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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記下第廿一(六)

禮記正義作者:李學勤發布:一葉知秋

2020-10-1 12:18

疏衰之喪.既葬.人請見之則見.不請見人.小功.請見人可也.大功不以執摯.唯父母之喪.不辟涕泣而見人.言重喪不行求見人爾.人來求見己.亦可以見之矣.不辟涕泣.言至哀無飾也.〇辟音避.注同.

文疏『疏衰』至『見人』
正義曰:此一節明在喪與人相見之義.
『小功.請見人可也』者.輕.可請見於人.然言小功可.則大功不可也.此小功文承疏衰.既葬之下.則此小功亦謂既葬也.凡言見人者.謂與人尋常相見.不論執摯之事.故云父母之喪.不辟涕泣而見人.是尋常相見也.而皇氏以爲見人謂執摯相見.若然.父母之喪.豈謂執摯見人乎.皇氏則非也

三年之喪.祥而從政.期之喪.卒哭而從政.九月之喪.既葬而從政.小功緦之喪.既殯而從政.以【王制】言之.此謂庶人也.從政.從爲政者.教令謂給繇役.〇期音基.繇音遙.本又作傜.曾申問於曾子曰:『哭父母有常聲乎.』曰:『中路嬰兒失其母焉.何常聲之有.』嬰.猶鷖彌也.言其若小兒亡母啼號.安得常聲乎.所謂哭不偯.〇鷖.於奚反.彌.五兮反.一音迷.啼.徒奚反.本又作諦.同.號.徐本作唬.胡刀反.偯.於豈反.下同.【說文】作 㥋.

文疏注『以王』至『繇役』
正義曰:按【王制】云:『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齊衰大功.三月不從政.』此云『期之喪.卒哭而從政.九月之喪.既葬而從政』.與【王制】不同者.此庶人.依士禮.卒哭與既葬同三月.故【王制】省文.總云『三月』也.若大夫.士三年之喪期不從政.是正禮也.卒哭.金革之事無辟.是權禮也

卒哭而諱.自此而鬼神事之.尊而諱其名.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與父同諱.父爲其親諱.則子不敢不從諱也.謂王父母以下之親諱.是謂士也.天子.諸侯諱群祖.母之諱.宮中諱.妻之諱.不舉諸其側.與從祖昆弟同名.則諱.母之所爲其親諱.子孫於宮中不言.妻之所爲其親諱.夫於其側亦不言也.孝子聞名心瞿.凡不言人諱者.亦爲其相感動也.子與父同諱.則子可盡曾祖之親也.從祖昆弟在其中.於父輕.不爲諱.與母.妻之親同名重.則諱之.

文疏『卒哭而諱』至『則諱』
正義曰:此一節論親戚死亡諱辟名之事.各隨文解之.
『卒哭而諱』者.謂卒哭之前.猶以生禮事之.卒哭之後.去生漸遠.以鬼道事之.故諱其名.
『王父母』者.謂父之王父母.於己爲曾祖父母.正服小功.不合諱也.以父爲之諱.故子亦自於父而諱之.『兄弟』者.是父之兄弟.於己爲伯叔.正服期.父亦爲之期.是子與父同是有諱也.『世父.叔父』者.是父之世父.叔父.於己是從祖也.正服小功.不合諱.以父爲之諱.故己從父而諱.『姑』者.謂父之姑也.於己爲從祖姑.在家正服小功.出嫁緦麻.不合諱.以父爲之諱.故己從父而諱.『姊妹』者.謂父之姊妹.於己爲姑.在家正服期.出嫁大功九月.是己與父同爲之諱也.
『子與父同諱』者.言此等之親.子之與父同爲之諱

註疏『父爲』至『群祖』
正義曰:云『父爲其親諱.則子不敢不從諱也』者.謂父之王父母.世父.叔父及姑等於己小功以下.不合諱.但父爲之諱.故子不敢不從諱.其父之兄弟及姊妹己爲合諱.不假從父而諱.鄭此注者.據己不合諱者而言之也.
『謂王父母以下之親諱.是謂士也』者.此士者.謂父身也.以父身是士.故諱王父.若是庶人子.不逮事父母.則不諱王父母也.直云『王父母以下』足矣.復云『之親諱』者.父之世父.叔父與姑等皆是王父所生.今爲之諱.故云『王父母以下之親諱』也.
『天子諸侯諱群祖』者.以其『天子七廟.諸侯五廟』.故知諱群祖

文疏『母之諱.宮中諱』者.謂母所爲其親諱.其子於一宮之中.爲諱而不言也.
『妻之諱.不舉諸其側』者.謂妻諸親之諱.其夫不得稱舉其辭於其妻之側.但不得在側言之.則於宮中.遠處得言之也.
『與從祖昆弟同名.則諱』者.謂母與妻二者之諱與己從祖昆弟名同.則爲之諱.不但宮中.旁側.其在餘處皆諱之

註疏『子與』至『諱之』
正義曰:云『子與父同諱.則子可盡曾祖之親也』者.父爲王父諱.於子則爲曾祖父之伯叔及姑.則是子曾祖之親.故云『子與父同諱.則子不盡曾祖之親也』.前經所云者是也.
『從祖昆弟在其中』者.從祖昆弟共同曾祖之親.故云『在其中』.
『於父輕.不爲諱』者.從祖昆弟於父言之.是父之同堂兄弟子也.父服小功.不爲之諱.己又不得從父而諱.若『與母.妻之親同名重.則諱之』.重.謂重累.謂母.妻諱與從祖昆弟名相重累.則諱之.不但爲母.妻而諱.若從祖昆弟身死.亦爲諱.故云於父輕.不爲之諱.與母.妻之親同名重.則諱之.觀檢注意.是爲從祖昆弟諱而生文也

以喪冠者.雖三年之喪可也.既冠於次.入哭踴三者三.乃出.言雖者.明齊衰以下.皆可以喪冠也.始遭喪.以其冠月.則喪服因冠矣.非其冠月.待變除卒哭而冠.次.廬也.雖.或爲唯.〇冠.古亂反.下及注皆同.三.息暫反.

文疏『以喪』至『乃出』
正義曰:自此以下.明遭喪冠取之節.今各隨文解之.
『以喪冠者.雖三年之喪可也』者.謂將欲加冠而值其喪.則當成服之時.因喪服加冠.非但輕服得冠.雖有三年重喪亦可爲.因喪服而冠.故云『可也』.
『既冠於次』者.此謂加冠於廬次之中.若齊衰以下.加冠於次舍之處.
『入哭踴三者三.乃出』者.謂既冠之後.入於喪所.哭而跳踴.謂每哭一節而三踴.如此者三.凡爲九踴.乃出就次所

註疏『言雖』至『廬也』
正義曰:經云『雖三年之喪可也』.故知三年以下.皆得因喪而冠也.
『始遭喪.以其冠月.則喪服因冠矣』者.知當冠月則喪服因冠者.以【曾子問】云:將冠子未及期日而有齊衰.大功.小功之喪.則因喪服而冠.言未及期日.期及月.可知但未及冠之日耳.以此言之.知冠月則可冠也.
『非其冠月.待變除卒哭而冠』者.按【夏小正】二月『綏多士女』.是冠用二月.假令正月遭喪.則二月不得因喪而冠.必待變除受服之節乃可冠矣.
『次廬也』者.據重服而言也

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婦.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此皆謂可用吉禮之時.父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嫁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婦.己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妻.必偕祭乃行也.下殤小功.齊衰之親.除喪而後可爲昏禮.凡冠者.其時當冠.則因喪而冠之.〇取.七住反.又如字.

文疏『大功』至『不可』
正義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者.末謂卒哭之後.謂已有大功之喪.既卒哭.可以冠子.嫁子也.
『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婦』者.謂父有小功.喪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婦.『大功之末』.雲身不雲父.『小功之末』.雲父不以身.互而相通.是嫁及冠.於身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小功之末.非但得冠子.嫁子.復可取婦.所以取婦必在小功之末者.以取婦有酒食之會.集鄉黨僚友.涉近歡樂.故小功之末乃可得爲也.
『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者.以前文云『父小功之末.可以取婦』.恐己有小功.於情爲重.不得冠.取.故云己身雖同有小功.既卒哭之後.可以冠.取.此文云『既卒哭』.明上云『末』者.並卒哭後也.
『下殤之小功則不可』者.謂其餘小功可以冠.取.若本服齊衰下殤.降在小功者.則不可.不可者.不可冠.嫁也.以本服是齊衰.重故也.若其長殤.中殤之大功者.庾氏注【要記】云『卒哭之後.則得與尋常大功同.於大功之末.可以身自冠.嫁.所以然者.雖本期年.但降在大功.其服稍伸.故得冠.嫁也』.賀氏云:『小功下殤.本是期親.以其重.故不得冠.取.』推此而言之.降在大功.理不得冠.嫁矣.今謂齊衰下殤尚不可冠.取.而況齊衰長殤.中殤.降在大功.何可冠.嫁.庾記非也.今從賀義

註疏『父大』至『冠之』
正義曰:『父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嫁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婦』者.以經文大功據己身.小功據其父.今鄭同之.謂父及己身俱有大功之末.小功之末.故又注云『己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妻』.是父子同也.
『必偕祭乃行也』者.偕.俱也.父是大功之末.己亦是大功之末.乃得行此冠子.嫁子.父小功之末.己亦小功之末.可以嫁取.必父子俱然.乃得行事.故云『必偕祭乃行』.知父子俱大功小功者.若姑及姊妹出適.父子俱爲大功.若從祖兄弟.父爲之小功.己亦爲之小功.是父子其服同也.若父有齊衰.子有大功.則不可.若父有大功.子有小功.可以冠.嫁.未可以取婦.必父子俱有小功之末.可以取婦.若父是小功.己在緦麻.灼然合取可知.又按正本云『必偕祭乃行』者.言爲諸吉禮.必待祭訖乃行也.
『下殤小功.齊衰之親.除喪而後可爲昏禮』者.言除訖可爲昏禮.則未除喪不可爲昏禮.經云『小功則不可』者.唯謂昏也.其冠.嫁則可也.
『凡冠者.其時當冠.則因喪而冠之』者.鄭以經雲大功.小功之末.可以吉冠.則大功.小功之初.當冠之時.則因喪服而冠矣.前經云『以喪冠者.雖三年之喪可也』者.特據重服喪中可冠.恐輕服大功.小功者在喪不合冠.故鄭於注特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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