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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回 任大使專工取媚 訂合同屢次貸金 之二

民國演義作者:蔡東藩發布:福哥

2020-6-16 04:20

訂借善後墊款一千萬元。民國六年八月間,財政部曾向日本銀行團借第二次善後借款墊款日金一千萬元,以鹽稅餘款為抵押。茲復由財政部總長曹汝霖,向日本正金銀行代表武內金平氏商懇,由武內金平氏紹介日本銀行團,再借日金一千萬元,仍作為該借款墊款,為整理中國、交通兩銀行紙幣之用,利息七厘,一年為限,仍以鹽稅餘款為抵押,條約與前次相同。見八十九回。又因上年所借三千萬元,期限將滿,由財政部商妥日本銀行團,展期一年,內容悉如前約辦理。

訂借吉會鐵路款一千萬元。自吉林達延吉南境及圖們江以至會寧一帶,勘定路線,前曾與日本約定,中國政府開辦時,款項不敷,應向日本協同籌辦。交通總長兼財政總長曹汝霖,乘隙入手,因與日本興業銀行及台灣銀行、朝鮮銀行,商訂吉會鐵路借款預備合同,共十四條:

由中國政府速擬定本鐵路建築費,及其他必需費用,徵求該三銀行同意,由三銀行議定金額,代為發行中國政府五厘金幣公債。

本公債期限為四十年,自公債發行日起算,第十一年開始還本,依分年攤還方法辦理。

中國政府,俟吉會鐵路正式借款合同成立,即着手建造鐵路,期在速成。

中國政府,應與日本帝國朝鮮總督府鐵路局,共同建造圖們江鐵橋,負擔建造費半額。

中國政府,為本公債付還本息之擔保,即為現在及將來本鐵路所屬之一切財產及其收入。

本公債之實收額,按照從前中、日所訂之鐵路借款合同,折衷規定。

以上各條所未規定之條項,准照清光緒三十三年訂定之津浦鐵路合同,雙方協議決定之。

吉會鐵路正式借款合同,以本預備合同為基礎,限期六個月內,訂定正式合同。

預備合同成立,即由日本三銀行墊借日金一千萬元,十足交款,並無回扣。

本墊款應交利息,為年息七厘半。

十一本墊款依中國所發行國庫證券貼現之方法交付。

十二前項國庫證券,每六個月換給一次,每次以六個月份之息金,支付該三銀行。

十三中國政府,于吉會鐵路正式借款合同成立後,當以本公債募得之資金,優先付還本墊款。

十四本墊款交付償還付息,及其他一切授受,均在日本東京履行。

訂借滿蒙四鐵路款二千萬元。中華民國駐日公使章宗祥,與日本興業銀行副總裁併代表台灣、朝鮮二銀行小野英二郎,訂定滿蒙四鐵路借款預備合同,擬定四路路線:

由洮南至熱河。

由長春至洮南。

由吉林經海龍至開原。

由洮南熱河間,通至海港。

俟雙方勘定路線後,標明地點,作為起訖。共長一千餘里,借款二千萬元,預定合同十四條,即以四鐵路所屬之財產及其收入為擔保品。年息八厘。余如吉會鐵路借款預備合同,約略相同。

訂借順徐鐵路款二千萬元。由山東濟南至直隸順德間,及由山東高密至江蘇徐州間之鐵路,應需建築各款,向日本興業銀行、台灣銀行、朝鮮銀行商借墊款二千萬元,亦由駐日公使章宗祥,一手經理。日本三銀行代表,就是興業銀行副總裁小野英二郎,訂定預備合同十四條,與滿蒙四鐵路借款條約相似。惟首條中有該路路線,倘於鐵路經營上,認為不利益時,得由雙方協議,酌量變更是為該合同中特別聲明的條文。一說與順濟鐵路借款條約,同時協定。順濟鐵路見九十四回。

以上各種借款契約,各備中、日文各二份,政府銀行互執各一份。若至將來雙方解釋,發生疑義時,應取准日文條約,不適用中文條約。還稱甚麼中日合同。曹、章、陸三人,但教借款到手,不管他後來隱患,所以日人如何說,他便如何依。此外聞尚有製鐵借款、參戰借款等,大約數十萬至一二百萬,或向日本借就,或向英、美諸國借來,還有少數借款,無從查明。實際開支,無非供給武人及所有政黨的需索。什麼森林,什麼金礦,什麼鐵路,簡直是擱過一邊,毫不提起。指東話西,影戤過去,難道外人果肯受給麼?總教土地奉獻,亦可了局。段總理急不暇擇,且把那借款移用,自逞那平南政策。偏南軍堅持到底,誓與北方抗拒,一班軍閥議員,聯合攏來,先由議員擇定會所,組織非常國會,與軍閥構通意見,訂定軍政府組織綱目,即按大綱第三條云:軍政府應由非常國會中選出政務總裁七人,組織軍政會議,行使職權。於是實行選舉,投票取決,便有七人當選,姓名列後:

唐紹儀

唐繼堯

孫文

伍廷芳

林葆懌

陸榮廷

岑春煊

自經政務總裁,選出七人,孫文辭去大元帥職任,辦理交代,即離去粵東,自赴日本,不願為政務總裁。唐紹儀亦有事他往,未曾就職,當由岑春煊、伍廷芳等,規定政務會議條例,及政務會議內部附屬機關條例,免不得有一番手續。自民國七年五月二十日選出政務總裁,直至七月五日,始宣告軍政府成立。從此南北兩方,勢成對峙,段總理越想統一,越致決裂了。小子有詩嘆道:

欲求統一在開誠,但恃權威終不平。

我欲制人人制我,紛爭忍爾苦蒼生。

欲知南北衝突情形,且至下回再敘。


【後評】

曹、章、陸三人,同為唯一之親日派,即同為唯一之借債家,而章為駐日公使,其通信也尤便,故其效力也尤甚,特詳履歷,所以表其行跡之由來也。作者本無仇於曹、章、陸,但據報章之揭載,撮敘大略而已。然觀五項借款合同,無一非授權日人之漸,即果為林礦鐵路,及中國、交通兩銀行整理紙幣之需,而日人壟斷其間,已不足振興實業,清理財政,況其為供給武人、政黨之需要耶?大書而特書之,孰得孰失,固自有能辨之後。著書者應不忍下筆,閱書者亦不忍寓目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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