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產業促進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以上通過。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