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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五回 對失敗者的處置

岳飛新傳作者:王曾瑜發布:華夏士子

2020-8-19 21:31

楊麼軍被瓦解後,對如何處置包括家眷在內的約二十多萬失敗者,【1】引起一場爭論。牛皋向岳飛提議說:

『許大楊麼,占據重湖作過,致煩朝廷之憂。雖一王四廂大軍數萬人,猶自敗折了空回。今節使太尉提大兵來,討盪巢穴,賊眾畏伏虎威,盡已出降,獨遮楊麼抗拒,已行擒戮。若不將其手下徒黨少加剿殺,何以示我軍威?欲乞略行洗盪,使後人知所怕懼。』

岳飛的看法卻迥然不同,他回答說:

『楊麼之徒,本是村民,先被鐘相以妖怪誑惑,次又緣程吏部懷鼎江劫虜之辱,不復存恤,須要殺盡,以雪前恥,致養得賊勢張大。其實只是苟全性命,聚眾逃生。今既諸寨出降,又渠魁楊麼已被顯誅,其餘徒黨並是國家赤子,殺之豈不傷恩,有何利益?況不戰屈人之兵,而全軍為上,自是兵家所貴;若屠戮斬馘,不是好事。但得大事已了,仰副朝廷好生之意,上寬聖君賢相之憂,則自家門不負重責,於職事亦自無慚也。』

他接着又連喊了幾聲『不得殺』,牛皋便敬服其言而告退。【2】戰爭必須殺人,但岳飛決不以多殺為快,這正符合佳兵不祥的古訓。無論對虔州叛軍,還是對楊麼叛軍,岳飛都是本着此種宗旨進行處置的,說明他用兵仍以仁義為本,是位賢明的將帥。岳飛的措置也得到宋高宗本人的肯定,他給岳飛手詔說:

『非卿威名冠世,忠略濟時,先聲所臨,人自信服,則何以平積年嘯聚之黨,於旬朝指顧之間。不煩誅夷,坐獲嘉靖,使朕恩威兼暢,厥功茂焉!』

此份手詔是參知政事沈與求為皇帝草擬的。【3】在南宋初年,戰禍連綿,人口大量減耗,儘可能多地保存勞動力,以便為國家提供兵源和賦役,這也是宋高宗君臣贊成『不煩誅夷』的一個原因。

岳飛對二十多萬失敗者分別作了處置:二萬七干多戶老弱『出給公據』,『各量支米糧歸業』【4】幾萬名壯丁則編入軍隊,【5】其中如周倫等部,另編橫江水軍,並不隸屬岳飛;【6】另有部分『無所歸著』者,被遣送遙遠的鎮江府,『遂以逃荒之田,令其力農』。【7】既有強壯者當兵,就不怕老弱者造反;保留老弱者耕田,又可供強壯者口糧。這也是宋朝的傳統政策。

岳飛將善後事宜大致處理完畢,便須撤離湖湘,回鄂州等地防秋。臨行之前,焚毀了三十餘所叛軍的寨柵。幕僚黃縱引用諸葛亮七擒孟獲的故事,對岳飛說:

『今日不血刃而平大寇,散匿於湖山者亦多矣。賊見德而未見威,甚懼其復反也,宜耀兵振旅而歸。』

岳飛認為此說有理,便在鼎州一帶大舉閱兵。岳家軍『軍律嚴整,旗幟精明,觀者無不咨嗟嘆息』。岳飛積德行善,也得到鼎州一帶『人心之所感仰』,即使好幾十年後,當地人聽到岳飛的官稱,『必有手加額』,表達其敬意。【8】

自岳飛兵臨湖湘,為時僅兩個半月,便順利地解決了宋朝積年的心腹之患,贏得了朝野的一片歡呼,『以謂上流既定,則川、陝、荊、襄形勢接連,事力增倍』,從此可以專力抗金,以成『中興之功』。【9】

宋廷為了安定荊湖一帶的社會秩序,恢復生產,也作出了一些減免、倚閣賦稅等規定。洞庭湖沿湖的人戶,凡紹興三年以前的欠稅,可以倚閣三年。『潭、岳、鼎、澧、荊南歸業之民,其田已為他人請佃者,以鄰近閒田與之,仍免三年租稅。即原無產業,願受閒田者,亦予之』。【10】

儘管如此,在紹興五年的一年之內,荊湖路一帶經歷大兵、大火、大旱、大飢、大雪之餘,賦役煩苛,貪官污吏橫行等弊病依然存在。因『岳飛一軍入境,支費浩瀚』,荊湖南路『遂至均科田畝錢』,『每畝先令納子田畝錢二百文』,『竭一路民力,不足充三月之用』。戰亂之後,『多有百姓遺棄田產』,『各思復業,而形勢戶侵奪地界,不許耕鑿』。宋朝的形勢戶為法定的戶名,包括官戶和富有的吏戶,他們乘機兼併田地。故當地的社會矛盾仍相當尖銳,『民間困急,坐待溝壑』,『十室九空』,『村落窮民有私制緋衣巾,以俟盜起者』。『盜賊迫於飢窮,十數為群,持杖剽奪行旅、舟船,道路幾於阻絕』。【11】

但是,在岳家軍平定楊麼叛軍後,荊湖路一帶再未出現類似規模的叛亂。經過一段時期,生產又有所恢復,社會矛盾也有所緩和,岳家軍在此後的抗金戰爭中,終於有了一個安定的後方。


【1】【要錄】卷90紹興五年六月丁巳,【朱文公文集】卷95張浚行狀,【宋會要】兵10之37。

【2】【金佗續編】卷26【楊麼事跡】。

【3】【金佗稡編】卷l高宗手詔,【會編】卷168,沈與求【龜溪集】卷5【賜岳飛詔】。

【4】【金佗稡編】卷19【平湖寇申省狀】,【要錄】卷9l紹興五年七月丙子。

【5】【金佗續編】卷27黃元振編岳飛事跡。

【6】【要錄】卷92紹興五年八月癸亥。

【7】【嘉定鎮江志】卷4【軍田】。

【8】【金佗續編】卷26【楊麼事跡】,卷27黃元振編岳飛事跡。

【9】【朱文公文集】卷95張浚行狀。

【10】【要錄】卷90紹興五年六月丁卯,卷9l紹興五年七月丙戌,卷92紹興五年八月丙寅。

【11】【要錄】卷98紹興六年二月庚戌,【宋會要】刑法3之48,【斐然集】卷15【繳戶部乞拘收湖南應副岳飛錢糧】,卷18【寄張相】其七,【偽齊錄】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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