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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回 榻前會議忍辱陳詞 最後通牒恃威恫嚇 之二

民國演義作者:蔡東藩發布:福哥

2020-6-16 04:20

日置益坐在床上,向陸總長道:『本駐使已奉政府訓令,第一號准示通融,第二號應一律求允,但敝政府爲友誼起見,亦格外讓步。內地雜居的日人,可服從中國警章稅課,惟須由救國領事承認;若關於土地訴訟等項,可由兩國派員會審;土地所有權,改爲永租。這是已讓到極點,不能再讓了。』

承情之至。

陸征祥再請修正,日置益頻頻搖首,且要求三四五號允諾。陸征祥告辭道:『且回去陳明總統,再議何如?』

日置益點首示允。嗣後復在榻前會議兩次,至日置益足疾漸愈,稍能起行,又在日使館會議三次,都是因南滿洲問題,中國允日人選採礦產九處,且開放滿洲商埠,供日人貿易,並允雜居置地,惟關係訴訟案件,應歸華官辦理。日置益未肯允從。

轉瞬間已是四月六日,日置益足疾全愈,乃重至外交部會議,所議仍爲南滿洲雜居問題,終未解決。越二日,又來會議,提出第五號問題。陸征祥因關係主權,婉詞謝絕。又越二日,復開會議,仍要求解決第五號問題。陸征祥答言:『貴國軍械精良,不能受條約拘束,余難置議』云云。日置益終不肯稍讓。至四月十三日及十五日,復要索東蒙問題,應由中國予以南滿相同的利益。陸征祥初未肯允,嗣允在東蒙開闢數處,日置益終未滿意。臨行時,且謂:『討論已畢,不消再議,本駐使當詳復政府,候令施行罷了。』

這已是第二十四次會議,自散會後,停議了八九天,至二十六日下午,日置益復氣宇軒昂,乘著馬車,徑至外交部,由陸總長等迎入。略寫日使狀態,已覺氣焰逼人。日置益大言道:『現奉本政府訓令,將所有全案,已加修正,若貴國再不允從,也無庸多談了。』

說至此,即取出日本政府修正案,遞交陸總長,當由陸總長接閱,但見紙上寫著:

第一號第一款仍前。第二款改爲換文。彼此互換,因稱換文。中國政府聲明凡在山東省內,並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第三款修正。中國政府允准自行建造由煙臺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如德自願拋棄煙濰鐵路權之時,可向日本資本家商議借款。第四款修正。中國政府允諾爲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合宜地方爲商埠。附屬換文所有應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政府自擬,與日本公使預先決定。

第二號第一款仍前。惟附屬換文,旅順、大連租借期,至民國八十六年,即西曆一千九百九十七年爲滿期。南滿鐵路交還期,至民國九十一年,即西曆二千零二年爲滿期。其原合同第十二款所載開車之日起,三十六年後,中國政府可給價收回一節,毋庸置疑。安奉鐵路期限,至民國九十六年,即西曆二千零七年爲滿期。第二款修正。日本臣民在南滿洲爲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爲經營農業,可得租賃或購買其須用地畝。第三款仍前。惟附帶聲明。

前二款所載之日本國臣民,除須將照例所領護照向地方官註冊外,應服從由日本國領事官承認警察法令及課稅。至民刑訴訟,日本人爲被告,歸日本國領事官,中國人爲被告,歸中國官吏各審判。彼此均得派員到堂旁聽。但關於土地之日本人,與中國人民事訴訟,按照中國法律及地方習慣,由兩國派員共同審判。俟將來該地方司法制度完全改良之時,如有關於日本國臣民之民刑一切訴訟,即完全由中國法庭審理。第四款改爲換文。中國政府,允諾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左開各礦,除已探勘或開採各礦區外,速行調查選定,即准其探勘或開採。

在礦業條例確定以前,仿照現行辦法辦理。奉天省本溪縣牛心台石炭礦,本溪縣田什付溝石炭礦,海龍縣杉松崗石炭礦,通化縣鐵廠石炭礦,錦縣暖池塘石炭礦,遼陽縣起至本溪縣止,鞍山站一帶鐵礦。吉林省南部,和龍縣彩龍、崗石炭礦,吉林縣缸窯石炭礦,樺甸縣夾皮溝金礦。第五款第一項改爲換文。中國政府聲明,嗣後在東三省南部需造鐵路,由中國自行籌款建造。如需外款,中國允諾先向日本國資本家商借。第二項改爲換文。中國政府聲明,嗣後將東三省南部之各種稅課除已由中央政府借款作押之關稅及鹽稅等類作抵,由外國借款之時,須先向日本資本家商借。第六款改爲換文。中國政府聲明,嗣後如在東三省南部聘用政治財政軍事警察外國各顧問教官,儘先聘用日本人。第七款修正。中國政府,允諾以向來中國與外國資本家所訂之鐵路借款合同規定事項爲標準,速從根本上改訂吉長鐵路借款合同。將來中央政府,關於鐵路借款附於外國資本家,以致現在鐵路借款合同事項爲有利之條件時,依日本之希望,再行改訂前項合同。中國對案第七款關於東三省中日現行各條約,除本協約另有規定外,一概仍舊實行。

關於東部內蒙古事項:中國政府,允諾嗣後在東部內蒙古之各種稅課作抵,由外國借款之時,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中國政府,允諾嗣後在東部內蒙古需造鐵路,由中國自行籌款建造,如需外款,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中國政府,允諾爲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東部內蒙古合宜地方爲商埠。其應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自擬,與日本國公使商妥決定。如有日本國人及中國人願在東部內蒙古合辦農業及附設工業時,中國政府應行允准。

第三號修正。日本國與漢冶萍公司之關係人,極爲密切,如將來該公司關係人與日本資本家商定合辦,中國政府,應即允准。又中國政府允諾,如未經日本資本家同意,將該公司不歸國有,又不充公,又不准使該公司借用日本國以外之外國資本。

第四號修正。按左開要領,中國自行宣布,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換文。對於由武昌聯絡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又南昌至杭州及南昌至潮州之各鐵路之借款權,如經明悉他外國並無異議,應將此權許與日本國。換文第二案對於由武昌聯絡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又南昌至杭州及南昌至潮州之各鐵路之借款權,由日本國與向有關係此項借款之他外國,直接商妥以前,中國政府應允將此權不許與他外國。換文。中國政府,允諾凡在福建省沿岸地方,無論何國,概不允建設造船廠軍用蓄煤處海軍根據地,又不准其他一切軍務上施設;並允諾中國政府,不以外資自行建設,或設施上開各事。

第五號改爲陸總長言明如下:嗣後中國政府認爲必要時,應聘請多數日人爲顧問。嗣後日本國臣民,願在中國內地,爲設立學校病院,租賃或購買地畝,中國政府應即允准。中國政府,日後在適當機會,遣派陸軍武官至日本,與日本軍事當局,協商採辦軍械,或設立合辦軍械廠之事。日置益公使言明如下:關於布教權問題,日後應再行協議。

陸總長閱畢全文,便向日置益道:『我看這修正案中,有幾件還應酌商,最難承認的,是原文第五號,改爲本總長言明。本總長前請撤銷五號,不便開議,經貴公使要求說明理由,方由本總長約略說及,提出數條,聲明不便允諾的情形。今貴政府修正案,斷章取義,誤爲言明,本總長礙難承認。』

日置益道:『這已是敝國政府最後的修正,務請允諾。如果全體同意,敝政府即可交還膠濟了。』

仍是誘迫。

陸總長道:『這非本總長所能專擅。』

日置益道:『請即轉達貴總統,指日答覆爲要。』

陸總長點首示允,日置益起身去了。

是夕,即聞山東、奉天兩方面,又有日本派兵到,且有日本軍艦,游弋渤海口外,人心惶惑,謠言益盛。經袁總統與陸總長等會議,復再行讓步,承認數條,拒絕數條,至第五號仍完全拒絕。當於五月一日提交日使,並說明無可再讓的理由。日置益道:『是否最後答覆?』

陸總長道:『這已是最後答覆了。』

日置益獰笑道:『照敝國的修正案,貴政府尚難承認,我國將行最後的手段了。請貴政府莫怪!』

陸總長也無可置辭,彼此告別。不料日本果然厲害,竟提出最後通牒來了。這最後通牒,差不多是哀的美敦書。即戰書譯文。小子有詩嘆道:

前車已覆後車師,來日大難只自知。

試看扶桑最後牒,挾強脅弱竟如斯。

欲知最後通牒的詳情,請至下回再閱。


【後評】

本回敘中日交涉之經過情形,歷寫口頭辯論,及書面修正,簡而能賅,不煩不漏,可爲國民前車之鑑。且於外交總次長,忍辱狀態,及日使日置益威嚇手段,亦演寫大略,躍然紙上。即如袁總統告誡電文,亦錄敘篇首,中國不幸,遭此難題,極宜披示國民,共圖抵制,而彼此鬼鬼祟祟,一私索,一私許,是何理由?豈民主國之政策,應如是乎?袁政府不足責,而吾國民之恇弱不振,或虛憍無能,亦當乘此反省,毋再蹈覆轍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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