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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应确立执政为民的原则

国学新闻| 文化论坛

2020-11-14 15:16| 發佈者: 延章| 查看: 2970| 評論: 0|原作者: 延章

摘要: 深刻反省司法系统的聘任制度,深刻反省行政、司法、立法三权的政治原则,清理香港司法体系、社会律师团队,确立『为人民服务』的法定义务,是香港政治进步,并融合于中国整体社会,所亟待处理的事务。 ... ...

西元2019年,是香港命运发生转折的一年。

导致这些转折的事件是香港社会民间请愿(五大诉求),性质出现严重异化,演变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非法暴乱,最终暴露了香港特区政府执政能力缺失,及司法系统脱离香港社会,不能主持社会公义(公共义理,以下简称公义),甚至成为反华势力的傀儡,等,一系列的行政、立法、司法的漏洞,引发了香港社会,乃至全国的声讨。


香港社会控诉外籍法官侵害了香港的社会公义

导致香港民间发起请愿的是香港立法会即将通过《基本法》二十三条。作为香港社会的立法行为,本应由立法会自主裁定,而香港人民(拥有港籍,无外国居留权的公民)如对立法内容有异议,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表达诉求,也是合理的。

但后期民间请愿活动变质,出现非法的破坏社会秩序活动,即应由司法、行政合作维护法制公义,及社会秩序,行政部门的不作为,及司法系统的无视甚至怂恿,导致了非法暴力活动不断扩大,最终引入了反华反港反政府的诉求。

行政部门的不作为包括:不能保护社会公有及私有财产、不能禁止并取缔非法活动的发起及发展、不能维护中华民族在香港的公利(公共利益,以下简称公利)、不能响应其他民间诉求。

司法系统的不作为包括:不能维护法制的权威,向非法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放纵违法人员,多次释放违法嫌疑人;不能维护香港社会公义;不能维护中华民族公义。

任何公共权力,均应有合法的、正当的依据。

香港特区政府是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任免的,其职能应当是维护香港地区,及国家的公利;而法制代表的是社会公义,以对应并平衡于社会的公利(此论点非公认),因此香港的司法及立法系统均应主持香港地区的社会公义,并保障其符合且有益于中华民族的整体公义。

公义,是社会全体人民的公共义理。中国社会有记载史以来,就明确了“民本”的普世价值观。从《书》《诗》《礼》到後期儒家经典均有明确“民本”的王道思想。社会全体人民的公共义理,在中国传统社会,由德法及法治两大体系共同主持,而今天即主要由法制主持(此论非公认)。

中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确立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原则,毛泽东主席更是直接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确立了“为人民服务”的法定义务,在法制上,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义务

作为中国政府的地方政府,香港特区政府怎能例外?

香港回归时,中国政府为了确保香港社会的平稳发展,保障香港社会的公利,同时维护香港社会的公义,创立了一国两制,保留了香港英殖时期建立的法治制度,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允许聘用外籍法官。

第八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第九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第九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根据基本法,香港部分法官没有限制国籍。


↑↓ 这些法官均为外国籍法官

但这并不表明,香港回归後,其立法、司法系统仍然可以由外国势力控制;中央人民政府维护香港社会公利公义的行为,更不代表可以任由香港部分人民无顾忌地危害国家整体的公义及公利。

香港基本法第九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香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之所以局限于中国人民担任,目的就在于确保香港地区政权在维护了其社会公义公利的同时,保障中国整体社会的公义及公利。

而香港的司法系统,在2019年暴乱活动中的缺失,体现了当前香港司法系统,非首席法官聘用体制的失败。


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公然扭曲地区司法程序,以对抗并侵害代表国家公义的人大常委的立法权威

究其原因,外籍法官作为外国人士,其第一身份是外国公民,当其私义私利(职能义利)与所属国家公义公利产生冲突时,往往服从于其国家或社会(西方社会)的公义公利,从而损害香港社会,乃至中国社会的公义公利。


香港大律师公会也公然传播反华思想

深刻反省司法系统的聘任制度,深刻反省行政、司法、立法三权的政治原则,清理香港司法体系、社会律师团队,确立“为人民服务”的法定义务、“执政为民”的执政原则,是香港政治进步,并融合于中国整体社会,所亟待处理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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