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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末流寇

国史大纲作者:钱穆发布:一叶知秋

2020-10-12 21:24

流寇起于陕西。先是明室以辽军起,屡次加赋。

神宗万历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三年,以辽东起兵,先后共增五百二十万。通三年,亩加九厘为定额。毅宗崇祯三年,又加一百六十五万有奇。亩加九厘外,又增三厘。两共六百八十五万有奇,综名『辽饷』。嗣又增『剿饷』二百八十万,十年。『炼饷』七百三十万。十二年。先后共加一千六百九十五万两。正统以前,天下岁征共二百四十三万两,万历初至四百万两。所增殆超出七、八倍。民穷财尽,为蕴乱之源。

又值荒年。

陕西延安一府吃榆皮石块,乃至以小儿为食。明代北方旱荒时见。成化时,陕西、河南、山西赤地千里,尸骸枕藉,仅存无几。〔李俊、汪奎传。〕嘉靖时,山西大旱三年,百余里不闻鸡声,父子夫妇互易一饱,名曰『人市』。〔王宗沐传。〕

于是叛卒、崇祯元年陕西欠饷一百三十八万两,乃有逃兵。驿夫、崇祯二年议裁驿站冗卒。饥民,结伙群起。

最先,其魁酋曰高迎祥,窜扰秦、晋、豫、鄂四省。

崇祯二年,自号闯王。崇祯四年,洪承畴督剿克捷,关中患定,走山西。六年又渡河而南,复窜陕。八年大会荥〔音形〕阳,有十三家七十二营,分五部纵掠。

李自成、张献忠继之。

崇祯九年,孙传庭捕诛高迎祥。李自成为闯王,走甘肃。时明廷以卢象升专办东南,洪承畴专办西北。张献忠为卢象升所败,走湖北。

所过悉掳壮丁十五至四十。为兵,逃者杀之。亦有号令法律。

不得藏白金。所过城邑,不得室处。不得携他妇人。寝具一单布。精兵一人,主刍、掌械、执爨〔音窜〕者十人。一兵倅〔音翠〕马四匹。剖人腹为马槽。军止,则出较骑射。渡水皆径过。攻城,迎降不杀。守城一日,杀十之三;二日,十之七;守三日,则屠。虏获以马匹为上,弓铳〔音chòng〕次之,币帛、珠宝为下。散所掠财物,赈饥民,唱口号,曰:『迎闯王,不纳粮。』有举人李信、牛金星为之谋主。

攻襄阳为襄京。

时寇谋直逼北京,嫌其遇败无退步。又主下金陵,绝北方粮,嫌其势缓。遂主攻关中、山西,再向北京。清代洪、杨革命,既得武汉,即走第一、第二路。林凤祥、李开芳北上败后,洪、杨踞长江十余年,而北庭自若。李闯本起关陕,是其熟路,故卒取第三策,而明都遂不保。

是年,清太宗卒,第三子福临立,年仅六岁。睿亲王多尔衮摄政。而流寇直从山西扑北京,吴三桂召清兵入。吴梅村圆圆曲云:『恸哭六军俱缟素,冲冠一怒为红颜。』盖吴有爱姬陈沅,名圆圆,为寇所得;其父吴襄亦没于寇。襄招三桂,三桂为妾不为父,遂决议纳清兵。

明代流寇之不能速平,亦有系于地方分省制度之不当者。元人分省建置,尽废唐宋分道之旧。合河南、河北为一而黄河之险失。合江南、江北为一而长江之险失。合湖南、湖北为一而洞庭之险失。合浙东、浙西为一而钱塘之险失。淮东、淮西,汉南、汉北,州、县错隶,而淮、汉之险失。汉中隶秦,归州隶楚,又合内江、外江为一,而蜀之险失。

流贼之起,来无所堵,去无所侦。破一县,一府震;破一府,一省震;破一省,各直省皆震。经略或至七镇,总督、经略或至八省、七省、五省,又或总督以下并听节制,地无常界,兵无常将,而藩镇控制之宜尽失。

元明二季,以及清代川、楚、粤之乱,皆坐此弊。又督、抚专任节制,与士兵不属。且莅军者不得计饷,计饷者不得莅军。节制者不得操兵,操兵者不得节制。故元、明、清三代无藩镇专制之忧,而不能禁乱民之平地突起以为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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