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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先秦官德评建模式的三个维度及其现代践行价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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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之治 發表於 2011-6-22 08:5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网易历史
4.以刑待官:官德评建模式之极刑策
    在先秦官德评建模式的三个环节中,以刑待官是最为严厉的官德评建方式。由于人的天生察性不一,在儒家所倡导的明德慎罚思想的约束下,在前两种官德评建方式仍然不能强化官德建设之时,此时以刑待官必不可少:“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荀子・王制》)以此来加强官德建设。
    “德主刑辅”思想是先秦儒家政治伦理学说的核心。儒家主张德政,反对严刑酷法,主张道德教化。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上的一朵“奇葩”。儒家所倡导的“德主刑辅”思想的实质是想通过教化,使人人皆为尧舜而自觉不违法犯罪,以实现“胜残去杀”。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主张为政以德,但他并不反对使用刑罚,只是主张慎杀而已。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日:“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论语・颜渊》)杀无道之人,亲近为政有道之人,孔子不从正面回答是否该杀不该杀的问题,而是绕开问题,实际上主张慎杀。那么到底在什么情况下该杀,什么情况下不该杀呢?孔子认为只有在“化之弗变,导之弗从”的情况下,进而发展到“伤义败坏”的地步就可以施用刑罚,表现出官德建设时慎罚之倾向。
    当然,从实施仁政的角度来看,古代以刑待官目的是加强官德建设,并不主张滥杀无辜,实施暴政。荀子曰:“赏不欲潜,刑不欲滥,赏潜则利及小人,刑滥则害及君子。”(《荀子・致士》)意思是赏赐不要过分,刑罚不要滥用;赏赐过分就会使小人得利,滥用刑法就会伤害到君子。因此有“古者刑不过罪,爵不逾德”(《荀子・君子》)的说法,其大意是刑罚不要超过应罚之罪,爵位不要超过德行,只要能够起到加强官德建设之目的就行了。“刑罚之要,在于明当,不在于重。”(《资治通鉴・齐纪五》)实施处罚关键在于明察事实,处分恰当,而不在于用刑严酷,恰如其分地说明了以刑待官的官德制度之“度”的问题。其实以刑待官的责官制度,只不过是通过对部分官吏在施政过程中极度偏差而采取的一种杀鸡骇猴的措施。通过对部分不正官员之惩治,力图让整个官员都了解有责官之实,了解以刑待官之真相,让自己对号人座。如“赏不行,则贤者不可得而进也;罚不行,则不肖者不可得而退也。”(《荀子・富国》)即是说,不履行奖赏,有才能的人就得不到奖赏,不执行刑罚,卑劣的人就不会被斥退,通过以刑待官,起到杀一做百、加强官德建设之效果。故此赏罚分明至关重要,“妄赏不劝,妄罚不畏。”(《宋史・宋琪传》),故此,以刑待官虽是一种外在的官德评建模式,却是官德建设必不可少的。
    5.先秦官德评建模式在当代官德践行中的价值
    先秦官德建设模式的三个维度,对我们社会主义官德建设具有不可低估的价值。从先秦官德评建模式的三个维度可知,现代官德建设亦存在着内在道德层面与外在的法制约束层面。在道德建设层面,主要是以德导官、以贤示官,说明在选拔官吏方面,主要依据官员道德层面,要以道德之高低来决定官吏之人选,惟其如此才能真正选择出合适的官员,为国家、为人民谋幸福。在社会主义中国,官吏是人民的公仆,只有具有德行之人,才能真正为人民谋福利,因此,古代以德导官对我们当代的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以贤示官也即以德导官中的“德”是官德建设中第一要义,是官德建设的“软着陆”。先秦官德建设中的以贤示官,其本质是主张以德示官、以德促官,这种以贤示官的道德导向所汲取的是官员道德示范作用,通过某些现任官员崇高的道德品质去感化他人,也即通过部分官吏道德品质的高尚,通过内圣而开出外王,达到官德建设之目的。因此,社会主义官德建设,以德导官、以贤示官是第一步,部分官吏达到崇高的境界以后,以联、帮、带来实现官德建设之目标。先秦官德建设以废惮官、以刑待官是官德建设的外在层面,强化的是他律措施,亦是我国官德建设的“硬”的层面,这是我国官德建设的有益的、不可或缺的部分。
    故此,在当代官德建设中,我们可从先秦官德评建模式中汲取营养,通过先秦官德建设的“软着陆”与“硬”措施,巩固加强现时代中国官德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凸显社会主义官德建设之特色,进而实现为官一方、执政为民。(作者:陈力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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