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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六回 仁嚴兼濟 治軍風範

岳飛新傳作者:王曾瑜發布:華夏士子

2020-8-19 21:40

岳飛自建炎三年獨立成軍後,一直以『紀律嚴明,秋毫不犯』,【1】『兵不犯令,民不厭兵』,【2】而著稱於世。岳飛在軍界初露頭角之際,給人印象最深的,尚不是戰功,而是軍紀。岳飛於紹興元年曾對張俊說:

『用兵者無他,仁、信、智、勇、嚴五事,不可不用也。有功者重賞,無功者重罰,行令嚴者是也。』【3】

關於為將之『五德』,並非岳飛的發明,在【孫子】兵法中早已有之。孫武說:

『將者,智、信、仁、勇、嚴也。』【4】

岳飛將『五德』的次序有所調整,而將『仁』字放在第一位,應是受儒家思想的影響。岳飛在奏中曾說:

『臣聞正己然後可以正物,自治然後可以治人。』【5】

岳飛治軍,主要還是以『廉』字『正己』『自治』,以『仁』和『嚴』字『正物』『治人』。

岳飛的出身和經歷,使他熟知百姓受軍隊欺壓,士卒受將領凌虐的痛苦,對腐敗的軍政和軍風深惡痛絕。他不惜用鐵的手段,以維護軍隊的紀律和聲譽。岳飛的部眾原來大都是『四方亡命、樂縱、嗜殺之徒』,所以能『奉令承教,無敢違戾』,【6】主要只能憑藉刀斧棍棒之威。

紹興元年,岳飛討伐李成,途經徽州,有百姓控告他舅父姚某『騷擾』。岳飛當着姚氏的面,責備舅父說:

『舅所為如此,有累於飛,飛能容,恐軍情與軍法不能容。』

姚氏也對她所鍾愛的弟弟作了一番規勸。不料姚某懷恨在心,有一回竟向岳飛施放冷箭,射中鞍橋。岳飛將姚某擒獲,『自取佩刀破其心』,並向老母解釋說:

『若一箭或上或下,則飛死矣。飛為舅所殺,母雖欲—日安,不可得也。所以中鞍橋者,乃天相飛也。今日不殺舅,他日必為舅所害,故不如殺之。』

姚氏也覺得此說有理,就此罷休。【7】岳飛平時雖『恂恂若一書生』,【8】畢竟還保留着赳赳武夫的粗豪本色。

紹興二年破曹成時,岳家軍基本上是北方人,冒着荊湖和廣南的酷暑,負荷衣甲、糧食和兵器,奔襲數千里,使很多人感到『艱辛勞苦』,難以忍受,以至有四百七十八名官兵逃亡。其他部分宋軍乘機招羅逃亡者,以擴大實力。岳飛認為此風不可長,上奏宋廷,要求在各支軍隊中『根緝收捉』逃亡者,『押赴飛軍前,對眾依軍法號令』,使別人『不敢仿效逃竄』。宋廷為此下令,凡逃亡的使臣設賞錢三百貫,效用和軍兵設賞錢一百貫,以獎勵告發和搜捕。【9】南宋初年,各軍戰士大致有使臣、效用和軍兵三等。使臣為低品武官,因立戰功而授官者甚多,統兵官名額有限,以至有官為正七品武翼大夫至武功大夫,通稱『諸司正使』,官位更高於使臣,也只能『執長行身役』,即作為普通戰士。【10】

岳飛為維護軍紀,有時也儘量使軍人和百姓不接觸或少接觸,『每屯數萬眾,而市不見一卒,惟閱試振旅,則人始幸觀之』。【11】每到一地,岳飛『必自從十數騎周遭巡歷』,檢查軍紀的執行情況。【12】有一次行軍,岳飛發現一所新蓋的店屋上缺少一片茅草,便立即傳問店主。店主說,軍隊並未打擾百姓,屋頂上本來就缺一片茅草。岳飛不信,下令追查,終於找到一個馬軍。他承認正在店中飲食,聽說岳飛將至,急於上馬,不慎掣下一束茅草。店主全家為之哭泣求情,才免於處斬,而責打一百軍棍。【13】岳家軍行經鄉村,一般都露宿在民戶門外,百姓開門接納,兵士也不敢進屋。早晨啟程時,民家屋外堆放的草葦依然如舊而不亂。【14】紹興三年,岳飛赴吉州和虔州『征群盜』,經廬陵縣,一些軍士借宿廛市的民家。天明以後,便主動為主人灑掃門宇,洗滌盆盎,然後整裝出發。吉州知州要為岳飛餞行,不料他已混雜在偏裨之中,不辭而別。【15】

岳飛以嚴格的軍法約束其官兵,『有踐民稼,傷農功,市物售直不如民欲之類,其死不貸』。『取人一錢者,必斬』。有一個兵士因為取民家一縷麻,束縛芻草,岳飛追查盤問後,立即將他斬首。有個兵士向湖口縣人項某購買薪柴,項某『愛其不擾』,自願少收二文錢,這個兵士一定不肯,說:

『吾可以二錢易吾首領耶?』【16】

經過成年累月嚴格軍紀的實踐,岳家軍逐漸概括出兩句著名的口號:

『凍殺不拆屋,餓殺不打虜。』【17】


【1】【金佗續編】卷1高宗手詔。

【2】【金佗稡編】卷1高宗手詔。

【3】【會編】卷207【岳侯傳】,【金佗稡編】卷9【遺事】大致應是抄錄【岳侯傳】。【4】吳九龍、楊炳安、吳如嵩,穆志超、黃朴民先生【孫子校釋·計篇】。

【5】【金佗稡編】卷15【辭男雲特轉恩命第四札子】。

【6】【金佗稡編】卷9【遺事】。

【7】【會編】卷144,【要錄】卷41紹興元年正月己酉。

【8】【金佗稡編】卷9【遺事】,【金佗續編】卷14【忠愍諡議】,卷28【孫逌編鄂王事】引邵緝建炎四年薦書。

【9】【梁溪全集】卷72【奏知段恩招誘本司軍兵逃走奏狀】。

【10】【偽齊錄】卷上【偽齊詔諭士民榜】。

【11】【金佗續編】卷28【吳拯編鄂王事】。

【12】【獨醒雜誌】卷7。

【13】【金佗續編】卷27黃元振編岳飛事跡。

【14】【金佗稡編】卷9【遺事】,【金佗續編】卷30【郢州忠烈行祠記】,程敏政【新安文獻志】卷54呂午【和岳王廟壁上韻】。

【15】【周益國文忠公集·平園續稿】卷37【龍洲居士嚴君致堯墓碣】,【齊東野語】卷20【岳武穆御軍】。

【16】【金佗稡編】卷9【遺事】,【金佗續編】卷27黃元振編岳飛事跡。

【17】【金佗稡編】卷9【遺事】,【金佗續編】卷21【鄂王傳】作『餓殺不虜掠』,稍異。

南宋初年,財政拮据,軍士們菲衣惡食,生計艱窘。由於錢糧供應不足或不及時,軍隊斷炊、缺衣等情況,是經常發生的。紹興二年,岳家軍破曹成後屯駐江州,『錢糧闕乏』,『致本軍殺馬,剪髮,賣鬻妻、子』,以『博易米斛』,但居然並未發生搶掠事件,後將部分軍隊移屯於筠州、臨江軍、興國軍等地,方得以度過難關。【1】『凍殺不拆屋,餓殺不打虜』的口號,正是岳家軍在忍飢受凍的情勢下,仍大致維持軍紀的真實寫照。

岳飛治軍雖嚴,卻嚴而不酷。他對部屬,對百姓,甚至對降敵,都貫穿着儒家倡導的『仁心愛物』的理念。【2】他嚴禁軍隊搶劫和騷擾百姓,正是體現他的『恤民』精神。【3】

有一回,他看到提轄官鞭打軍士,就立即制止,說:

『且教訓之,勿輕笞辱也。』【4】

在宋時的軍隊中,長官『笞辱』軍士,本是屢見不鮮的事,而岳飛卻採取慎重的態度。裨將楊貴的一個兵士擅離隊伍,楊貴大怒,將他臠割致死。岳飛調查此事,說:

『擅離隊伍,罪未至是,汝當以死償之!』

他當即脫下自己的衣服,以收斂這個兵士的屍身。楊貴惶恐萬分,經眾將『羅拜祈免』,岳飛才允許楊貴立功贖罪。【5】

在物質供應十分菲薄和匱乏的情況下,岳飛特別注意撫恤軍卒。他『奉己至薄』,經常與最下等的軍士共餐。酒肉一定均分部屬,如果酒太少,則攙水共啜。行軍時,逢軍士露宿,自己不入館舍;出戍或出征時,命妻子李娃遍訪將士家屬,噓寒問暖,以金帛周濟;戰鬥時,只簡單要求軍士『手執得槍住,口有唾得咽,則已是勇也』,而常『自為旗頭,身先士卒』,『親冒矢石』,『摧精擊銳,不破不止』。傷病者則親自慰問,甚至親手調藥;戰死者則弔唁盡哀,撫育孤寡,『或以子婚其女』。岳飛大兒媳鞏氏或二兒媳溫氏之父,即是『死事者』。【6】

岳飛重視對軍隊的愛國主義教育。每次『臨戎誓眾』,他『言及國家之禍』,往往『仰天橫泗,氣塞莫能語』,兵士們都欷歔感奮,願效死力。【7】岳飛的努力取得相當的成功。在惡濁的社會環境中,岳家軍當然不可能弊絕風清。但一般說來,貪污舞弊的行為尚能得到制裁,沒有發展到很嚴重的程度。【8】幕僚黃縱看到一名兵士,在嚴寒的天氣里只穿一件單麻布衫,便問他:

『汝怨乎?』

這個兵士回答:

『不怨也。他軍所得請給,則有減克。又如科作納襖之類,自身雖暖,老小則凍餒矣。宣撫則不然,所請食錢若干,不減一錢,聽士自用之。某自因家累重而費之,非在上者有克於我也,何怨之有。』【9】

由於岳飛仁嚴兼濟,恩威並施,『小善必賞,小過必罰』,『勤惰必分,功過有別』,【10】故在岳家軍中,養成了—種雷厲風行的軍風,令下如山倒,『御眾得其死力』。岳飛在廬州,『遣騎馳奏』,恰遇大江『風暴禁渡』,別人制止這名騎士渡江,這名騎士卻說:

『寧為水溺死,不敢違相公令。』

便自駕一葉輕舟,出沒狂風巨浪之中,終於抵達彼岸。【11】故人稱凡是在岳飛『麾下者,人百其勇』。【12】這固然是誇張之詞。但是,由於主將品格的差異,管教的不同,而形成軍隊素質和戰鬥力的差距,卻是無可否認的事實。

在中國古代,軍政腐敗,軍紀放縱,是司空見慣的。軍隊戰勝,須以擄掠維繫士氣;軍隊戰敗,須以搶劫平息怨憤。當時縱暴記錄最多的是張俊軍,號稱『自在軍』。【13】岳飛嚴明軍紀,整肅軍政,端正軍風,是一種罕見的難能可貴的特例。這固然是時代之所需,抗金之所需,也是與岳飛個人的理想、抱負、品格和特殊努力分不開的。南宋後期的呂午寫詩稱頌說,『當年惟說岳家軍,紀律森嚴孰與鄰。師過家家皆按堵』,『威名千古更無敵』。【14】的確,岳飛的治軍,無疑在中國軍事史上是一大貢獻。他自己也對本軍的素質感到自豪,曾說:

『某之士卒真可用矣!』【15】


【1】【金佗續編】卷29趙鼎【乞支降軍馬錢糧】,【忠正德文集】卷l【乞支降岳飛軍馬錢糧狀】,【要錄】卷62紹興三年正月丁卯。

【2】【金佗續編】卷27黃元振編岳飛事跡。

【3】【會編】卷208【林泉野記】。

【4】【金佗續編】卷27黃元振編岳飛事跡。

【5】【獨醒雜誌】卷7。

【6】【金佗稡編】卷9【遺事】,【金佗續編】卷14【忠愍諡議】,【武穆諡議】,卷27黃元振編岳飛事跡,卷28【孫逌編鄂王事】引邵緝建炎四年薦書。

【7】【金佗稡編】卷9【遺事】,【金佗續編】卷30【郢州忠烈行祠記】。

【8】關於岳家軍中貪污舞弊事件。第一,據【金佗稡編】卷9【遺事】,岳飛『嘗命其將支犒』,『匿金歸己,杖而殺之』。【會編】卷155載任士安有類似情況,系誤。第二,據【金佗續編】卷1紹興七年出師疏,【要錄】卷113紹興七年八月丙申,【宋會要】食貨56之44,【筠溪集】卷4【霍蠡總領荊襄財用轉一官】,岳飛第二次北伐時,『在寨卒伍有飢餓閃走』,後霍蠡查出『吏或侵漁,軍多冗濫,致饋餉不繼於道』。第三,【金佗稡編】卷8【鄂王行實編年】載張憲前軍副統制王俊『屢以奸貪為憲所裁』。

【9】【金佗續編】卷27黃元振編岳飛事跡。

【10】【金佗續編】卷30【郢州忠烈行祠記】,【獨醒雜誌】卷7。

【11】【金佗稡編】卷9【遺事】。

【12】【金佗續編】卷14【武穆諡議】。

【13】參見【會編】卷136,卷180,卷230崔淮夫等上兩府札子,【要錄】卷114紹興七年九月辛未。

【14】【新安文獻志】卷54呂午【和岳王廟壁上韻】。

【15】【金佗續編】卷27黃元振編岳飛事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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