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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纪(三)

古本竹书纪年辑证作者:方诗铭,王修龄发布:一叶知秋

2020-9-11 19:13

二一

《竹书》:郑弃其师。《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竹书纪年》:郑弃其师。《新唐书·刘贶传》

《史通·惑经》亦引“郑弃其师”,云:“出《琐语·晋春秋》”,是此既见《纪年》,又见《琐语》。《春秋·闵公二年》:“郑弃其师”,与《纪年》同。《存真》、《辑校》列于晋献公十七年。

二二

《竹书纪年》曰:晋献公十有九年,献公会虞师伐虢,灭下阳。虢公丑奔卫。献公命瑕父、吕甥邑于虢都。《水经·河水注》

《纪年》:晋献公会虞师伐虢,灭下阳。《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己注,见本书附录。

《春秋·僖公二年》:“虞师、晋师灭下阳。”《左氏》“下阳”,《公羊》、《穀梁》皆作“夏阳”。《存真》列“虢公丑奔卫”以下于晋献公二十二年,当据《左传·僖公五年》:“冬十二月丙子朔,晋灭虢,虢公丑奔京师。”《辑校》并列入十九年。现从《辑校》。

二三

《纪年》:重耳出奔。《史通·惑经》

《史通·惑经》:“且案汲冢竹书《晋春秋》及《纪年》之载事也,如‘重耳出奔’、‘惠公见获’,书其本国,皆无所隐。”《晋春秋》即《琐语·晋春秋》,是《纪年》、《琐语》二书皆载此事。

《左传·僖公四年》:“重耳奔蒲。”《存真》、《辑校》据此列于晋献公二十一年。

二四

《竹书纪年》:晋献公二十五年正月,翟人伐晋,周阳有白兔舞于市。《水经·涑水注》

永乐大典本、朱谋㙔本皆作“周”,全祖望、赵一清、戴震校本同。杨守敬《水经注疏》卷六作“周阳”。案《水经》云:“西过周阳邑南。”作“周阳”者是。《存真》、《辑校》皆作“周阳”。

二五

《竹书纪年》:穆公十一年,取灵邱。董逌《广川书跋》卷四

《竹书纪年》:穆公十一年,取灵邱。《古文苑》卷一注引王顺伯《诅楚文跋》

《存真》、《辑校》列于晋惠公二年。王顺伯跋云:“‘亚驼’即呼沱河。顾野王考其地在灵丘,《竹书纪年》穆公十一年取灵丘,故亚驼自穆公以来为秦境也。”《书跋》同则《纪年》之文疑出顾野王《舆地志》所引。本辑断限迄于北宋中,厚之为乾道进士,董逌亦靖康间人,以所引《纪年》似转引而来,姑次于此。

二六

《竹书纪年》:陨石于宋五。《史通·惑经》

《春秋·僖公十六年》:“春王正月戊申朔,陨石于宋五。”与《纪年》同。《存真》、《辑校》列于晋惠公六年。

二七

《纪年》:惠公见获。《史通·惑经》

据《史通·惑经》,此条亦见《琐语·晋春秋》。《春秋·僖公十五年》:“十有一月壬戌,晋侯及秦伯战于韩,获晋侯。”即此事。《存真》、《辑校》列于晋惠公六年。

二八

《汲郡竹书纪年》曰:晋惠公十五年,秦穆公率师送公子重耳,涉自河曲。《水经·河水注》

永乐大典本、朱谋㙔本皆作“十五年”。赵一清校本引沈氏说:“晋惠公以十四年卒,无十五年......《涑水篇》误同。”戴震校本仍作“十五年”,《涑水注》所引见下条则改作“十四年”。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云:“‘十五年’,诸本从《左传》、《史记》文作‘十四年’,甚误。案《春秋》经文,里克弑其君卓,在鲁僖公十年正月,以夏正言之,则九年之十一月也。国君逾年改元,而晋用夏正,则鲁僖公之十年三月,即晋惠公之元年正月矣。至僖公二十四年冬,经始书曰‘晋侯夷吾卒’。通计之,是惠公在位实十五年。《外传·晋语》亦云‘十五年十月惠公卒’,而《水经》《河水》、《涑水》二注引《纪年》亦皆有晋惠公十五年之文。唯《左氏内传》误以惠公之卒系于僖公二十三年,又误以秦纳重耳事系于僖公二十四年春正月,史迁作《世家》、《年表》从其说。而世之为左学谀迁书者遂奉其误而不悟......今据《春秋》、《国语》及《水经注》文改正。”杨守敬《水经注疏》卷四从雷说,于河水、涑水二注皆作“十五年”。

赵绍祖《竹书纪年校补》卷二、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皆以惠公无十五年,当为十四年之误。《存真》作“十四年”,云:“‘四’,一作‘五’,误也。”《辑校》仍作“十五年”。

二九

《竹书纪年》云:晋惠公十有五年,秦穆公率师送公子重耳,围令狐、桑泉、臼衰,皆降于秦师。狐毛与先轸御秦,至于庐柳,乃谓秦穆公使公子絷来与师言,退舍,次于郇,盟于军。《水经·涑水注》

永乐大典本、朱谋㙔本皆作“十有五年”,戴震校本改作“十四年”。《存真》作“十四年”,《辑校》作“十五年”。参上条。《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戊,见本书附录。

三〇

《纪年》:周襄王会诸侯于河阳。《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春秋·僖公二十八年》:“冬,天王狩于河阳。”即此事。《存真》、《辑校》列于晋文公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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