推行,不易見效。

如方田均稅法,亦先有行者,而不勝其弊。歐陽修初亦主均田,見文忠集卷百三。嗣乃謂其不便。祥長編一百九十二。其他如保甲等法,更需推行有漸,又必有善體法意之良吏。

其利弊全看實際吏治的情況。

熙寧六年張商英上五事札子謂:『陛下即位五年,更張改造者數十百事。其中法最大、議論最多者有五:曰和戎,曰青苗,曰免役,曰保甲,曰市易。和戎之策已效,青苗之令已行。惟免役、保甲、市易三者,有大利害焉。得其人而緩圖之,則為大利;不然則為大害。願陛下與大臣安靜休息,擇人而行之。苟一事未已,一事復興,終莫見其成矣。』張氏此言,可與上引范純仁說同看。新法利弊,盡在此中也。

如青苗、市易等,無論立法用意如何,並不是必須激急推行,不可復緩。安石為力持此等新法之推進,至不惜犧牲許多不應放過的人事上之助力,實在是他的失策。如歐陽修為竭力獎進王安石之前輩,司馬光為安石同時好友,程顥為很有意襄助安石的人,均不能與安石始終共事,實為安石失敗之最大原因。蘇軾奏論新法,謂:『臣非敢歷詆新政,苟為異論。如近日裁減皇族恩例,刊定任子條式,修營器械,閱習鼓旗,物議既允,臣安敢有辭?』時反對新法者大體皆君子,安石寬以圖之,未必無和衷共濟之路。所以當時人說他性情執拗,不曉事。唐介言安石『好學泥古』,孫固言安石『狷狹少容』,皆中其病。又說他只能做翰林學士,不該做宰相。此韓琦語。

熙寧七年四月,權罷新法,安石去位。八年二月復相,九年十月又去。以後神宗依然照着安石所定新法推行。至元豐八年神宗卒,先後一共不過十七年。即使舉朝一致,盡力推行,此等各項新制,均牽涉全國經濟民生,未必即可有穩固之基礎與確定之成效。何論其常在議論喧豗〔音灰〕、意見水火之中?而神宗一死,新法即廢。所以王安石新法的失敗,一部分是行政技術上的問題。

安石未免自視過高。

反對他的,他便罵他們『不讀書』。安石初相,爭新法,議論不協,安石曰:『公輩坐不讀書耳。』說他們是『流俗』。安石告神宗:『陛下欲以先王正道勝天下流俗,故與天卜流俗相為重輕。流俗權重,則天下之人歸流俗。陛下權重,則天下之人歸陛下。』神宗信之,故益依安石,不顧群情矣。又固執不受人言。當時謂安石有『天變不足畏,祖宗不足法,議論不足恤』之狂論。

而結果為群小所包圍,當時批評安石者大致如此。

至於如呂誨等遽〔音聚〕罵安石為大奸大詐,時新法尚未行,即司馬光等亦覺呂誨彈之太過,宜乎不足以動神宗之信託。

安石的最大弊病,還在僅看重死的法制,而忽視了活的人事。

依照當時情祝,非先澄清吏治,不足以寬養民力。非寬養民力,不足以厚培國本。非厚培國本,不足以遽希武功。安石的新政,一面既忽略了基本的人的問題,一面又抱有急功速效的心理。在國內新政措施全無頭緒的當日,卻同時引起邊釁,對外便覬開疆用武。此亦安石看事太易處。因此更是加意聚斂,而忽略了為國家的百年長計。

熙寧元年,富弼入覲〔音進〕,神宗問邊事,弼曰:『願陛下二十年口不言兵。』時神宗年二十,方銳意有為,聞弼語,為之默然。安石相,始務拓境。神宗問王韶邊費,安石喻韶不必盡對。然自王韶開熙河,種諤開綏州,而徐熙卒有永樂之敗。事在元豐五年。史稱:『官軍、熟羌、義保死者六十萬人,錢、粟、銀、絹以萬數者不可勝計。帝臨朝痛悼,而夏人亦困弊。』對遼則割讓河東地七百裏。事在熙寧八年。惟先有意於邊功,遂不期而亟亟於聚斂耳。

南宋時,陳亮評安石新政,從宋代建國的本原立論,可謂中其癥結。

亮謂:『唐自肅、代以後,上失其柄,藩鎮自相雄長,卒以成君弱臣強,正統數易之禍。藝祖皇帝興,藩鎮拱手以趨約束,列郡各得自達於京師,兵皆天子之兵,財皆天子之財,郡、縣不得以一事自專。二百年太平之基,從此而立。然契丹遂得以猖狂恣睢,與中國抗衡。慶曆諸臣,亦嘗憤中國之勢不振矣,而其大要則使群臣爭進其說,更法易令,而廟堂輕。嚴按察之權,邀功生事,而郡、縣又輕。豈惟於立國之勢無所助,又從而朘〔音娟〕削之。卒發神宗皇帝之大憤,王安石以正法度之說,首合聖意。其實欲藉天下之兵,盡歸朝廷,別行教閱以為強。括郡、縣之利,盡入朝廷,別行封樁以為富。彼蓋不知朝廷立國之勢,正患文為之太密,事權之太專;郡、縣太輕於下,而委瑣不足恃;兵財太關於上,而重遲不易舉,而安石竭之不遺餘力,不知立國本末,真不足以謀國也。』

但安石新政,雖屬失敗,畢竟在其政制的後面,有一套高遠的理想。

舉要言之,約有三項。如保甲制度等,則欲造成一個兵農合一,武裝自衛的社會。方田、青苗、均輸、市易制度等,則欲造成一個裁抑兼併,上下俱足的社會。興學校、改科舉制度等,別欲造成一個開明合理,教育普及的社會。安石自謂『經術所以經世務』,又勸神宗『為治首擇術,當法堯舜,何必唐太宗』,正在此等處也。

這一種理想,自有深遠的泉源,決不是只在應付現實,建立功名的觀念下所能產生。

因此在王安石新政的後面,別有所謂『新學』。

於是有所謂三經新義之頒行。王氏詩、書、周禮注,稱『三經新義』。劉靜春謂:『王介甫不憑註疏,欲修聖人之經;不憑今之法令,欲新天下之法;可謂知務。後之君子,必不安於註疏之學,必不局於法令之文。此二者既正,人才自出,治道自舉。』按:宋學實盡於劉之二語。

安石的新政雖失敗,而新學則不斷的有繼起者。

安石新法,雖為同時反對,其新經義,則雖同時政敵,亦推尊之。司馬光只謂其『不合以一家之學,蓋掩先儒』而已。劉摯亦謂:『王安石經訓,視諸儒義說,得聖賢之意為多。』呂陶亦謂:『先儒傳注未必儘是,王氏之解未必盡非。』時國子司業黃隱覬時迎合,欲廢王氏經義,竟大為諸儒所非。事在元祐年十月。蓋就大體言,則當時反對新政諸人,固自與安石仍在同一立場也。

直到朱熹出來,他的四書集注,成為元、明、清三代七百年的取士標準。其實還是沿着王安石新經義的路子。

范仲淹、王安石革新政治的抱負,相繼失敗了,他們做人為學的精神與意氣,則依然為後人所師法,直到最近期的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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