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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宗法封建到新軍國之種種變遷

國史大綱作者:錢穆發布:一葉知秋

2020-10-12 10:15

二、從宗法封建到新軍國之種種變遷

從春秋以前之宗法封建,轉移到戰國時代之新軍國,相應而起的,有政治、社會各方面激劇之變動。

第一是郡縣制之推行,政府直轄下的郡縣,代替了貴族世襲的采地。

郡縣制已見於春秋。晉自曲沃篡統,獻公患桓、莊族逼,盡殺群公子;驪姬之亂,又詛『無畜群公子』,故晉無公族。而並地日大,於是,遂行縣制。僖公二十五年,晉文公『問原守於寺人勃鞮』,僖三十三年,齊襄公『以先茅之縣賞胥臣』,皆其證。及頃公時,六卿弱公室,又盡滅公族,分其邑為十縣,各令其子為大夫。左昭五年,楚薳〔wěi〕啟疆言:『韓賦七邑,皆成縣。』又曰:『因其十家九縣,長轂九百,其餘四十縣,遺守四千。』則晉制一縣出兵車一百乘,大率萬戶方百里為一縣,則十戶而出長轂一乘也。則晉之推行縣制已久,故三家分晉,即變成新的郡縣國家。如吳起為西河守,西門豹為鄴令。楚亦久行縣制,宣十一年,『縣陳。』十二年,鄭伯出降,曰:『使改事君,夷於九縣。』蓋內廢公族,外務兼併,為封建制破壞、郡縣制推行之兩因。郡則其先為邊方軍區,較縣為小。周書作雒〔luò〕:『千里百縣,縣有四郡。』四郡蓋指百里之四邊也。故趙簡子之誓曰:『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及後邊郡日見大,腹縣日見小,甘茂言於秦王曰:『宜陽,大縣也,上黨、南陽,積之久矣,名之曰縣,其實郡也。』亦為軍國進展應有之現象。

郡縣政令受制於中央,郡縣守令不世襲,視實際服務成績為任免進退,此為郡縣制與宗法封建性質絕不同之點。自此貴族特權階級分割性之封建,漸變而為官僚統治之政府。

故相隨於郡縣制度而起者,第一即為貴族世卿與游仕勢力之更迭。

宗法封建時代,君權未能超出於宗族集圍之上。故君、卿、大夫之位,相去僅一間,孟子:『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又上士、中士、下士,凡六等。』君位廢立,常取決於卿、大夫之公意。公羊隱元年:『諸大夫扳隱而立之。』左定元年:『若立君,則有卿士、大夫輿守龜在。』國語:『厲王虐,國人逐王。』左傳:『晉惠公虜於秦,國人卜立其太子圉。』盂子:『貴戚之卿,君有過,諫不聽,則易位。』周禮有『致萬民詢國危、詢國遷、詢立君』此種改變,一在君位繼承法之漸趨確定,一在兼併與郡縣之日漸推行。郡縣制的國家,則君權漸脫親屬關係之束縛,並非以一宗族建國。一面是君權之演進,而又一面則是游仕之得勢。戰國游仕分析,一大學者及其弟子,如荀卿、李斯等。二庶孽公子及先世仕宦,如商鞅、樂毅等。三資產在中人以上,如吳起、呂不韋等。四貧士,如張儀、范睢、虞卿等。五賤臣下吏,如申不害、趙奢等。要之非親屬貴族。貴族地位降低,世臣消滅,君位轉尊,實為郡縣新國家一要征。

其次,則有軍民之漸趨分治。

翟璜曰:『君魏文侯。欲伐中山,臣進樂羊。中山已拔,無使守之,臣進李克。』將軍與守臣之分職特派,此即軍民分治之見端。封建時代貴族即軍長,無此分別也。

又有食祿之新制度。

既不與采邑,則官吏必食祿。魏成子為文侯親弟,『食祿千鍾』,則亦無封土矣。史記趙奢傳:『奢,趙之田部吏,收租稅,平原君家不肯出,趙奢以法治之,殺平原君用事者九人。曰:「縱君家不奉公則法削,法削則國弱。諸侯加兵,君安得有此富?」平原君賢之,言於王,使治國賦。』據此則戰國貴族縱有封邑,仍必向公家納租稅,與春秋封建采邑不同。亦與漢代封邑制有別。

食祿者必受職,其有祿無職者,則惟當時之養賢制為然。

此始於魏文侯之於子夏、田子方、段干木之倫,而極盛於齊之稷下制度,為尚賢觀念代親親貴貴而起之徵象。

第二是井田制之廢棄。

古者方百里為大國,百里之地有城郭邑落、山澤林藪、封疆棄地,不能盡墾。即盡墾,亦不過萬井,九百萬畝。其間尚有君、卿、大夫、士等諸級,各有分地。則百里大侯,有田無多,亦如後世一業主。其民若今之佃戶。分田選受,並非難事。即如近世一墾牧公司,圈地招墾,亦必均派一家若干畝,不令隨便多少。故封建制度下之農民無兼併,無貧富。若已有兼併貧富,則封建制亦復失其存在矣。欲明古代井田制度之真相,必先了解古代封建國家之規模。〔已詳前篇。〕井田乃是一種小方格塊內之劃分,周禮所言,則大整塊千萬頃耕土,已非封建時代之形態也。

分封貴族之采地漸次取消,則直屬國家之耕土漸次擴大,於是以前貴族圈地分區小規模的井地,不得不解放為整塊的農田。

商鞅廢井地而開阡陌封疆,『阡陌』即是大田岸,『封疆』猶如大圍牆,為古代貴族封建分割性之主要標幟。一方方的井地,相互隔絕在此種格子線之里。現在政治上已由封建變為郡縣,自可打開格子線,剷除田岸圍牆,化成一片。此即李悝『盡地力』之教。

大整塊農田之形成,即是封建井地之破毀也。此外尚別有促成之原因。一、人口之繁殖。左襄十年:『子駟為田洫,司氏、堵氏、侯氏、子師氏皆喪田焉。』襄三十年:『子產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廬井有伍。一年興人誦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疇而伍之。孰殺子產,吾其與之。」三年又誦之,曰:「我有子弟,子產誨之;我有田疇,子產殖之。子產而死,誰其嗣之?」』此必鄭國地狹民稠,故已漸破棄井田之格子線,乃至于田無封洫,廬井不伍,而子產為之整頓也。二、耕器之進步。孟子云:『許子以鐵耕乎?』以鐵耕,則一夫之治田能力隨之增大。國策:『秦以牛田通水糧。』牛耕,春秋晚期已有,〔如孔子弟子司馬耕,字牛〕亦到戰國而漸盛。三、水利工程灌溉事業之發達。如魏有西門豹、〔文侯時。〕白圭、〔惠王時。〕史起。〔襄王時。〕秦有李冰、〔孝文王時。〕鄭國。〔一始皇時。〕周禮遂人所記遂、溝、洫、滄、川等制度,亦是井田制破棄以後,大規摸水利網之描寫也。其先所謂井田,『井』或乃灌溉單位,八家共一井,即是一井之灌溉量也。〔公羊傳有此說。〕

井田制度之破壞,另一原因,則在稅收方法之改變。

大抵最先有一種公田制的『助』法。

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田所入歸公,私田所入歸私。 此制度之最要意義,厥為田畝所有權之全屬於貴族封君。所謂『四封之內,莫非王土;食土之毛,莫非王臣』也。方方正正的一井九百畝,此為一種標準的敘述。制度皆有活變,記載則不能盡詳。其實一井盡可為七百畝、八百畝或一千畝。一井之內,主要者為公田。依理言之,正因助耕公田,始得享有其私田之收穫。此乃為一種僱傭性質,如近代為富家看守墳墓而得耕食其墓地田也。其時貴族特置農稷之官,頒歷明時,辨土壤,擇谷種,教稼恤農,巡野督耕。如周官大司徒、司稼、草人、庶氏、剪氏、赤友氏、蟈氏、壺涿氏諸官,可覘其消息。呂氏春秋有任地、辨土、審時諸篇,即古代農稷之官之農學也。蓋正因視四封之內皆其私物,故勤懇教督。而農民智昧力弱,失卻貴族之指導扶助,亦無以善其私田。若叛離此封疆邱邑之外,則茫茫禹跡,夷狄禽獸,縱橫交遍,更非家人夫婦生活之區。因此貴族、農民在此制度下相安於一時。

其次,則為『履畝而稅』。

履畝而稅者,廢公田,轉就私田徵稅,視其田畝之實收而抽收額定之比率。周禮地官司稼所謂『巡野觀稼,以一年之上下出斂法也。』此相當於盂子所謂『徹』。至『貢』法,則只就數年中數立一稅額,較更簡單。論語:『魯哀公問:「年飢,用不足,如之何?」有若曰:「曷徹乎?」哀公曰:「一,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也?」』其時魯已用田賦,賦與稅為二。有若欲哀公因歲飢薄斂,故曰:『民不足,君孰與足?』孟子言貢、助、征三制,皆非憑空私造;惟附會之夏、商、周三代,則誤。蓋貴族階級田畝日廣,則生活日奢淫,志行日懶惰,不肯再理農事。而農民階級則智慧日開,能力日強,於是各自盡力於私田,而公田收成轉惡。此亦公羊說。於是乃廢去公田,履畝而稅。如是則不必方里而井,亦不必嚴格還受。雖便於大數量之徵收,而已為井田制度破棄之先聲矣。春秋宣十五年,『初稅畝』,此即履畝而稅也?魯國如此,各國先後可推。云『初』稅畝,則其先不然,故知應為公田而助矣。

履畝而稅,則可以只認田,不認人,於是民田得自由買賣,而土地所有權,無形中轉移,成為耕者所自有,而兼併亦隨之而起。或謂:助法時期,公田外之土地,為村落所公有,及至履畝而稅,則田土盡歸公有。然履畝而稅,則耕者可以活動。八家共一井,則死徒不出鄉,同井相助,耕者無活動餘地。又公田為助之制度下,田裡不鬻,一家百畝。履畝而稅,則耕者各自獨力經營,可以超過百畝之上。故履畝而稅,確為自由私產形成之先聲也。

第三則為農民軍隊之興起。

封建時代,貴族為采邑之大地主,同時亦即成一武裝集團。

春秋時代軍隊之組織,即本族制。城濮之戰,晉有『中軍公族』;鄢陵之戰,楚有『中軍王族』。楚若敖氏有『六卒』,晉『樂、范以其族夾公行』,可見一軍隊即一宗族也。『宗』指同一廟宇下祭祀,『族』指同一旗幟下作戰。

軍器製造,如車、如甲,及戰馬之養育等,皆為貴族保持地位之一種事業,平民無力參與。

鄭莊公伐許,『授兵於太宮』。衛懿公御狄,『使國人即城圈子中人,皆貴族也。受甲』。鄭子產『授兵登陴』。楚武王『授師子焉以伐隨』。事在莊四年,為楚用兵車之始。考工記:『兵車弋、殳、戟、矛四等。』吳子圖國篇:『長戟二丈四尺,短戟一丈二尺。此皆甲仗兵器不在民間之證。僖十五年,『晉作州兵』;昭四年,『鄭作邱賦』;成元年,『魯作邱甲』,皆是一種額外增賦,以造甲兵。然仍是貴族別使專匠造之,非民間自造也。

農民耕田納稅,遇戰事徵車、非戰車。牛,捉夫力,非甲士。謂之『賦』。農民只為軍隊中之附隨,並無正式編配入軍隊之權利與資格。

隨武子云:楚國『荊屍而舉,商、農、工、賈不敗其業』,此農不為軍也。城濮之戰有『輿人』,左襄公三十年有『輿尉』,淮南兵略訓云:『吏卒辨,兵甲治,正行伍,連什佰,明鼓旗,此尉之官也。收藏於後,遷舍不離,無淫輿,無遺輜,此輿之官也。』輿尉者,輿人之尉。僅稱『尉』,則軍尉。輿人即隨軍之輜重與夫力也。

貴族階級漸次奢侈安逸,國際戰爭漸次擴大劇烈,農民軍隊之編制,遂成一種新需要。車戰漸進而為步戰,即為貴族軍隊與農民軍隊交替之一種表記。

左傳所載諸大戰役,如秦、晉『韓』之戰,晉、楚『城濮』、『邲』、『鄢陵』之戰,晉、齊『鞍』之戰等,皆當時貴族式的戰爭,可說為一種藝術化的戰爭。即商禮的戰爭,楚子玉告晉文公,謂:『請與君之士戲〔hū〕,君憑軾而觀之,得臣與預目焉。』交戰如遊戲,真可到處此中情況。惟晉為御狄,已有步兵。僖二十八年,『晉侯作三行以御狄』是也。昭元年,『晉中行穆子敗無終及群狄於太原』,亦以步卒。『魏舒請毀車為行,荀吳之嬖人不肯即卒,斬以徇』,見車、徒有貴賤之分。鄭亦步兵,見隱四年、襄元年、昭十二年。至戰國則全以農民步兵為主。亦有騎兵,車戰遂變成不重要之地位。至是始有真賭生命之劇烈戰爭也。

三晉與田氏以大夫篡位,舊貴族失其地位,漸次設立以軍功得官之制度。

左哀二年,趙簡子誓眾:『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遂者得進仕,免者去廝役,此即商鞅『尚首功』之先聲。是役公孫龍以徒五百人宵攻鄭師。『徒』即平民軍隊也。蘇秦說齊:『三軍之良,五家之兵,進如鋒矢,戰如雷霆,解如風雨。』又荀子議兵篇:『齊人隆技擊,其技也,得一首,賜贖錙金,無本賞矣。』註:『斬首,雖戰敗亦賞,不斬首,雖戰勝亦不賞。是齊亦尚首功。五家之兵,疑猶秦之一甲首而隸五家。

吳起在楚,商鞅在秦,亦嚴行以軍功代貴族之新法。

起相楚,使封君三世,而收其爵祿,以撫養戰鬥之士。商頓相秦,所定二十級爵,即以代古者貴族五等封爵之制。此皆欲以戰士為新貴族也。

以前是貴族任戰士 ,現在是戰士為貴族。農民軍隊之配練與井田制之廢棄,為新軍國圖謀富強之兩要端,而即以促進宗法封建費族之崩潰。

第四是工商業大都市之發展。

春秋時,工商皆世襲食於官,蓋為貴族御用,非民間之自由營業。

左昭十六年,鄭子產告晉韓宣子:『我先君桓公與商人皆出自周,世有盟誓,相保至今。』晉語:『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隸食職,官宰食加。』昭二十二年,王室亂,『單子盟百工於平宮。百工叛,伐單氏之宮,敗焉。反伐之東圉。』杜註:『百工所在。洛陽東南有圉鄉。』故知工商皆居國中,世襲,食於官,僅去貴族一等也。

封建貴族漸漸崩漬,而自由經商者乃漸漸興起。

子貢『不受命而貨殖』,即自由經商也。其後如范蠡、段干木、白圭諸人,類皆賴藉政府上之地位,惟非貴族。而干商販之新事業。

舊貴族沒落,『商賈』與『軍人』二者代之而興。而商業大都市亦陸續興起。

自春秋以迄戰國中期,歷時三、四百年,人口繁殖,耕地日辟,游牧之戎狄漸次同化,或消滅,或避去,此疆彼界之封建,已變為壤地相連的幾個大國,此皆當時商業都市驟盛之原因也。舉其著者,如臨淄、邯鄲、大梁、郢、陶等。其間惟陶因交通關係,特殊發展,余皆各國之首都。是中國古代封建制度漸崩潰,而商業都市乃漸興起,非由商業都市興起而而封建制度崩潰乜。

大抵東方各國,漸從商業資本轉入文學游仕,始終獎勵農戰的國家惟有秦。秦以地勢關係,可以閉關不與東方通貿易。

因此竟以併吞東方。

第五是山澤禁地之解放。

與商業發展有相互關係者,尚有禁地解放一層,亦為當時一種極重要之變遷。

封建時代之貴族采邑,除井地外,一應山林藪澤,大概全列為禁地,農民惟有耕稼為生。

周官有山虞、林衡、川衡、澤虞,又有跡人、圃人等。皆掌山澤之守禁。齊語亦謂:『澤立三虞,』晏子春秋謂:『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澤之萑蒲,舟鮫守之。藪之薪蒸,虞侯守之。海之鹽蜃,祈望守之。』此乃貴族封地之私產。孟子所稱『文王之政,澤梁無禁』,晏嬰謂『山林陂澤,不專其利』,則皆一種理論也。

農民漸漸游離耕地,侵入禁地,尋求新生業,貴族不能禁阻。

其先目之為盜賊,如鄭子大叔『興徒兵以攻萑苻之盜』是也。昭二十年。攻之不能止,乃不得已而加以一種徵收。故『征商』之徵,即『征誅』之徵,古人目工商業為奸利者由此。秦漢政府『大司農』與『少府』分職,大司農掌田租,為國家公入,少府掌山澤之稅,為王室私入,亦由此種禁地觀念演變而來。

新生業之分化,與民間工業之進步,亦為自由商業促進之一因。

如捕魚、煮鹽、燒炭、採鐵、鑄錢、伐木,種種新生產事業,皆由農民侵入禁地而始有。

第六是貨幣之使用。

因商業發展而貨幣之使用遂興,亦為一新形態。

左傳所所記列國君臣相饋贈、賄遺、贖罪、納懼,大抵為車馬錦璧鐘鼎寶玩,乃至女妾樂師而止,絕無以黃金貨幣相投報者;有之,皆自戰國始。六國表秦惠文王二年『始行錢』,距春秋末已一百五十五年。蓋其時東方諸國已先有錢貨,齊、燕刀幣,三晉布幣,楚鬼臉錢,近代出土極多。

總之春秋以至戰國,為中國史上一個變動最激劇的時期。政治方面,是由許多宗法封建的小國家,變成幾個中央政權統一的新軍國。社會方面,則自貴族御用工商及貴族私有的井田制下,變成後代農、工、商、兵的自由業。而更重要的,則為民間自由學術之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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